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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從新聞學角度梳理《民法典》

江作蘇
2020年06月05日07:41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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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急需從新聞學角度梳理《民法典》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由1260條法條構成的《民法典》,新華社近日受權全文播發。這是一件涉及每個人的大事,新聞出版人概莫能外。

從新聞出版角度看,這部法典完全符合新聞倫理發展的理路,因為,新聞出版人及組織屬於民事主體,其行為必然要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交集,這種交集的某些范疇可以用規約來調整,如,經過4次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人們現在應該意識到,僅靠這一准則是遠遠不夠的,要盡快建立起與憲法精神一致的《民法典》中所蘊含的法治意識,先要做到新聞採訪這種民事行為“合法”“不侵權”,然后才談得上合理與盡責。這次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六章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關於這一條規定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但新聞學有責任作出學術解讀,例如,什麼行為叫“刺探”?何種方式可被稱為“泄露”?隻有做到理路清晰,才能保証行為合理,如果懵然不知、莽撞行事,今后會糾紛纏身。

更重要的是,如何去報道新聞媒介視野中的對象,《民法典》提供的內容屬於剛性的法律標准,不容新聞出版從業人員根據其他標准予以報道、評論、傳播。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明確規定,保護“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注意了,網名也在其內,這種新出現的保護對象,如果新聞出版人不注意,那麼很容易造成侵權,一旦被起訴,判斷標准就不是你個人用其他理由辯解可以替代的。

梳理是學術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對《民法典》從新聞學角度做一次全面的梳理,這是一項很緊迫的工作。因為,僅從條文角度看,《民法典》人格權編共有六章,其中四章直接與新聞出版人的日常行為緊密相關,即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第四章“肖像權”、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可以說,新聞出版界是與《民法典》相關性最強的行業之一。

說到底,新聞出版工作對象是人,服務對象是人,一旦侵權涉及的也是人。制定《民法典》的專家和凡讀過《民法典》的人士都指出,這部《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就是將“人格權”單獨成編,彰顯了21世紀信息社會背景下人格權保護的特殊價值。從新聞出版學角度看,這種對人格權保護的飛躍為行業發展提供了新的境界,制定了新的規制,當然也就內含了拓出更大發展場域的可能。畢竟,法律引導整個社會張揚和保護人格權,那麼與之相關的精神文化產品,理應得到前所未有的社會需求,不論是量還是質,都必將會極大提高,這是可以預期的。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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