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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直播帶貨不是法律盲區

葉泉
2019年11月22日07:00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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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播帶貨不是法律盲區

據報道,中國消費者協會通過互聯網輿情監測系統,對11月1日至15日期間“雙11”相關消費維權情況進行了網絡大數據輿情分析,並形成分析報告。報告顯示,直播帶貨銷售方式“野蠻生長”與平台責任意識相對薄弱是引發今年“雙11”網絡消費維權輿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網絡銷售方式,備受網民歡迎,特別是今年“雙11”期間直播帶貨表現十分強勁,成為多家電商平台的標配。但與此同時,各種負面信息也接踵而至,前有李佳琦兩次直播帶貨“翻車”,后有中消協“雙11”大數據報告指責其“野蠻生長”。而比網民的差評更值得重視的是,直播帶貨的各種不規范,必須直面法律的考量。

中消協大數據報告指出,直播帶貨銷售方式有兩方面突出問題:一是網紅直播帶貨不同程度存在夸大不實宣傳,甚至銷售“三無”產品、變質產品﹔二是平台對維護網絡促銷秩序缺乏應有的擔當,對售賣商品缺乏嚴格准入審核、統一管理。而事實上,直播帶貨的法律責任也正體現在這兩方面。

對網紅來講,利用直播帶貨推銷商品,屬於廣告法中的產品代言人。廣告法要求產品代言人必須使用過推薦的商品或服務,即如果代言人想為某件商品或某項服務代言,必須先使用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同時,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 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網紅直播帶貨固然是一種生財之道,但如果網紅對代言產品不了解,或者虛假宣傳,違法銷售“三無”產品等,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對平台來講,如果直播帶貨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在法律上平台也難以推卸責任。根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直播帶貨雖然有別於傳統的廣告銷售方式,但並不是法律盲區,也沒有超越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范圍。面對當前我國網絡直播帶貨存在的各種亂象,職能部門的治理完全有法可依。

互聯網為創新創業帶來了無限可能,雖然每一種新興業態在其發展初期都難免會有一個“野蠻生長”的階段,但依法治網、依法規范各種網絡新業態絕不是一句空話。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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