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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要代言人擔責並非無理取鬧

王梓佩
2020年07月07日06:41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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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要代言人擔責並非無理取鬧

6月,“愛錢進”網貸中介平台因“爆雷”被立案調查,部分投資者要求曾代言該平台的主持人汪涵負責。汪涵道歉后,7月5日,乒協主席劉國梁也為代言行為公開道歉,表示願與大家共同面對。

這一事件的爭議焦點在於,代言人應否為其代言的產品承擔責任。汪涵等人要不要擔責,和“消費者應該擦亮雙眼”並不矛盾,因為法律對代言人的責任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廣告法,廣告代言人為其沒有使用過的產品作推薦、証明的,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進行代言的,應受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其中,虛假廣告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還應承擔民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明知廣告主進行犯罪活動,如集資詐騙,廣告代言人或將構成共同犯罪。

因此,如果“愛錢進”“爆雷”是因為經營不善,那麼代言人可以通過注冊和交易等信息,証明自己實際使用過該平台。如果產品有問題,涉及投放虛假廣告或其他違法犯罪,代言人就得進一步“自証清白”,可通過提供獲得並查驗過相關資質証書、曾聘請專業人士提供咨詢等記錄,說明自己盡到了核實義務,不屬於“明知或應知”。

這並非給代言人增加負擔,而是劃出了底線:知名人士務必慎重選擇代言對象,真正履行代言責任。在這個最低標准的基礎上,代言人還可以跟進產品經營發展,發現經營問題及時與商家溝通,以不泄露商業秘密為前提,將實情反饋給公眾。“已卸任”可不是逃避責任的借口。

有網友表示,要不是某明星做代言,自己也不會選購某產品。有人據此認為消費者不該把自己缺乏判斷能力的鍋全部甩給代言人。事實上,消費者要求代言人負責,除了懊惱自己偏聽偏信感性消費,很大程度上還由於代言人兼具其他身份,商家能破產,明星往往要繼續活躍在公眾視野,既容易被找上門,又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消費者找代言人說事,未必不是理性選擇。其他公眾人物,尤其是代言纏身的明星們,該吸取教訓,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也要看到,代言人無論知名度多高,在商業活動中仍處於從屬地位。此次事件中,“出借人約37.6萬人,借貸余額227.6億元”的“愛錢進”遲早要給公眾一個交待。P2P平台倒閉成潮原因有很多,但要是企業自身有問題,就別說“有內涵,更靠譜”,請誰代言都不靠譜。

同時,隻有相關行政部門認真履行審批職責,從源頭上阻止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商家進入市場﹔正確行使監督管理職權,及時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依法依規查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廣告主與廣告代言人,幫助消費者主張權利,才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愛錢進”近年來頻頻被傳“爆雷”,直到現在才進入調查程序,相關部門也要反思一下監管是否到位。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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