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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回望2015,人民网传媒频道特地为您盘点那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网络安全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刑法修正案(九)》、《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网信办发布“账号十条” 重拳整治账号乱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互联网企业对机构和个人账号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不予注册。

  《规定》重点对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根据“账号十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秩序 必须获授权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 不得歪曲篡改标题、作品原意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正式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通知》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通知》引导报刊和互联网媒体健全自身的版权管理制度,建立作品信息库,标明作者权属信息,对外授权的作品应标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还鼓励报刊与互联网媒体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是为了保护行业创造力,有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国信办发布"约谈十条" 推动约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约谈十条”颁布 互联网商9种违法情形会被约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约谈十条”),自6月1日起实施。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出现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九种情形,主要负责人或总编辑将被约谈。

  “约谈十条”对约谈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实施条件、方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包括: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约谈十条”旨在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推动约谈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网络安全法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网络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实名制等纳入

  2015年6月24日至7月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7月6日——8月5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实名制将法定、授权官方在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限制网络通信、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罚款等条款均纳入初审草案。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涉及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根据草案,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持续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等;关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草案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关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草案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网购新规已拆封可退货引争议 网友担心买到二手货
网购“反悔权”获更多保障 拆封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

  2015年3月15日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处罚办法》细化新《消法》有关规定,列举了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四种情形——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或是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收到货却不办理退货手续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过去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适用范围更大,处罚力度更强,具有三大亮点:首先是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二是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明确。三是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也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传播虚假信息,怎样才会被定罪
《刑九》施行 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最高获刑七年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开始正式施行,网络传谣、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正式入刑。

  据悉,我国现行涉及公民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将近200部,但相关刑事保护仍然欠缺。《刑九》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一些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九》将造谣者和传播者都列为约束的对象,这将更好地净化互联网环境。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网络生活不能再任性 一批涉互联网新规生效
六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2015年2月5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6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规定明确,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规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
  按照这一规定,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