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打賞冷靜期是保護未成年人應有之義
10月28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宣布,將針對網絡直播打賞行為出台指導規范。該規范主要是為了解決網絡直播中存在的激情打賞、高額打賞和未成年人打賞三大問題。協會負責人表示,擬通過給用戶設置打賞冷靜期解決激情打賞問題,並將使用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減少未成年人打賞行為。
或許有人會認為,大部分的打賞行為都是不冷靜的行為,而且很多消費行為都是消費者不冷靜的產物。如果設置打賞冷靜期,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打賞行為都要求冷靜?退一步說,如果給直播打賞設置冷靜期,那直播購物要不要冷靜期?
事實上,直播打賞行為是否理性與打賞者是否是未成年人有著緊密聯系,換言之,設置打賞冷靜期有其現實針對性。據相關統計,每10個直播用戶中,就有1個是未成年人,他們的理性自控能力尚有不足,更容易受到誘導進行激情打賞和高額打賞。“9歲女童打賞主播花光家裡10萬彩禮”“孫女玩手機游戲花光奶奶救命錢”等事件就是鮮活的實例。
今年上半年以來,國家網信辦等八部門啟動為期半年的網絡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范管理行動,發現通過“送福利”、低俗表演、下流動作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進行充值打賞的舉報案例居高不下。同時,由於平台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商業變現能力最強化,有平台進行成癮式設計,利用人性渴望成功和爭強好勝的特點獲利。直播打賞由此成為一種准賭博,禮物為賭資,主播為庄家,規則由平台制定。
不管是打色情擦邊球還是打賭博擦邊球,都對涉世未深、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帶來惡劣影響。一些悔不當初的未成年人在描述自身打賞經歷時稱,自己雖然害怕,但停不下來。當打賞主體無法做到及時止損,那麼要求直播平台設置打賞冷靜期作為緩沖,就十分必要。
雖然這僅是一個行業性指導規范,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但它仍受到現有政策法規的支持。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此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此外,5月20日,最高法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在這樣的背景下,及時出台行業性指導規范,實際上起到了“潤滑劑”的作用。通過協會推動平台和主播承擔責任、落實責任,可以讓法律順暢實施,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事實上,這也能有效保障平台健康發展,促進平台行穩致遠。平台和主播要真正負起責任來,告別各種直播“擦邊球”,不讓“青少年模式”淪為擺設。
當然,不能因為有法律支持、監管部門的整治和行業協會協調,家長們就不承擔任何責任。家長仍然需要加強對孩子的關心、教育和監管,培養孩子的正確的消費觀念和隱私安全意識,避免孩子因情感孤獨、缺乏管教而轉向網絡尋求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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