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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直播帶貨"別成"帶禍直播"

扶 青
2020年07月03日07:09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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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播帶貨”別成“帶禍直播”

一些犯罪分子盯上了火爆的“直播帶貨”。不久前,山東警方破解一起案件,犯罪團伙招募大量網絡主播,用大量廉價的高仿衣服箱包冒充品牌產品出售,涉案金額高達8億元。還有家茶葉商投資5萬元讓網紅帶貨,對方拿著商家的訂金購買粉絲數據、直播流量、刷單數據,一旦直播結束商家付了尾款,就立刻安排退貨,退貨率高達50%,令商家有苦難言。

一種新行業的出現,尤其是熱門行業,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甚至圍獵。無論是“殺雛生意”還是“殺熟生意”,雖是利用了大家對新概念的不熟悉,又急於“追風口”“摻一腳”的心態,但也格外凸顯了新行業的不成熟、不規范。傳統的線下零售行業、貨架式的電商銷售模式,均有了比較成熟的監管政策。但“直播帶貨”不同,它弱化了電商企業角色,極其依賴平台流量和主播帶貨能力。這突破了傳統的監管框架,需要深入剖析和厘清參與者的角色責任。

首先是主播這一環。在不同語境下,主播的責任不同。如果主播為自己的產品宣傳,其角色是產品銷售者,當然要為產品負起絕對責任。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主播是在為其他商家“帶貨”,主播的角色是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布者,需要對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盡到審查義務。一些主播認為自己是“帶貨”而非“賣貨”,公然違反廣告法使用“最”“第一”等字眼,“名品”變贗品,“好貨”變“水貨”,並企圖將責任一股腦撇給商家,顯然是種認識誤區。

其次是平台這一環。也存在不同情況,直播平台本身就是電商平台,或者隻負責直播,消費者通過鏈接跳轉到其他平台上。關於后者,一些直播平台認為自己只是為主播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對於主播的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仍然是錯誤的。直播平台作為內容提供商,從直播內容審核到構建積極向上直播生態,都應負起主體責任。網信辦曾指出,一些平台借“網課”推廣“網游”,甚至給“抽獎”“競猜”“返利”等網絡賭博提供溫床,不該引起重視嗎?

最后是監管這一環。在現有法律視角下,我們一般將電商平台理解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商家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直播平台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三者分門別類,條理清晰。但“直播帶貨”的出現,使得三者的界限出現了交融滲透。直播平台表面上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但在實際操作中,一定程度上可轉化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主播身份成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看到,監管框架已出現局限,需將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新業態納入,實現精細化監管。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直播帶貨的優勢被空前放大,當前頗有“萬物皆可帶貨、人人都能帶貨”的趨勢。然而,美好的一面背后,是頻繁的虛假宣傳、質量“翻車”、售后維權難、違法犯罪事件增多等,這才更符合新事物的發展規律。在此前,筆者已經多次提醒領導干部這一群體與之保持距離,現在來看,也是時候從整個行業視角上,對其作一番新的思考了。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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