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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徒手攀爬高樓墜亡案終審 花椒直播被判賠三萬

2019年11月24日05:58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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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播徒手攀爬高樓墜亡案終審

  備受關注的“極限運動第一人”吳永寧墜亡案終審宣判。11月2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吳永寧母親何某與花椒直播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結果,“花椒直播”平台需賠償吳永寧家人各項損失3萬元。

  事件

  爬263米高樓墜亡

  家屬起訴直播平台

  2017年吳永寧在“花椒直播”“微博”“快手”等平台發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等視頻,獲得眾多粉絲和打賞,更是被部分網友稱為“極限運動第一人”。但是就在同年11月8日,他在湖南直播攀爬一座263米的高樓時失手墜樓。

  因認為直播平台對用戶發布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致吳永寧攀爬高樓墜亡,其母親何某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將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視頻直播平台——花椒直播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今年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花椒直播平台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何某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之后,花椒直播平台進行了上訴。

  11月14日上午,此案二審在北京市四中院開庭。

  法庭上,雙方同意調解,法庭隨后休庭。后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經合議庭合議,依法公開宣判。四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何某3萬元,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釋疑

  花椒直播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北京四中院認為,此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征,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其與現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

  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歸責的情況下,不必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適用范圍。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直播平台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北京四中院結合吳某的墜亡與密境和風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過錯和因果關系來認定,認為吳某所拍攝的視頻內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某並非專業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於己於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

  密境和風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某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制。但密境和風公司卻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

  關於因果關系的認定。密境和風公司的行為並不直接導致吳某的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是被上訴人不僅對吳某的視頻未進行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吳某的知名度為花椒平台進行宣傳並支付酬勞。故上訴人對吳某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行為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並無不當。

  當事人自甘冒險,直播平台能否減免責任?

  北京四中院認為,自甘冒險規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並自願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吳某從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並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況且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自甘冒險規則,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對於北京密境公司主張吳某系自甘冒險行為,應當免除北京密境公司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於法無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吳某自願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某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據吳某的過錯情節減輕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吳某的過錯情節、北京密境公司的侵權情節等具體案情酌定密境和風公司應當承擔的3萬元損失數額,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文/本報記者 朱健勇 統籌/張彬)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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