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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被質疑抄襲 影視作品侵權判定當回歸立法宗旨

王輝
2019年09月27日13:37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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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舞台創意秀《五維記憶》版權方質疑抄襲影視作品侵權判定當回歸立法宗旨

  今年夏天,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簡稱《哪吒》)在暑期檔市場掀起波瀾,精致的畫面、令人眼前一亮的改編以及“我命由我不由天”的思想內核,讓這部國產動漫電影成為老少皆宜的佳作,吸引了眾多觀眾到電影院觀看。截至9月26日11:30,該片累計票房已達49.3億元,目前在中國內地總票房榜上排名第二,且票房數字仍在不斷攀升。

  不過,電影《哪吒》在上映后遇到了版權侵權的質疑。日前,舞台創意秀《五維記憶》的版權方先后通過發布微博、舉行發布會等方式宣稱電影《哪吒》與舞台創意秀《五維記憶》在故事情節、大綱設置、場景設計等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並公開多張對比圖予以証明。

  對於熟悉影視行業的人來說,類似的侵權質疑屢見不鮮。從《藍姆伽的救贖》版權方將《芳華》相關權利人北京耀萊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馮小剛等訴至法庭,再到微博名為“_Shawn_Wang_”的視頻自媒體作者發文控訴電影《上海堡壘》“未經本人同意,涉嫌抹去水印盜用我的作品用於電影宣傳”,眾多案例印証了“人紅是非多”的俗語。

  對於影視作品來說,版權是靈魂所在,因此,作品涉嫌侵權的消息總能引起廣泛關注,在電影《哪吒》被質疑侵權后,如何判斷作品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再次引發討論,而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還是要回歸《著作權法》,結合相關案例進行判斷。

  “接觸+實質性相似” 是侵權與否判斷標准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並未明確規定,但由於“接觸+實質性相似”已被《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判定要件實際涵蓋,加之受國外司法實踐的影響,長期以來,該標准已成為我國判斷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常用標准。一般情況下,如果主張權利的作品發表或創作完成於被控侵權作品之前,即可認為被控侵權作品存在“接觸”可能。該標准的滿足一般僅需主張權利方簡單舉証即可。

  具體到《五維記憶》與《哪吒》之間的糾紛,如果《五維記憶》版權方確能拿出3年前公開演出的証據或國家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証書,再結合《哪吒》上映不久的實際情況,即可認為《哪吒》有“接觸”該劇的可能。由此可見,版權侵權判定的關鍵和難點是對被控侵權作品進行核驗,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而要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首先要對思想、表達予以區分。所謂“思想”,往往指的是創意、程序、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則或發現,而表達則是將思想具體化為作品的外在形式,如文字、線條、色彩、形體動作等。現實中,無論具體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都將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列入保護的范疇,將思想觀念排除在外。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任何作品的創作都建立在對先前作品思想的學習借鑒之上,思想的壟斷不僅會影響甚至阻斷后來創作者的學習借鑒,還會減少大眾獲取更多作品的可能,最終將導致作品創作困難,並且必將會阻礙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雖然“思想表達二分法”已成為當今世界通用的判定著作權侵權的重要原則,但由於思想和表達往往是渾然一體的,因此,想利用該法則輕易且准確作出作品是否侵權的判定並不容易。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對“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細化和落實的判定標准是“三步檢驗法”。“三步檢驗法”第一步為“抽象”,即將作品中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觀念抽取出來。第二步是“過濾”,即在抽象的基礎上,再對作品中雖然相同但屬於公共領域的部分進行過濾。第三步是將經過前兩步后被告作品中剩余的獨創性表達與原告作品中的獨創性表達進行對比,如果被告復制了原告作品中受保護的要素,且這些要素是原告整個作品中的實質性部分,則被告侵權。

  值得一提的是,並非所有的表達都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當出現唯一表達或有限表達情形,即表達特定構想和事實的方法隻有一種或極其有限時,即使不同作品的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也要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外。如《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於時事新聞的表達具有明顯的“有限性”甚至“唯一性”,由於新聞的時間、地點、人物、原因、事件(5W)都是確定唯一的,因此即便不同的媒體和記者從不同角度對同一新聞事實進行報道,作品中出現類似或一致表達的現象也在所難免。《著作權法》如果對這類作品的表達同樣予以保護,不僅會導致新聞媒體工作難以開展,也與《著作權法》保障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

  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海報

  舞台創意秀《五維記憶》海報

  兩部作品未達到實質性相似程度

  根據上述理念和檢驗方法,再結合媒體披露的《五維記憶》《哪吒》的基本內容可知,《五維記憶》雖主張《哪吒》在創作邏輯、情節發展、主角人物性格設定、整個劇情的起承轉合、視覺場景特效5個方面與其高度重合,但前者是“以黑精靈和白精靈以及他們和鮮花姑娘的愛情為線索,演繹出陰陽互補、生生不息的宇宙和生命運轉變化”的沉浸式情景舞台劇﹔動畫電影《哪吒》則是講述“哪吒雖‘生而為魔’卻‘逆天而行戰斗到底’的成長經歷”。兩者在故事梗概、創作邏輯等方面明顯不同。

  在主角人物性格設定、劇情起承轉合方面,《五維記憶》主角白精靈性格熱情、陽光、穩重,黑精靈則憂郁、內向、浮躁,全劇圍繞愛情、生命等主題展開﹔而《哪吒》主角哪吒卻亦邪亦正、十分叛逆,電影緊緊圍繞哪吒的誕生及其出生后對自己命運的抗爭進行呈現。由此可見,兩部作品在“思想”層面並不構成相似。

  至於《五維記憶》版權方提出的《哪吒》海報涉嫌侵犯其海報設計的主張,通過對兩張海報的仔細對比可知,二者相似之處僅為圖片均以二人頭像為主。事實上,該類設計在表現二人情感或兩方矛盾類影視劇中很是常見,《阿凡達》《美國隊長3》《雙雄》等均是如此,即便存在相似,也同樣停留在創意即思想層面。

  相形之下,《五維記憶》公布的《哪吒》涉嫌侵權的動態圖由於是將上述“思想”外化的線條、色彩和造型,理應屬於“表達”的范疇。其中“靈珠”交叉飛行橋段中,兩部作品雖均有“靈珠”飛行橋段,但在“靈珠”大小、運行軌跡、飛行背景以及拍攝視角等多方面均表現出明顯不同。敖丙爆發的橋段與《五維記憶》中類似片段雖均為藍黑色背景,但二者在人物動作、面部表情、背景設計(《哪吒》爆發時天空出現蘑菇雲,《五維記憶》則為雷電交織)等方面同樣存在明顯不同。因此,這兩個橋段均未達到實質性相似的程度。至於兩部作品中均出現的太極八卦圖旋轉的場景,由於太極八卦圖誕生已有千年歷史,早已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知素材,理應不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此外,在影視作品中,展現人物飛行速度快的方式相對較少,作者的創作空間也相對狹窄,創作也很難具有獨創性,通過四周靜態物體快速倒退的方法進行呈現正是為數不多的表達方式之一,如將飛行限定於太空之中更是如此。因此,《五維記憶》與《哪吒》雖同時出現人物在太空飛行、四周物體快速向后倒退的場景,但此情景應屬於有限表達的具體體現。因此,該橋段雖有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嫌疑,但並不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由此可見,在將屬於公共領域的部分過濾掉后,《五維記憶》主張的《哪吒》涉嫌侵權的橋段與其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促進文化繁榮發展才是《著作權法》立法宗旨

  事實上,無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思想表達二分法”,抑或“三步檢驗法”,都屬於著作權法律技術層面的具體設計,而在該設計以及利用該設計進行司法審判的背后,卻是《著作權法》立法宗旨這隻無形之手。

  從1710年英國頒布《安妮女王法令》至今,著作權人和公共利益間的博弈一直存在,並對著作權保護的強度、范圍、期限等產生著直接影響,但事實上,雖然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態不斷變化、期限不斷延長,著作權法律以保護作者權利、激勵創作為手段,以促進作品創作、傳播與社會文化發展為目標的立法宗旨卻始終未變。《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規定:“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術的進步,國會有權保障作者和發明者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創作和發明擁有專享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也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著作權人擁有排他性權利雖是必然的,但該權利的擁有卻是受時間、地域限制的,其行使也應當以不影響產業發展,以及不影響其他作品合理創作和傳播即不影響其他作品合法權益為前提。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健康的版權環境,雖然不少影視作品陷入侵權糾紛中,以追逐經濟利益為主要目標的投資者也越來越多地成為版權權利人,但我們應該更加堅信,越是受到新技術的沖擊,越是面對不同利益群體的激烈博弈,越應堅守《著作權法》立法宗旨,這不僅會使著作權人合法、有效且適度地維護法定權益,讓侵權者受到應有懲罰,同時也會多一些美人之美、美美與共的和諧相處。

  (作者系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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