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投資理財別迷信明星代言
近日,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熱搜,多名投資者要求“汪涵退還代言費”。事情緣於汪涵代言的某金融平台到期資金無法提出、轉讓,大量投資人跑到汪涵微博下面留言,汪涵被卷入輿論漩渦。
據報道,汪涵代言的某金融平台從2014年5月6日至今年5月30日,借貸余額本金約為227.62億元,借貸余額利息約為17.82億元,總借貸余額達245.44億元,平台的出借人數量達37.64萬人。今年6月,該平台暴雷,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辦。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有著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號召力,在明星代言效應“加持”下,廣大消費者、粉絲們紛紛買單,不僅讓廣告商賺得盆滿缽滿,明星也賺取了豐厚的代言費。明星代言廣告,理應對產品、服務本身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對消費者權益負責,這不僅是因為明星獲得了代言費,還是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使然。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明確規定,明星涉及虛假廣告代言,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証明的,除了會與廣告主等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外,還將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等的行政處罰責任。由此可見,金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資並暴雷,投資者遷怒於代言人,要求其賠償損失,不但情有可原,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不過,在奉勸明星們遵守法律、珍惜羽毛、愛護粉絲、慎重代言產品的同時,也要提醒投資者應有投資理性,要有對自己的投資負責的意識。投資理財靠的是專業知識、風控意識、理性心態和對理財產品本身的了解和分析,從來就不應靠明星代言。一家金融平台是否靠譜、安全,關鍵還是要看企業的金融屬性、風控能力、專業背景等,而非是否有明星為其代言。
演藝明星並非金融專業人士,甚至有的也是“投資小白”,對於理財產品的風險把控、邏輯以及構成等並不清楚。明星代言金融理財產品往往不甚可靠。有的明星唯利是圖,隨便接受廣告代言,對產品、服務本身缺乏應有的了解和體驗,也就沒有守住相應的法律底線。
作為投資者,如果不加強理財的“內功”習練,僅僅看到有明星代言,就忽視一些互聯網金融產品高回報承諾背后的高風險,貿然投資,就可能面臨平台暴雷跑路、投資者血本無歸的危險境地。
法治社會中,無論明星、普通人都要在法治框架內行事,明星跨界代言始終得“悠著點”,須愛惜名譽,依法據實說話。明星代言並非藝術表演,把廣告當演戲,不但會丟了公眾信任,也難逃法律責任。
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面對號稱有高額回報的理財項目時,更要時刻保持清醒警惕,切忌隻認明星名人,對投資風險置若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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