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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性死亡"成為網絡熱搜

2020年11月27日06:5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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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社會性死亡”成為網絡熱搜

一場發生在高校的“騷擾風波”,讓“社會性死亡”這個詞成為網絡熱搜。作為社會性的動物,人們在與他人打交道的過程中難免遭遇窘迫和難堪。這可能是因誤解帶來的小尷尬,可能是因社交能力不善造成的誤會,還有可能是行為不端引發的社會抵觸,這種自身形象在社交場景上發生的折射、扭曲或反噬,被網友統稱為“社會性死亡”。對於生活中偶發的“社死”,不妨以解嘲和放鬆的心態化解﹔而對於不分清事實,揮舞輿論大棒群起而攻之,試圖以“社死”給人貼標簽的做法,則要警惕其中隱藏的網絡暴力。當“社死”成為網絡熱搜,探究其背后的社會心理、輿論生態、道德法律,也就有了其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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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死亡”背后有一把鋒利的刀

申竹月

近來,“社會性死亡”話題在網絡上備受關注。微博上“社會性死亡”話題有2.1億閱讀閱讀量,連相關的“貓的社會性死亡不過如此”“大型社會性死亡現場”等話題都有超過2億的閱讀量,讓人不禁深思,這一網絡流行語究竟有怎樣的傳播學上的意涵?

早期的“社會性死亡”常指某人與社會上其他人的關系完全斷絕或被完全遺忘,在這種意義上,“死亡”可能是一種長期持續的過程。

而伴隨著互聯網文化將詞匯不斷瓦解重塑的過程,“社會性死亡”成為網友自嘲的流行語。不少人聚集在豆瓣“社會性死亡”小組裡自爆尷尬丑聞,分享自己“當街大聲打招呼卻發現認錯人”等各種被“公開處刑”的場景。自嘲者以自我祛魅、自我解構的方式,拋除在生活“前台”表演出的光鮮亮麗,將內心“后台”隱匿的“荒誕”公之於眾。當一場群體狂歡結束后,圍觀者從中獲得精神叛逆的快感,點贊的同時甚至產生共享經驗的沖動。畢竟,誰的生活中還沒有一點糗事呢?

然而,當“社會性死亡”從主動式變成被動式時,卻可能淪為網絡暴力的一把刀。今年“詆毀前男友性侵案”中的男方家人親戚信息被全部曝光,一句“我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傷害,現在完全社會性死亡,聲譽盡毀”透出無盡的悲哀與無奈。這種被動的“社會性死亡”表現在社交往來斷絕、社會名望損害等“社會關系決裂與社會評價顛覆”,對當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極大震蕩,且難以完全“起死回生”,修復如初。

“大眾沒有辨別能力,因而無法判斷事情的真偽,許多經不起推敲的觀點,都能輕而易舉的得到普遍贊同。”——這句《烏合之眾》中的經典話語,如今仍振聾發聵。一個人“社會性死亡”的背后往往是網絡暴力的驅使——一定規模數量的網民們在結構性壓力下,在觸發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虛擬空間用語言、圖片、視頻等對人進行傷害與污蔑,這類內容具有尖酸刻薄、殘忍凶暴等基本特點,裹挾著一種“置之於死地”的泄憤快感。這種行為既對當事人名譽、權益造成損害,也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乃至犯罪行為。

當“社會性死亡”從主動自嘲變成被動“受辱”,那麼使人“社會性死亡”算不算一種“數字謀殺”?當網民情緒融合在一起時,謠言與真相尚未辨明,被針對者可能已經“被社會性死亡”了。不僅如此,網絡謠言存在著記憶序差,當謠言沒能在第一時間澄清,那麼在“逆火效應”“刻板印象”等多方面作用下,輿論記憶會逐漸加深,為后續辟謠增加難度。

因此,應當從司法層面加大對網絡暴力的嚴懲力度,通過法律手段規范網絡行為﹔完善網絡把關,制定相應行業規范﹔加強網民媒介素養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識,讓網絡生態空間更加風清氣朗。

互聯網是技術進步帶給人類文明的禮物,賦予每個普通人便利的生活與更大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們更應當警惕手中的權力,將“社會性死亡”圈在幽默的范圍裡,而不要讓“社會性死亡”成為對他人的要挾與恐嚇,成為網絡暴力的一把無形但極為鋒利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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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無權讓他人“社會性死亡”

黃駿

最近,“清華學姐”的熱搜佔據了各大社交平台,一個清華女生在食堂,懷疑自己被一位男生“咸豬手”。她在朋友圈公開了這名清華學弟的名字和學號,聲稱讓學弟“社會性死亡”。雖然監控攝像頭還原了學弟的清白,但該事件也讓我們見識到:在社交媒體時代,動輒讓他人“社會性死亡”是成本多低、多麼輕而易舉的一件事。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在當下環境中,生命權的社會屬性同樣重要,因為這涉及到一個人的家庭關系、人際關系、工作或學業等所有社會關系的總和。一旦給他人扣上負面“帽子”,即便后期發現誤解,有所澄清,所造成的傷害有時也是無法消除的。極端情況下,被“社會性死亡”的一方甚至會因為不堪周遭眼光和網絡暴力,走向自我傷害的境地。

在整起事件中,給學弟造成毀滅性傷害的是個人信息的曝光以及隨之被貼上的“咸豬手”標簽。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它是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這位“學姐”強行拿出學弟的學生卡拍照,要走了其個人身份信息,並第一時間在網上公布以給予輿論壓力。退一步講,即使學弟真的有“咸豬手”行為,該“學姐”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也欠妥當。

隨著社會發展和觀念進步,公眾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在遇到不公對待或感到權利受到侵犯時,越來越多人不再選擇忍耐和沉默,而是勇敢地說出來,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但與此同時,許多人卻並未注意自我權利的邊界,在事實不清、存在誤會的情況下過早對他人貼標簽、下定論。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還會通過歪曲、夸大事實的方式給自己維權。

比如,最近“天價便飯”視頻中,爆料游客稱“一頓便飯收費1900元”,並繼而給該店貼上了“黑店”的標簽。可后來經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發現,該店明碼標價,斤兩正常,海鮮加啤酒的“大餐”也顯然不只是“便飯”。雖然新聞最終反轉,可是該指控給店家帶來的名譽損害卻是現實存在的。

對自我權利行使不夠審慎的代價,是對他人權利的傷害與忽視。當出現問題或矛盾時,最明智的做法是通過正規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是曝光對方的隱私,借由網絡輿論的力量來佔領高地。比如去年熱播的現實題材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講到了隨機殺人案的凶手在案件發生后遭到了網民的瘋狂攻擊。一些媒體為了獲取更吸引受眾的新聞,甚至直接將話筒伸向了凶手的家屬,要求他們血債血償。凶手的父母為了躲避媒體的追擊,隻能躲到一個小漁村裡過著艱苦乏味的生活,實現了另一種意義上的“社會性死亡”。

這種現象被稱為“媒介審判”,具體指新聞媒介報道正在審理的案件時超越法律規定,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互聯網給予了普通網民發言的權利,但很多人在網上發聲,並不是評價事實,而只是宣泄情緒。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個人信息與名譽變成了無比重要的事情,它是構成一個人線下“印象管理”的首要前提特征,但這些個人信息和聲譽也很容易被線上的群體無意識行為所損毀。

因此,面對誤會或者矛盾時,當事人雙方應該首先進行充分的溝通,通過科學查証來澄清誤會。在無法通過溝通達成協商一致時,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進行調停或是訴諸法律。在証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當事人也要審慎利用網絡曝光的權利,更不能以公布他人隱私的方式來施加壓力。因為,自我權利的捍衛不能以犧牲他人的權利為代價,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隱私,甚至是宣稱要讓他人“社會性死亡”。

(作者系武漢市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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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他人的“社會性死亡”:小心裹挾情緒的偽正義

聶書江

最近,國內某高校女生指控學弟猥褻,在沒有確鑿証據的情況下,公布了對方的私人信息,揚言讓其“社會性死亡”。該事件迅速成為輿論熱點,“社會性死亡”登上熱搜。有人贊同此類維權之舉,另一些人持批評態度,還有些人通過肆意公布女生的私人信息,對其謾罵攻擊。從法律的視角看,該事件的發酵過程,顯示出部分網民對人格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益認知的薄弱。

“社會性死亡”並非負面詞匯,該詞最早出自美國作家托馬斯·林奇的《殯葬人手記》。他認為人的死亡分三種:一是聽診器和腦電波儀測出的肌體死亡﹔二是以神經末端和分子的活動為基准的代謝死亡﹔三是親友和鄰居所公知的死亡,即社會性死亡。托馬斯的本意是提醒人們要善待離世的人,因為其依然具有續存價值。然而,有些場景下,“社會性死亡”卻成了有些人肆意公布他人信息,並使其暴露在眾人凝視下的泄私憤行為,完全不顧對方的人格權益。要知道,以“社會性死亡”為目的的維權,或故意制造他人“社會性死亡”的行為,往往存在違法風險。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明確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其中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顯然,以“社會性死亡”為目的的信息傳播行為,不但可能侵犯名譽權,也可能侵犯隱私權。

新媒體時代,新興傳播渠道,無疑擴大了大眾對外公諸其訴求的機會。新型媒介的發展方興未艾,我國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相對包容寬鬆。然而,有些網民不能誤認為 “動動手指”、“敲敲鍵盤”,便可以隨意踐踏他人的正當權利。

面對他人惡意制造的“社會性死亡”,個人要學會依法維權。諸多“社會性死亡”事件中,利益受損者往往缺乏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公眾處理個人信息時,要明白個人行為“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進行與處理目的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實際上,即使基於個人同意而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也有權撤回其同意。但遺憾的是,很多類似事件,有的人往往在沉默中任由個人信息在網絡中傳播。

其次,“社會性死亡”之所以頗具“威力”,和助推事件發酵的傳播主體缺乏責任有關。無論自媒體還是傳統媒體,都具有“賦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負起必要的把關職能。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尤其當事實真相澄清后,發布信息的平台應及時對相關不實信息予以刪除處理,而不是讓帶有侮辱性的信息繼續傳播,收割流量。

最后,個人權益受損后要學會救濟。一般而言,救濟分為三類:一是社會救濟﹔二是私力救濟﹔三是司法救濟。社會救濟有時也稱為社會救助,是社會基於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對弱勢者行善施舍,多表現為暫時性的消極措施。對於遭受“社會性死亡”的受害者而言,社會救濟意味著能夠獲得同情和理解,甚至能夠獲得社會組織的支持與聲援。私力救濟指的是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力量,通過實施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比如自己澄清事實等。司法救濟則指當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以最大限度地救濟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最大程度維護基於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總而言之,以泄私憤為目的,發布不實信息,讓他人陷於“社會性死亡”的處境,本質上是以追求正義為幌子,裹挾社會情緒,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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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純粹的美好或丑陋 真實的“社死”更吸引我

鄧安慶

有一次早上我坐電梯,碰到了部門的女同事,隻見她眼角泛紅,感覺像是被什麼打了似的,便忍不住問了一聲:“你眼睛怎麼了?”她看我,欲言又止,面露尷尬。我再細看了一下,那泛紅的地方原來是化了妝的,還泛著細細的亮光,我也一下子尷尬了。最后,同事耐心地跟我說:“這是櫻花妝啦!”

還有一次,我在公司的大會上講解PPT,講得手舞足蹈,唾沫橫飛,本來以為效果會很好,散會后同事悄悄跟我說:“你褲子拉鏈沒拉。”我緊張地問:“大家是不是都看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跟我一樣曾經如此出糗過,當時反應都是“想找一個地縫鑽進去”。現在網絡上流行一個詞:“社會性死亡”,很多時候說的就是這樣的情況。

在經典的文學作品裡,“社會性死亡”可不少見。比如魯迅在散文詩集《野草》裡,有一篇叫《立論》,文中有一段如此寫道:“一家人家生了一個男孩,合家高興透頂了。滿月的時候,抱出來給客人看,大概自然是想得一點好兆頭。一個說:‘這孩子將來要發財的。’他於是得到一番感謝。一個說:‘這孩子將來要做官的。’他於是收回幾句恭維。 一個說:‘這孩子將來是要死的。’他於是得到一頓大家合力的痛打。”這個挨打的人,如此耿直,又如此讓人尷尬,大家不打他一頓都說不過去。

站在我們寫作者的角度看,人的“社會性死亡”時刻是耐人尋味的,它比純粹的美好時刻或丑陋時刻更吸引我。當個人在社交場遭受挫折、誤解或打擊時,最能看出一個人的復雜。我認為,復雜性是小說很重要的特質。人在這麼復雜的社會,要想一直保持“正常”和“體面”太難了。寫作者要想筆下的人物活生生地站在你面前,就必須讓他真實的內心世界袒露才行。

在每天的正常生活中,因為大家都戴著面罩,都在扮演著社會賦予各自的角色,有各種道德、法律和紀律的約束,你發現每個人的生活都差不多,上課學習,上班工作,都是平淡乏味的。你不可能一下子對一個陌生人有知根知底的了解。因為大家太正常了。

可是,寫作者就是要發現在正常的地殼下面,人的內心世界是什麼樣子的。很多時候,你發現一個很熟悉的人,突然做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社會性死亡”就是一個偷窺的縫隙。在尷尬窘迫的時刻,他在想什麼,他會怎麼做,別人會怎麼反應,而他如何應對……這是“失衡”的剎那,從失衡到平衡,其間有多少微妙的心態發生,這便是寫作者饒有興趣去挖掘的地方。

“社會性死亡”不是單方面的,而是雙方面的,甚至是多方面的。比如,前文提到我的出糗時刻,我自己尷尬,對方也尷尬。再舉個例子,比如A正在辦公室對B吐槽C,恰好C進來了,B發現了,暗示A不要說下去,但A毫不知情,依舊興致勃勃地在說,最終等他發現時,C依舊站在他身后。這可謂是經典的“社會性死亡”時刻:A會窘迫,B會難堪,C會驚詫和難過。尤其是C,被人當面罵,自然會是一種傷害,但因為你知道它是“罵”,所以你內心啟動了防御機制,也許傷害的力道反而沒有那麼大。最有力量的傷害,反倒是無意間聽到的“壞話”,因為對方並無意去傷害你,他在表達,目的是講清楚一個事情和觀點,而那句話鑲嵌其中,他一句帶過,對你卻像被一刀狠狠地插了進去。你毫無防備地了解對方透露出的真實看法,那看法深深地刺痛了你,其致命之處恰恰在於那是赤裸的真實。

前面說的都是在現實世界中,人與人之間是直接面對面的。而到了網絡世界,所謂“社會性死亡”的情況就會復雜很多。一件事情會在瞬間傳遍網絡,一個小的事情,有時候會發酵成網絡的狂歡盛事。所謂“社會性”伴隨著眾多陌生人的參與,帶著各自隱秘的欲望和成形的觀念,前來圍觀評判,而當事者往往無力辯駁,畢竟是寡不敵眾,甚至還會火上澆油,有人戲稱這是對當事者的“公開處刑”。這個時候,就不是一笑了之的事情了,其嚴重程度會影響到當事者的生活、工作和家庭。身處其中,人該會面臨多大的精神壓力,無力、絕望、焦灼、憤怒、委屈……種種情緒在心中翻騰,而他面對的是一個魯迅所說的“無物之陣”。這些都是寫作者著力想要去呈現的,“社會性”和“死亡”缺一不可。

這個世界每時每刻都有“社會性死亡”發生,對寫作者來說,要做的就是借助這個“良機”去體味人的內心世界,也去觀察因為此事而牽扯到的各方。就好比是一粒石子丟入湖面,寫作者不僅要寫到石子,也要寫到因此泛起的漣漪。對當事者來說,這可能是一個窘迫的時刻﹔而對於寫作者來說,這是一個創作的良機。所謂“你之蜜糖,我之砒霜”,說的就是這回事吧。

(作者系青年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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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死亡”或許只是一廂情願的想象

洪崗

當我第一次在豆瓣上打開“社會性死亡”小組時,那時的我,一點也沒有想到,有朝一日,這會變成一個嚴肅的話題,在輿論場上受到如此激烈的爭論。我隻記得,那天看著小組成員分享的尷尬囧事,“哈哈哈”了一整個下午。

然而,這個曾經以自我解嘲為主的概念,卻在這半年裡發生了耐人尋味的劇變。當人們說出“我社會性死亡了”的時候,他們想要表達的東西,顯然和“我要讓你社會性死亡”裡蘊含的意圖截然不同。也正因如此,我不再敢輕易地界定和使用這個概念,轉而對其背后的一些東西思考起來。

其實,早在最近這場爭議巨大的校園風波之前,我在網上常混的圈子裡,就已經發生過好幾次由疑似性侵、性騷擾和情感糾紛導致的“社會性死亡”事件。在這些事件裡,不乏有提出指控和受到指控的人是我熟識的網友,乃至現實中認識的人。這類事件的開端,幾乎總是有人受到了難以由法律途徑追責的侵害,因此隻得訴諸於道德控訴,試圖以曝光對方個人信息的方式,讓對方付出代價。而被以“社會性死亡”相威脅的人,往往也會做出激烈的回應,以証明自己在聲譽上的“清白”。

面對這樣的場景,我知道,很多人都迫切地想要分出黑白。然而,越是靠近當事人,我便越是發現,自己很難輕易做出站在這邊或那邊的決定。以手中的個人信息為籌碼,謀求讓別人“社會性死亡”是否合乎程序正義?是否可能誤傷無辜?這些問題的答案自然殊為可疑。可在事情的反面,“社會性死亡”卻也常常是受欺凌、受侮辱、受損害一方最后的掙扎。在某種意義上,“社會性死亡”之所以會被當成一件“武器”,並非是因為它真有威力多麼巨大,而很可能是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它是弱勢一方僅能拿出的“武器”。

其實,說出來你可能不信,在我親身見証過的這些“社會性死亡”事件中,盡管提出指控的一方總是“火力全開”,有時能在豆瓣、微博上拉起成千上萬的轉發與討論,讓人覺得好大陣仗,但就結果而論,被以“社會性死亡”相威脅的人卻往往並不會被怎麼樣,很可能沒過多久,就“成功”地被網友遺忘。

我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我熟識的好幾個女生,一同指控一個頻頻切換各種“假身份”的男生專門欺騙女性感情,一邊腳踩數隻船,一邊以各種編造出來的名目向女生借錢。然而,就是在指控“實錘”充分,相關網帖也得到了大量轉評的情況下,受到指控的男生,竟然在不久之后,公然在朋友圈裡晒起了新女友。顯然,很多時候,所謂的“我要讓你社會性死亡”,都隻不過是指控者幻想中的一廂情願。

起初,我一度很不理解,“社會性死亡”的威脅,為何總是“雷聲大,雨點小”?但很快,我就參透了其中的緣由。說到底,網絡空間上的輿論環境,從一開始就不能與“社會”這個宏大的概念的畫上等號。因此,當一個人在自己所能觸及的范圍之內,以網絡為工具對另一個人發出道德指控時,充其量也隻能在特定的小圈子裡讓另一個人的名聲壞掉,而無法阻止對方繼續在更大的社會環境裡如魚得水。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指控的“實錘”是多是少,聲勢是大是小,根本就沒那麼重要。

真實的社會,其實遠遠要比普通人想象中要廣闊得多。世界之大,容得下任何想要生活下去的人。我見過太多在網上被曝光到仿佛混不下去的人,改頭換面便立刻“重新開始”——事實上,哪怕是一些在新聞中被曝光過斑斑劣跡的公眾人物,不也同樣厚著臉皮,繼續招搖嗎?

在我看來,與其拿著放大鏡,對這種影響力終歸有限的一廂情願大加爭論,不如認真思考:面對爭議性的道德事件,以及那些難以用法律維權的疑似受害者,我們該如何為其提供一條超越“社會性死亡”的問題解決路徑?顯然,我們既不希望好人遭到冤枉,也不願意看到作惡的人自行逍遙,努力讓是非得以澄清,或許比糾結維權者的“姿勢”更加重要。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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