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对刑事案件报道的影响--传媒--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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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刑事案件报道的影响

--媒体应当把尊重人权摆到重要位置

倪寿明

2012年04月10日15:32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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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者》杂志供稿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公布。这次修改,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指导下,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7个领域进行修改,涉及100多个条款,完善并新增了许多重要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规则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此次修法必将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许多重要修改也应当引起新闻记者高度关注,在今后报道刑事诉讼活动时,应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人权保障是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出发点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明确宣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要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这是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又一件注重人权保障与发展的大事。

  以往,新闻报道刑事诉讼活动报道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倾向于追求案件本身的“新奇特”,时常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较少关注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尊重和保障问题;二是倾向于把焦点对准司法机关,不少媒体喜欢对司法活动进行评头论足,并为此常常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进行判断,常常依据一些碎片化的“事实”,就对涉案人员做出(或借学者专家之名作出)定性、定罪,以及量刑等结论。就此形成的“媒体审判”“学者审判”,已经引起一些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批评。我们先不去评价是非,仅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来看,媒体在报道刑事诉讼活动时,有必要把尊重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特别是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摆到新闻报道基本理念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

  我国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曾于1986年修改过一次,今年是第二次修改,两次修改都突出了人权保障问题,把人权保障作为修改的基本出发点。198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对被告人人权给予保障的最大突破。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即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只具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比如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包括新闻媒体都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只能说他是“犯罪嫌疑人”,或是“涉嫌犯罪”。从法学理论上说,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既不是说他没有罪,也不是假定他无罪。其基本意思是说宣告一个人无罪并不等于他事实无罪,只能说明我们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无罪。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点出发,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名称也是不同的,在侦查但未提起公诉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后提起公诉了则称之为“被告人”,只有在有罪判决生效后才可以称之为“犯罪人”。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设计了一系列具体制度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例如,在证据制度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中,设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这些规定既是历史经验的结晶,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应当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并成为新闻媒体监督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滥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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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hi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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