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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表情包成“侵權包”

朱閣 李珂
2019年08月15日15:16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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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別讓表情包成“侵權包”

編者按社交軟件如今已經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而社交軟件中的表情包也成為“聊天必備”。原創表情包和根據已有作品改編的表情包種類越來越豐富,但同時也面臨被侵權風險。

北京互聯網法院日前對一起涉微信表情案進行宣判,被告軟件中使用的表情包和騰訊公司的幾乎一樣,最終法院一審判定被告軟件侵權。表情包雖小,但其涉及的著作權問題不容忽視,本期《版權監管》周刊05版邀請法院法官對這一問題進行解析,期待可以為讀者提供參考。

兼具表達和娛樂功能的表情包自誕生以來,深受網民的喜愛和追捧。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隨處可見“姚明臉”“葛優躺”“洪荒少女”“達康書記”等表情包,其本身富有的趣味性和表現力使其成為一種極具傳播特色的網絡流行文化,甚至網友們“不用表情包都不好意思聊天”“一言不合就斗圖”。

從最初簡單的微笑符號到emoji表情再到全民自制表情包,越來越低的設計制作門檻讓表情包演化為網民的“必備裝備”,進而成為一種廣告營銷元素甚至基本傳播策略,例如社交平台上常見的以楊穎、鹿晗等真實形象設計的表情包,實際上是經紀公司為藝人專門拍攝設計的,這些專屬表情包承載著推廣運營的功能。

然而,表情包在帶來聊天樂趣和商業價值的同時,背后也隱藏著不容忽視的侵權風險,極易成為“侵權包”。那麼,表情包可能侵犯何種權利?什麼樣的表情包受《著作權法》保護?侵權者又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

並非所有表情包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表情包的使用者來說,可以在社交平台或即時通訊軟件中正常添加使用表情包,這些表情包可以認為是經過表情包制作者事實行為上的許可,隻要不脫離該平台或軟件使用,一般不會涉嫌侵權。但是對於制作者來說,在制作的過程中就需要特別注意是否涉嫌侵權,尤其是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

表情包構成作品是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隻有同時具備可復制性和獨創性的表情包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一般來說,表情包是具有可復制性特征的,但是否具有獨創性則需要根據表情包的具體類型進行具體分析。

原創動漫類表情包

原創動漫類的表情包是最初也是最常見的表情包形態,由創作者獨立完成並在動漫形象、表情動作中體現個性化表達,這一類表情包符合作品的構成要求,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在“長草顏團子”表情包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法院認定“長草顏團子”表情包整體形象系一個長草的白團子,該形象構造的線條簡潔,其頭上長有一棵草,有黑色圓形的實心眼睛,鼻子呈“山”字形,系美術作品。

北京互聯網法院最近審理的微信表情包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也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均為採用“黃臉表情”設計理念的卡通形象,即用圓形黃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神態的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生動、形象、富有趣味,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造型簡單並被人們廣泛使用傳播的“捂臉”“呲牙”“奸笑”“嘿哈”等表情,雖然創作投入和創作難度不大,但的確具有一定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法院強調,首先,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征得許可並支付報酬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基本前提﹔其次,網絡經濟是注意力經濟,免費的經營模式不代表不獲利或少獲利。聊天表情的使用,拓展了用戶的表達方式,且具有趣味性,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用戶使用軟件的體驗,為軟件增加了用戶的黏性,使得被告可以利用網民注意力通過其他增值服務獲得收益。綜上,法院最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基於已有素材再加工的表情包

與原創類表情包相對的是,現在有大量在既有素材基礎上再加工形成的表情包。表情包制作者通過將影視、綜藝、新聞或其他視頻中的畫面截圖或照片中的表情、動作、台詞置於相關語境中用以表達情感。前者如“小S”“達康書記”“葛優躺”“錦鯉女孩”等表情包數不勝數,后者比較典型的是將真人照片卡通化創作形成的“姚明”系列表情包以及在原有照片表情基礎上添加卡通外廓的熊貓、小學生系列表情包等。

對於在既有素材基礎上再加工形成的表情包,此類表情包如果未對在先作品做整理、添加等處理,則難以形成新的獨創性表達,不構成新作品,使用該表情包涉嫌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權利,並不會侵犯表情包制作者的著作權﹔如果按照一定的標准對截圖、圖片進行整理、拼接,賦予原素材新的意義內涵,或者通過添加文字、其他智力創作元素的方式體現與原素材不同的情感表達,則可能達到獨創性要求,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演繹作品,此時使用該表情包可能會涉及對於原始權利人和表情包制作者兩者著作權的侵犯。

制作表情包,好玩也要合法

由上文可知,在社交平台、即時通訊平台等表情包“市場”或“秀場”中,大多數表情包在具備獨創性特征后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對於獨創性的認定仍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且獨創性的高低不影響是否將其作為作品保護,僅對保護程度和范圍產生影響。

對於表情包制作者來說,除了要注意著作權侵權風險外,還要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對於以真實形象設計的表情包,脫離原有使用方式使用該類表情包,會涉嫌侵犯該真實人物的肖像權。事實上,不僅是公眾人物,將任何普通自然人肖像制成表情包進行傳播均可能侵犯肖像權,只是基於互聯網的信息海量性和傳播隱蔽性,侵權行為難以發現、侵權主體難以確認,很多隱藏的侵權行為並未被及時有效制止,但不維權、維權少並不代表其人格權不受法律保護。此外,真人表情包著作權人行使權利需嚴格依照其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該表情包不得發表、傳播或銷售。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如果表情包對他人形象的使用存在歪曲、丑化等損害人格尊嚴的情形,並通過傳播使第三人知曉,降低他人社會評價並造成精神痛苦,則構成名譽權侵權。

表情包作為一種網絡流行符號,商業價值不斷被挖掘並形成商業鏈條。越來越多的表情包在商業軟文廣告、營銷文案和周邊衍生品中以生動活潑的形象出現,企業利用表情包進行宣傳推廣的過程中“打擦邊球”“蹭熱點”現象大量存在。很多表情包制作者也通過用戶打賞或付費使用的方式獲取較大利益。根據所涉及的權利,制作表情包可能需要征得原有作品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許可,使用他人制作的表情包亦可能需要征得表情包制作者、原有作品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許可。但目前的事實是,表情包是否均獲得完整的著作權、肖像權合法授權不得而知。

表情包作為網絡時代的“新表情”,在豐富人們話語表達形式、共享娛樂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同時,應朝著更加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也並非沒有邊界,莫讓表情包成為“侵權包”。隻有權利人合法權利得到保護,各方主體利益得到平衡,才能更好地鼓勵高質量表情包的創作與傳播,推進表情包商業市場高效有序發展,滿足公眾多元化表達需求。

(作者朱閣系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李珂系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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