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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原罪對公共平台的褻瀆

——兼論“共用媒體”的運營規則

劉建明
2019年08月15日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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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愛好者》2019年第6期

【摘要】認為網絡平台是自己的麥克風,把公共領域視為私人領域,有人就會大量兜售求生害義、有傷風化的信息,給“自媒體”植入原罪。網絡平台不是自媒體,而是名副其實的“共用媒體”,富有表達民聲的重要使命。遵循四種規誡和四條運營規則,共用媒體才能體現社交平台的公共性和聖潔性。

【關鍵詞】自媒體﹔原罪說﹔平台的公共性﹔

共用媒體網絡公共平台已達到相當普惠的程度,每個人利用它可毫無障礙地進行正常的信息交流,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真正參與。但它也在遭到破壞,被歇斯底裡地褻瀆:平台上大量信息放肆地調侃公共事務,公然仇視、污蔑社會的進步和正能量,坦然兜售淫穢視頻,毫無顧忌地傳播謠言和假新聞……許多“自媒體”人利用“轉載和信任的界限”,把“互聯網視為從未有過的天堂,推銷驚心動魄的媒體戰略”[1]。“自媒體”一旦被生造出來,其傳播就有了原罪,兜售大量求生害義、有傷風化的信息。早在2018年,《人民日報》和人民網就接連發表《讓“臭臟黑”的套路再也沒市場》《讓“沒底線”的謠言無法蠱惑人心》《唯利是圖的自媒體可以休矣》等文章,將自媒體的種種劣跡暴露無遺。從根源上看,“自媒體”亂象產生於對網絡平台性質的曲解,在理論上拋出種種令人心醉神迷的臆斷。

一、“自媒體”是如何杜撰出來的

我國很多人把網絡社交平台稱作“自媒體”,並標注外文名稱為“We Media”。有人解釋說:“自媒體就是自己的媒體!就是自己的麥克風,隻要你說得精彩,演得夠好,就會有很多人看見,並且吸引對你感興趣的人關注到你。”[2]把We Media視為“自媒體”實屬張冠李戴,除了尼葛洛龐帝在其《數字化生存》中提出過未來媒體將是《我的日報》(the daily me)外,國外至今沒有出現過“自媒體”(Self media)的說法。“自媒體”純屬國內某些人的杜撰。

2003—2004年一位名為劉丁丁(后又名丁道師)的山西呂梁地區的中學生開始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並嘗試做自己的網頁,退學后又在縣裡辦過網站。這位虎氣生生的年輕人以“漂泊四方,感悟天地”之慨不斷撰寫博文,以某種正義感撻伐時弊。他自稱是“自由媒體人”,名片上“自由媒體人”的身份赫然醒目,被熟人簡稱“自媒體”。當2009年微博風行時,“自媒體”的概念隨即在網絡中飄紅,內涵由“自由媒體”變為“自己的媒體”。有些研究者把美國的We Media概念拿過來作為“自媒體”的英文來源,這一概念開始在我國流行起來。

無論是2002年3月美國的丹·吉爾莫(Dan Gillmor)在博客上提出的“We Media”這一詞組,還是2003年7月,美國新聞學會媒體中心公布的由謝恩·鮑曼(Shayne Bowman)與克裡斯•威利斯(Chris Willis)合寫的“We Media”的研究報告,都沒有“自由媒體”或“自己媒體”的意思。前者認為,“We Media”是電子郵件、博客和各種網上討論文章的總稱[3]﹔后者給出的定義是,“‘We Media’是指民眾借助數字科技強勢,進入全球認知系統后,為普通大眾提供分享他們自身的事實與新聞的途徑”。這個定義說得很清楚,公眾把自己的信息發到網絡平台上讓用戶分享,是數字科技條件下信息傳播的新成果,根本沒有“自媒體”的含義。

“自媒體”的英文詞應是Self media。筆者查閱西方網站,沒有發現Self Media的蹤跡,費了很長時間,在“Urban Dictionary”(城市詞典)裡找到了這個詞組,但其對該詞組的解釋是,“由個人創辦,滿足個人樂趣,供自己觀看或聆聽的音頻和視頻網絡日志”[4]。這同國內使用的“自媒體”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含義。國內把網絡社交平台稱為自媒體,又把“自媒體”解釋為“私人化、自主化、普遍化、平民化的內容生產者和內容傳播者”,這套向壁虛構的理論,成為某些“自媒體人”濫用傳播自由、我行我素的借口。最能說明我國“自媒體”概念謬誤的例子還有:2018年3月27日,一位名為Ivy Yud的作者在華美協進社董事鄭安瀾(Anla Cheng)在美國創辦的英文網站SupChina上發表了一篇題為how self media in china has become a hub for misinformation(《中國的自媒體何以成為信息誤報的大本營》)的文章。該文說,隨著Facebook和Twitter試圖打擊錯誤信息的傳播,中國也暴露出自己的“假新聞”問題。中國稱為自媒體(Self Media)的微信和社交媒體賬戶頻頻出現假消息,僅2016年就有2000多條。

英文網站SupChina上的這篇文章提到的“自媒體”,用的是Self Media,而不是We Media。這既說明We Media沒有自媒體的含義,又說明把社交媒體視為Self Media,背離了“Urban Dictionary”中規范的詞義。一切網絡平台都由創業公司或互聯網公司創立和直接監管,有權批准用戶使用賬號或關閉其賬號,用戶發表的內容也可能隨時被刪除,用戶並沒有自主權,豈能稱為“私人化、自主化”的“自媒體”?這類平台無一不是面向大眾傳播信息,並企圖影響大眾,在本質上具有公共媒體的性質。硬要扭曲網絡社交平台的性質,把它視為“個人的媒體”或“自己的媒體”,如同自踏陷阱,“原罪”就會陰魂附體。

二、“原罪說”與“自媒體”的七宗罪

把網絡平台當成個人的麥克風,將公共領域視為私人領域,就混淆了兩種不同空間。私人領域置於公共領域之外,擺脫了眾人耳目的感觸與審視,是個人的天地,不受公共秩序的約束。一個人在家裡拿著麥克風面對牆壁發飚,無端謾罵他人,以至高聲宣布“王蒙的作品版權歸我所有!”沒有人聽到這種胡言亂語,不會被起訴,也談不上違法犯罪。現在,“自媒體人”卻把私人領域的言論和視頻搬上公共平台,不惜觸犯法律與道德底線,為“10萬+”搶吃“禁果”,也就埋下了原罪的種子。

“原罪”是各種罪惡滋生的根源。基督教認為,任何人一生下來就有罪,這是“原罪說”的本意。這一唯心主義觀點違背了人生邏輯,但如果“自媒體人”追求無限制的言論自由,縱容自己的傲慢自恃、放蕩不羈、貪婪無厭或著迷於淫欲,各種惡行就會滲透在傳播的文字和視頻中。以“你是哪種牲口”“裝逼”“瘋狗”“婊子”之類的污言穢語瘋狂攻擊他人,能說不是侮辱或誹謗嗎!?所以,“自媒體”的第一宗罪,就是無端辱罵和羞辱他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侮辱或誹謗罪。

一切罪名都由法律條文對侵害行為給予明確界定,嚴格意義上的犯罪必須有法律根據。侵犯他人權利、名譽或危害社會,是犯罪的基本屬性。“自媒體人”固執地認為有權在平台上任性地傳播信息,由於沒有把關人事先審核他的信息,完全可能觸犯法律。給這類犯罪貼上“原罪”的標簽,是指某些“自媒體人”蔑視傳播法治、自投羅網的行為——“老子想怎麼說就怎麼說,管得著嗎?”這種以身試法、向法治叫板的刁蠻行為,勢必行就罪隨。

由於放鬆或不予監管,一些個人或機構不經審批就可在網上開通平台,以各種賬號、公眾號獨立發布信息和評論,任意踐踏道德和法治。平台上的大量不法信息除第一宗罪外,還不同程度或以不同形式犯有以下六宗罪:(1)炮制假新聞、制造謠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法律規定。(2)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組織“網絡水軍”打著“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的旗號,實施大規模有償發帖和有償刪帖行為,敲詐勒索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強迫交易和非法經營,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3)無視《民法通則》,侵害公民的名譽權與肖像權,給當事人造成精神痛苦,侵擾他們的正常生活。(4)不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的嚴格限制,編造、傳播虛假商業信息和廣告,兜售低質、劣質商品和假貨,騙取消費者錢財。(5)違背《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傳播淫穢視頻,靠走光、露點、性挑逗制造看點,刊登色情和黃色小說或圖片,以色相聚攏人氣,騙取錢財,腐蝕青少年。(6)抄襲、剽竊他人文章,擅自轉載原創性作品(包括視頻、圖片)﹔轉載他人或其他媒體作品不注明出處,抹去或改動原作者的名字﹔有的平台明明知道作者的姓名,卻把作者的名字改為“未知”,以說謊、欺騙的手法蒙蔽用戶……種種錯誤的發布行為踐踏了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侵害了精神產品的歸屬權、署名權及其經濟利益。那些信奉“自媒體就是我的媒體”的媒體人,口無遮攔、行不守義,勢必惹罪招愆、罪不可逭,難以自拔。

三、網絡平台更需要媒體的聖潔和規誡

網絡平台是每個公民都可使用的大眾媒體,因而它比傳統媒體更具影響力、殺傷力和風險性,也負有更大的社會責任。網絡平台面向大眾及全人類傳播信息,在更大范圍影響人類的共同生活和信念,其公共性比傳統媒體有更大的動力和制約性。當微博、微信等平台進入巔峰時,傳統意義上的受眾成為新聞源,“人們遍知天下、親臨世界場景”的渴望變為現實。當輿論監督進入“人人都在斥責壞人壞事”的歷史階段時,對各種社會丑惡現象產生了巨大威懾力。在平民獲得話語權的今天,他們利用平台要表達的是自己的心聲,獲取自己的利益,提升自己的精神追求。背離社交平台這一大眾化、普眾化和平民化的真正核心,也就喪失了媒體的公共性和純潔性。這正是“玩轉自媒體”的人最缺少的。

自現代媒體誕生以來,無論是報紙、廣播、電視,還是當代的主流融媒體,沒有一家自稱是“自媒體”,而是自稱民眾的喉舌和公共講壇。1883年普利策出資創辦《紐約世界報》,自任總經理,是一家名副其實的“自己的報紙”。但他在晚年,把《紐約世界報》和國家精神聯系起來,告知世人“我們的國家與報業休戚相關,升沉與共。報業必須有能力,大公無私,訓練有素,深知公理並有維護公理的勇氣,才能保障社會道德”。他一再宣稱,“我講話的對象是全國人民,而不是少數人,我的報紙讓民眾擁有最佳的思想和最精確的知識”。[5]西方新聞業大都是私人企業,但在台面上都強調它的公共性,竭力回避“自媒體”的本性,因為它必須面向民眾講話,迎合大眾的口味。1981年,魯珀特·默多克以1200萬英鎊收購了英國的《泰晤士報》,使之成為默多克自家的報紙,但他很少過問編務,也罕有把自己的喜怒哀樂強加給編輯記者,《泰晤士報》始終享有“英國社會的忠實記錄者”的美譽。美國的網絡平台Twitter由杰克·多西(Jack Dorsey)、諾亞·格拉斯(Noah Glass)、比茲·斯通(Biz Stone)和埃文·威廉姆斯(Evan Williams)在2006年3月創辦,現今擁有幾千萬長期用戶,最初民眾可以自由地在平台上發表不超過140個字符的消息。但創辦人和用戶從不把它叫做“自媒體”,而是直稱Twitter或微博客服務網站。美國的Snapchat、Facebook、Instagram和Pinterest等十幾家著名社交媒體平台,沒有一個自稱“自媒體”(Self Media)或“我們的媒體”(We Media)。We Media是研究網絡傳播的人對網絡平台的統稱,在美國很少有人使用這個概念。

我國的傳媒界人士和學者都對“自媒體”稱許不已,連連夸贊,對其劣根性抱有罕見的寬容。最典型的理論是,自媒體作為“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傳播者,以現代化、電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數或者特定的單個人傳遞規范性及非規范性信息”﹔“自媒體沒有什麼既定的核心,想到什麼就寫什麼,隻要覺得有價值的東西就分享出來,有時還會分享一些出格的觀點”。①這些結論透露出的負面觀點是:平台發什麼或不發什麼,都由信息發送者說了算﹔傳播“非規范性信息”和“出格的觀點”似乎不值得大驚小怪。

當網絡公共平台被命名為“自媒體”時,“公共”二字就遭到某些個人意志的褻瀆,平台的聖潔光環開始暗淡。正如有的博文所言:“在自媒體這個概念達到最頂峰的時候,甚至連‘人人都是自媒體’這種偽命題,都充斥於各大媒體版面,嗚呼哀哉!玩媒體的、記者、公關、站長、水軍,都把自媒體這個標簽往自己臉上貼,一說自媒體立馬高富帥,一說自由撰稿人神馬的立馬變屌絲。”[6]很多“自媒體人”發表文字和視頻,往往百無禁忌,調動馳魂宕魄的信息與謀財害義的如簧之舌,一齊殺向社會。一句“不講賺錢的自媒體就是在耍流氓!就這麼說愛咋咋地!”讓人目瞪口呆。賺錢不是壞事,不管一個月賺一萬元還是十萬元,都是“令聞嘉譽”的好事。即使沒賺到錢,也不應和耍流氓勾連在一起。拋棄平台的公共性,利己與狂妄則無限膨脹,對公序良俗毫不客氣。

網絡平台以良知和善意驅除人們心裡的陰暗與邪惡,引人至誠至尊自謙,為培育人類的公共道德鞠躬盡瘁,而不是導人以冷漠、陰暗或丑陋。隻有遵循這一傳播規誡,才能創造美好的人生和美好的生活。平台的文字和視頻應更多地聚焦人的生存和命運,全力關懷民生問題,而不是揶揄和嘲笑人的困境、缺陷或挫折。忽視這一傳播規誡,對人缺乏大愛,不會給受眾提供幸福的期待和前進的力量。對社會問題,網絡平台無疑要以某些傳統媒體為榜樣,呼喚正義、公平、民主與平等,引導人民正確認識和守護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無視人民的權利和生活追求。實踐這一重要的傳播規誡,網絡平台將成為思想的孵化器,為人民的社會參與指出方向。網絡平台負有賜人娛樂的休閑使命,但要給人帶來真正的快樂、愉悅並輸入健康的幽默或高貴的人格﹔任何把人引向下流和無恥的娛樂,都是在破壞社會公德。這一傳播規誡被運營商高度重視,網絡平台寓教於樂,就會深受用戶的尊重和感念,流量也會井噴。

四、網絡“共用媒體”的運營規則

由於內容的豐富多彩和智能手機的挈引,當今大多數人已離不開社交媒體平台的誘惑:一批批信息搜集者、視頻制作者和文字寫作者入駐各大平台,隨時發出留言的草根和高知不計其數,打破了由少數人主導的其他媒體的單調與僵硬。社交網絡平台不為哪個人、哪個群體所專有和專用,人人都可以使用它,是名副其實的“共用媒體”。稱作“自我媒體”和“個人麥克風”,則背離社交網絡的本質與功能,成為某些“自媒體人”挑戰網絡法治的口頭禪。“共用媒體”作為網絡平台的准確概念和真正美稱,體現了平台的公共性和大眾共同參與的特征,為使其健康、暢通和有效運營,需要制定嚴格的規則。全體用戶有責任和義務共同維護其純潔性和安全性,對不良和有害信息實行共同監管,是它的第一個規則。

每個用戶對嚴重毒害身心健康和破壞社會秩序的內容及時澄清或批駁,網絡空間就會最大限度地晴朗起來。有害信息沒有市場,人人口誅筆伐,信息毒瘤就會減少。違法違規信息之所以在共用媒體上泛濫,因為有很多受眾對負面消息嗜痂成癖,大量閱評和轉發,使這類信息的炮制者有利可圖。不管在哪個國家或何種歷史條件下,一旦媒體失去嚴格的監管,負面信息就會泛濫。美國社交媒體上假新聞不斷,種種無恥讕言、人身攻擊和恐怖信息大量出現,也是由於監管不力。Facebook意識到這種風險的嚴重性,僅在2018年就刪除了十幾億個違規賬號。

網絡共用媒體基於先進的數字技術和人工智能,幾十億人都可同時在平台上傳播消息、發表意見,強大的交互性讓傳統媒體望塵莫及。不同群體共用社交平台,為不同利益階層、不同觀點和不同興趣的大眾提供了表達的自由,傳播內容不僅具有多樣性、多元性和無限性,而且常常出現截然相反的事實和觀點。共用平台奉行和堅守最寬宥的思想包容原則,廣泛匯集人類的各種認識和發現,擴大人們的視野,推動人類社會的快速進步,是其運營的第二個規則。人們發出的言論和視頻,出於探索未知世界的動機,即使產生某種錯覺和謬誤,隻要對增進人類的認知有借鑒價值,都不應阻遏和禁止。以法律和道德底線限制對共用媒體的濫用,是平台包容性的邊界。言論和視頻不違法,不構成對法律和道德的踐踏,就享有充分的表達自由。

自覺服務於國家的發展戰略和目標,既要反映人民的奮斗精神,又要以強烈的公共追求干預生活,是共用媒體運營的第三個規則。我國最早的網絡平台DoNews在2000年4月曾吸引3.2萬名編輯和自由撰稿人投身於專欄與論壇寫作中,以竭誠、進取、自由和向上的品格打造公共精神,開了共用媒體服務於改革開放的先例。當微博、微信這類“自媒體”被“拜金”“吸粉”氣氛籠罩時,種種爆文和下三濫的視頻把共用媒體玷污了,平台的公共精神就會日漸敗落。以振興中華民族的堅定信念和24字的核心價值觀為主線,拿出高質量的精品聚集粉絲,才能打造共用媒體的影響力。對社會不良傾向、道德滑坡和各種危害社會的行為,給予揭露和恰當的分析或批判,提高人們的愛國熱忱和奮發圖強的精神,是共用媒體義不容辭的責任。共用媒體必須把服務於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遵循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作為不可動搖的運營規則。

第四個規則,進一步完善公共平台的利益分配機制,合理制定使用稿件的付酬標准,是共用媒體亟待解決的問題。支持平台的寫手、視頻攝制者以優秀的作品獲取報酬,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無論廣告分成還是付費閱讀或有償轉載,無論一月收入1萬元還是一篇文章賺得70萬元,都應得到鼓勵和保護。以高質量的精品贏得用戶喜愛,人們願意為其掏錢,這是對艱苦腦力勞動做出的補償和肯定。運營商對平台作者要積極扶持,合理提高他們的收益,對平台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寫手還要給予獎勵。共用媒體的寫手沒有賺到錢或收益很少的,隻能通過深入觀察與領會生活、刻苦學習和訓練提高自己的寫作能力,不能指望以傷風敗俗、不堪入目的內容架構爆款文章。任何以鋌而走險、胡編亂造的手法使用共用媒體,都可能跌進原罪的泥坑。

注 釋:

①參見百度百科“自媒體”詞條與知乎發布於2018年11月1的《自媒體歷史的演變,成為潮流勢不可擋》一文。

參考文獻:

[1]Dan Gillmor.“We the Media”,O'Reilly,174-181,2004.

[2]huoxingnet.自媒體的范圍是什麼,怎麼用[EB/OL].百度知道,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986252482117621739.html.

[3]Dan Gillmor,“Journalistic Pivot Points”,Silicon Valley.com,March27,2002.

[4]Urban Dictionary.self-media,https://www.urbandictionary.com/define.php?term=self-media.

[5]James Creenlman,Joseph Pulitzer—mast journalisit,Pearson’s21(Mar.1909),246.

[6]劉雲峰.深度剖析自媒體由來[EB/OL].https://www.jianshu.com/p/2bf5bf331a1d.

(作者為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責編:陳原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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