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網絡平台豈能為不良信息擴散推波助瀾
據報道,百度移動生態事業群特別顧問史有才、百度KA(大客戶)銷售負責人李忠軍以及相關的部分代理商和客戶,因涉及百度的非法賭博網站推廣,近日分別在浙江、江西和江蘇多地被警方帶走。公安部門偵查發現,近來賭博案件多發,部分推廣來自百度。此次被帶走的人員涵蓋非法廣告整條業務鏈上的各個環節,包括廣告客戶、廣告代理商和百度員工等。
不少網民都遇見過這樣的情形:在使用搜索引擎查詢搜索相關內容的時候,想得到的搜索結果難以找到,相應的廣告內容卻呈現在眼前,甚至是含有博彩、迷信等不良信息的內容被推送到顯著位置。對此,有關部門有必要出手整頓,讓網絡環境得以淨化。
就以賭博來說,無論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均屬於應受懲戒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包括參與賭博並以此為業的,也應受到處罰。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迅猛發展,傳統的線下賭博大有遷移到互聯網的趨勢,搭上互聯網便車的賭博,其危害性和隱蔽性比傳統賭博猶有過之。
而網絡平台推送賭博信息,或者明知系賭博信息而放任不管的,無疑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
進而言之,雖然網絡平台推送博彩信息不是聚眾賭博,但也可能涉嫌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網絡服務提供者怠於履行職責,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可能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此外,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他人從事違法活動,散布違法信息而依然為其提供幫助的,則可能構成共同犯罪。譬如,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而為其提供網絡推廣服務的,也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在互聯網時代,擁有強大技術力量的互聯網公司是參與網絡治理、清理不良網絡信息的主力軍。任何一個網絡服務提供者,都應當盡到發現、屏蔽、下架不良信息的職責,這既是其社會責任,也是其不可推脫的法律義務。遺憾的是,一些網絡公司不僅未盡到相應職責,反而助紂為虐,放任不良信息通過其平台傳播,甚至推廣不良信息。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這一常識已無需贅述。互聯網平台理當自覺履行職責,積極擔負起淨化網絡環境的責任。如果為了一己私利充當違法行為的幫凶,為不良信息的擴散推波助瀾,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這一點,值得所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引以為戒。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