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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的隱私保護及治理研究

王軍  蔣佳臻
2019年08月16日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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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愛好者》2019年第7期

【摘要】隨著我國網民數量的劇增,網絡環境越來越復雜,網絡空間中侵犯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從“人肉搜索第一案”到“艾滋女事件”再到“Facebook數據泄露”,涉事人的隱私都面臨著被媒體或網民曝光在網絡空間的風險。為了緩解網絡空間隱私安全的嚴峻形勢,需要各方協同治理來保護用戶的基本權利。探討我國網絡空間中隱私保護存在的問題,並據此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隱私保護﹔傳媒倫理﹔人文關懷

隱私權最早是由美國法學家Samuel Warren和Louis Brandeis提出,他們認為隱私是一項“獨處的權利”,即right to be left alone。﹝1﹞在我國,王利明教授指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2﹞魏永征教授認為“隱私權就是個人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3﹞筆者認為隱私權是每個自然人享有個人不願公開且不危害社會利益的信息的重要權利,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近年來,由於我國傳播環境的發展,隱私權已從傳統媒體延伸到網絡空間。因此,個人信息在網絡空間的傳播同等受到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

一、網絡空間隱私保護存在的問題

隨著5G技術即將投入商用和網絡強國建設的持續加強,網絡空間越來越成為各大媒體爭奪的重要戰略資源。媒介市場競爭激烈,侵權違法行為引發各方關注,其中隱私權問題較為嚴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媒體報道片面追求“爆點”

由於科技革命的迅速發展,各種新興媒體接連出現,使得整個傳媒行業的競爭漸趨白熱化,受眾注意力越來越成為媒體搶奪的重要資源。“點擊量、瀏覽量、轉發量”成為衡量媒體經濟效益和媒體人收入的“新標准”。為了迎合受眾的需求或增加新聞的噱頭,部分媒體在報道中過於強調新聞報道中能夠引爆輿論、提高瀏覽量的“爆點”,甚至曝光個人隱私以謀取關注,激發受眾的情緒,獲得相應的經濟效益。由於這類信息通常具有較強的爆發力和難控制性,部分敏感話題更易在網絡中爆發,引起網民的熱議。2018年1月,澎湃新聞和@新京報關於“湯蘭蘭”案的報道中,抓住了大量能夠激發網友情緒的爆點,如“幼女被性侵”“倫理道德”“冤假錯案”等,使得媒體報道一周之內兩篇報道的評論量都過萬,但是報道中卻曝光了湯蘭蘭個人戶籍信息和2007年她在家中的圖片,由此還掀起“尋找湯蘭蘭”的聲音,使得原本結案的案件再次暴露在大眾面前。

(二)大數據侵佔個人信息空間

將大數據與個人隱私結合起來研究的熱潮始於“棱鏡門”事件爆發后。大數據時代,有學者指出個人隱私權面臨的主要挑戰有:個人信息在本人不知曉的情況下被搜集儲存、分析﹔個人信息在未經本人允許時被再次開發利用﹔個人信息泄露后帶來經濟損失。﹝4﹞大數據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每一個用戶在便利使用互聯網的同時不可避免地留下相關使用痕跡。在各大社交網站也較容易查找到用戶的個人信息,有關媒體也據此將用戶進行分類並實現精准推送相關信息,但用戶並不知道個人信息被使用的范圍及程度。《2018年網民網絡安全感滿意度調查報告》顯示:對網絡應用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方面,過半數的網民表示進行網絡購物、社交聊天時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更大﹔近四成網民認為手機APP、搜索信息不夠安全。﹝5﹞大數據如一把雙刃劍,雖然為網民查詢、獲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但個人數據的無障礙流動也加劇了個人信息空間被侵犯的風險。

(三)網絡隱私侵權范圍越來越大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19年2月發布的《第43次中國互聯網統計發展報告》顯示,我國的網民規模已達到8.29億。網民數量的急劇增多,網絡隱私權的侵權范圍也會相應地擴大,侵權的后果亦會越來越嚴重。傳播主體方面,傳播者不受傳統媒體的限制,自媒體結合傳播速度快、去中心化、用戶黏性大等優點,成為網絡傳播中的重要力量,但是部分自媒體肆意傳播個人信息獲取流量。傳播渠道方面,從網站到手機APP的使用,每個應用都會請求讀取用戶所在的地理位置、訪問照片或通訊錄、允許打開麥克風等等,部分APP強制用戶同意隱私政策,如果用戶拒絕則無法使用該APP。各大網絡平台通過記錄用戶搜索的關鍵詞和其他數據,直接向用戶推送其感興趣的話題,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用戶獲取信息,但是用戶瀏覽信息被泄露、網絡銀行賬戶信息泄露、網絡支付陷阱、網絡詐騙等問題也頻繁出現,干擾了網民的正常生活。

(四)網民的媒介素養不高

新媒體環境下,網民成為網絡信息傳播的重要力量,對於信息的選擇具有更大的自主權和選擇權。然而,受文化水平、習慣等因素的影響,用戶媒介素養的水平參差不齊,媒介素養較高的用戶通常擁有較強的信息辨識能力,理智參與信息傳播,也能夠較好地保護個人隱私﹔但是部分用戶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加之網絡傳播信息的低門檻性,也存在主動泄露個人或他人信息、非理性地人肉搜索其他人隱私等情況,使得網民無意間侵犯了他人隱私。從“人肉搜索第一案”爆發至今,人肉搜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法律對人肉搜索的認定很模糊,目前尚不能從根源上得到消除。特別是在公共事件中,網民更容易產生移情效應,自發搜索相關人士信息並發布在論壇、微博等媒介上,進而引發網絡暴力。

二、網絡空間隱私侵權的原因

(一)網絡隱私權的相關法律不完善

我國法律上的隱私權經歷了從隱私到隱私權的演變過程,保護手段經歷了從不保護、間接保護到直接保護的過程,立法上經歷了從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升到法律規定的過程。﹝6﹞目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面臨的最大難題是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缺乏對隱私權獨立的立法保護以及對網絡中個人隱私信息的界定較為模糊。在2009年《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隱私權只是作為人格權受到法律的保護。直到2017年3月15日,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內容被寫進民法總則,我國民事基本法才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首次得以明確規定。雖然明確了隱私權的保護,但是把隱私權融在名譽權之中,即當公民的隱私作為名譽權中的一部分在遭到侵害時,才能申請法律的保護。把兩種權利融合在一起,不僅缺乏科學性,還削弱了公民維護個人隱私權的權利,並且在認定隱私侵權時多了一層阻礙。因此,完善隱私權相關法律規定是目前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媒介倫理不健全

媒介倫理是傳媒行業的立身之本,新聞媒體自始至終肩負了多種社會功能和職責。除了及時准確地傳遞信息,新聞媒體還是社會生活的瞭望者和監督者,擔負了重大的社會責任。新媒體時代,網絡信息紛繁復雜,建立在大數據和算法基礎上的人工智能技術滲透到新聞傳播的方方面面,但行業規約及監督體制尚不健全,虛假新聞和利用個人信息進行媒體炒作的現象頻發,算法推薦也因涉嫌侵犯用戶隱私受到爭議﹔單純迎合受眾,也會使受眾極易對大數據產生依賴。2018年3月,Facebook就因5000萬用戶信息遭泄露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此外,部分媒體為博取關注過度消費明星隱私的做法也不可取,雖然明星的私人生活需要接受大眾的監督,但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隱私理應受到保護。2015年,知名歌手姚貝娜因病逝世,某晚報記者未經其家人同意偽裝成醫護人員拍攝其捐獻眼角膜的過程,嚴重違背了媒體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三)受眾的窺私、曝私心理

用戶在進行互聯網活動時,會引發一系列諸如獵奇、窺私和曝私等心理活動。其中,窺私心理和曝私心理是最容易暴露個人隱私和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隨著網絡媒體的發展,傳播手段越來越便捷,受眾變得更加開放和主動,更願意在各大平台展示和觀看個人生活場景,分享動態時曝光自己的圖片和地理位置,人們的窺私心理也更容易被滿足,更有甚者願意通過曝光自己的隱私來博取關注度﹔甚至沒有把握好他人隱私的邊界,把他人的信息不負責地曝光在網絡上,導致“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較難辨別,他人的隱私權受到侵犯。如今,各大網紅主播通過直播自己吃飯、唱歌、睡覺來吸引注意力和賺取流量,就是利用受眾較強的獵奇心理和窺私心理。

三、網絡空間隱私侵權的應對措施

(一)完善網絡隱私權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既定的法律法規中,對網絡隱私權進行保護的具體條款共有56條,這些條款主要以兩種方式存在。一是參照上位法間接地保護網絡隱私權。二是通過“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保護公民隱私”等明示性表述對公民網絡隱私權給予直接保護。﹝7﹞2017年11月,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雖然我國越來越重視隱私權的立法保護,但是有關網絡隱私權的法律條文與西方國家相比仍然較少,並且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絡隱私侵權頻發,部分隱私權法律法規尚不足以應對網絡空間的新情況,健全網絡隱私權法律法規,充分保障每一位自然人的人格權,加大網絡隱私侵權的懲罰力度,才能營造一個更加安全可靠的網絡空間。

(二)建構新的媒介倫理

為了適應新的媒介環境,傳媒行業應合力建構新的媒介倫理。新的傳媒倫理至少涉及兩個層面,既包括顯性、表面層次的技術倫理和職業倫理,更應包含隱性和深層次的責任倫理和信念倫理。用傳媒的力量守護人的價值,用人的價值引導傳媒的力量,應是未來傳媒業態和傳媒教育形態必須堅守的傳媒倫理。﹝8﹞

媒體應用VR、AR等技術報道新聞事件全過程時,應避免呈現血腥、暴力、色情畫面﹔運用算法推送新聞給用戶時,應首先重視新聞的真實性,及時查驗信源,並且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報道,不能為了追求瀏覽量而拋棄職業道德。在報道社會較為關注的事件時,特別是冤假錯案或者存疑的案件,媒體應把社會效益放於經濟效益之上,不急於表態,多方求証消息真偽之后,才能給予客觀報道。另外,新聞從業者要有人文關懷,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尊重公眾隱私,避免在報道過程中造成二次傷害。

(三)公民應增強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意識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持續發展,人們越來越依賴互聯網進行社交、學習、求職等活動,加之近些年各類App的盛行不衰,人們一邊享受著便捷生活的同時,一邊也在網絡空間中自我披露或泄露個人隱私。公民自身隱私保護意識薄弱,沒有認真閱讀網站關於隱私保護的相關協議、App內的隱私通知一般也選擇默許而沒有仔細去閱讀相關規定等情況時有發生,導致個人信息極易被盜取,網絡隱私侵權現象隨之頻發。

進入大數據時代,數據的價值逐漸高於平台的價值,每個人的行蹤、喜好和消費基本被數字化,平台通過對數據的計算,可以更加精准地向用戶推送其需要的內容。為了更安心地使用網絡,網民在進行互聯網活動時應謹慎發布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當發現自己的隱私被泄露時,應及時行使數字遺忘權,主動聯系相關平台刪除重要的信息,如若平台不予配合,則可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四)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

國外對隱私權的保護比我國更有經驗,這主要體現在立法保護較早、法律適時更新等方面。1970年,德國就頒布了《數據保護法》以保護個人信息﹔1974年,美國通過了《隱私法案》﹔1995年,歐盟頒布《個人數據保護指令》,“被遺忘權”的概念被提出﹔1997年,德國又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規范Internet的《多媒體法》。2015年,美國加州通過“橡皮”法律,為用戶向科技公司提出刪除個人信息的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據。2018年歐盟又出台了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這些都是對隱私權提出的法規。

與國外相比,我國媒體發展起步較晚並且傳播法規本身尚不完善。因此,我國應該虛心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傳播環境完善網絡隱私立法,從而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首先,需針對隱私權設置專門的法規。其次,要加強行業自律,在行業內部建立一個保護隱私權的組織,嚴查隱私泄露的報道。最后,可以借鑒先進的技術,把控隱私泄露的源頭,通過信息匿名技術對用戶的隱私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1﹞Warren S,Brandeis L.The right to Privacy﹝J﹞.Havard law review,4(5):193-220.

﹝2﹞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3﹞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261.

﹝4﹞范桂紅.大數據時代“裸奔”隱私的法律保護問題探析﹝J﹞.新聞愛好者,2016(5):58-60.

﹝5﹞北京網絡協會,等.2018年網民網絡安全感滿意度調查報告﹝R﹞.北京,2019.

﹝6﹞謝珺.論網絡環境下“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的法律定位﹝J﹞.新聞愛好者,2017(2):50-53.

﹝7﹞胡穎,顧理平.我國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研究﹝J﹞.新聞大學,2016(2):115.

﹝8﹞未來傳媒:我們的思考與教育的責任[EB/OL].http://mp.weixin.qq.com/s/YaEz04W9SP5tMJjyUiV-yg,2019-4-1.

(王軍為中國傳媒大學新聞學院教授﹔蔣佳臻為中國傳媒大學新聞學院2018級碩士生)

(責編:陳原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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