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前代言人汪涵道歉 明星代言要不要擔責?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7月3日電(謝藝觀)最近,湖南衛視主持人集體“水逆”。仝卓和高天鶴考試作弊翻車刷屏后,1日汪涵因曾代言企業“愛錢進APP被立案偵查”沖上了熱搜。
2日,“汪涵發聲明道歉”再次成為熱搜話題,並且力壓老干媽登上首位。作為曾經的代言人,企業出事后明星該不該擔責?道歉就可免責嗎?
7月2日20時許的微博熱搜截圖。
千億級P2P平台“愛錢進”出事
1日,“愛錢進APP被立案偵查”登上網絡熱搜,有投資者在微博上反映,“2019年3月到期,本金到現在一年半了,一分都取不出來! ”
作為一家元老級P2P企業,愛錢進於2014年5月6日上線。官網顯示,截至2020年7月2日,平台已累計服務用戶1679萬,累計為用戶賺取出借回報98.97億元,累計撮合交易2319.21億元。
2日,中新網記者搜索發現,不隻微博上有大量針對愛錢進的投訴。在黑貓投訴上,針對愛錢進的投訴也不少,目前已有3810條﹔另外在聚投訴上,關於愛錢進的投訴帖也達到了5340條。
截圖自黑貓投訴。
梳理發現,投訴主要集中在愛錢進平台旗下產品逾期,借款到期不歸還,逼出借人打折債權等。
對此,愛錢進1日晚回應稱,一直在努力促進大家的債轉交易,但是否能夠轉讓成功取決於市場環境、借款人的還款意願以及其他用戶的債權受讓意向,當前市場活躍度較低,等待轉讓的時長較長。
對於“利用應急折讓通道惡意收割出借人”的問題,愛錢進則解釋,是為給有資金需求的出借人提供的一個出口,是否對自身持有資產進行折價轉讓是完全自願的。不過有網友反映,通過折價轉讓,也遲遲未收到到賬通知。
“目前公司仍在正常運營當中。”愛錢進還表示。
截圖自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網站。
不過,中新網記者從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看到,針對有投資者提出愛錢進到期不退錢的問題,5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相關問題的答復中表示: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該平台,相關部門將嚴格按照司法處置程序進行處理。
愛錢進官網顯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愛錢進借貸余額227.6億元,借貸余額筆數為186.76萬筆,人均累計出借金額4.96萬元。目前其逾期金額66.29億元,逾期筆數421651筆。
截圖自愛錢進官網。
曾多部電視劇中植入廣告,汪涵、劉國梁曾為代言人
天眼查數據顯示,愛錢進為上海榕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者法定代表人均為董祺。后者公司曾多次更名,曾用名包括凡普金科企業發展(上海)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榕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中,有知名風投機構高榕資本等。
在P2P江湖上,愛錢進可能不是最有名的,但卻是很會營銷的。熱播劇《老九門》、《醉玲瓏》、《楚喬傳》、《白夜追凶》、《那年花開月正圓》、《歡樂頌》,均植入過其廣告。
為提升品牌形象,愛錢進幾年前請了汪涵做代言,汪涵曾參與錄制的綜藝《野生廚房》也出現了愛錢進的“身影”。
圖片來自愛錢進官方微博。
1日,愛錢進出事后,眾多網友沖進汪涵的微博評論區裡,向汪涵喊話還錢,把“汪涵被催債”頂上熱搜。
2日,據媒體報道,汪涵發聲明道歉,表示曾於2016年底-2018年為“愛錢進”APP代言。得知“愛錢進”產品出現兌付遲緩現象,就多次聯系平台,敦促他們盡快妥善地為大家解決問題。他和律師團隊將積極和大家一起跟進此事,與大家共同面對。
記者注意到,愛錢進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2月愛錢進簽約了劉國梁作為代言人。目前,劉國梁微博評論區也被網友大量留言與愛錢進相關的話題。
7月2日20時左右的微博熱搜截圖。
事實上,明星代言P2P翻車的不止這一家。如,黃曉明曾為快鹿集團旗下東虹橋金融代言,后東虹橋金融出現兌付逾期﹔鋼琴家郎朗曾代言的88財富母公司中科創集團則涉嫌自融自保﹔唐嫣、李湘、瞿穎、鐘麗緹、胡靜等女星則為出事的E租寶打過廣告。
P2P平台出事,代言人該不該擔責?
“看到汪涵、劉國梁代言才去買的愛錢進,他們應該承擔代言責任。”不少投資者如此表示,“團貸網出問題,王寶強退了代言費,代言明星不能拿了代言費,出事后說跟自己沒關系了。”
明星要不要為自己代言的產品擔責?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向中新網記者表示,代言人不需要承擔對當事人投資損失的賠償責任,“需要擔責的話,也是從廣告法角度進行擔責。”
“假如,在不了解情況下貿然進行代言,需承擔連帶責任。其責任承擔並不會因現在不代言了就消失。” 黃震說。
“明星代言P2P的責任,需結合具體事實情節予以認定。”北京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告訴中新網記者。
據該律師介紹,《廣告法》第62條規定: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証明的,或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另,《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証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那如何認定明星代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呢?在該律師看來,隻要代言人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內容失真,並且造成了損害,就應該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產品涉嫌相關刑法犯罪時,廣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則可能會成為相應犯罪的共犯。”上述受訪律師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情況仍然為其廣告等宣傳的,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過,如果明星不知道廣告虛假、不清楚公司產品瑕疵,那麼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該律師稱。(完)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