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廖奔:文字作品网络付酬应有自己的标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条例规定了网络使用作品应当付酬,但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付酬标准。据调查,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标准,更有不少网站故意压低或拒付报酬,特别是目前的网络转载数量庞大,免费转载、不付稿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作者的稿酬收入。
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本条虽然明确指出文字作品网络付酬应参照纸质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标准和方式,但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网络文字作品无论在质量、创作及发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纸质文字作品,如果严格参照纸质作品付酬标准(比如原创作品每千字100元~300元),显然偏高,多数网站是支付不起的。如果没有细化的付酬标准特别是低限标准,此条规定将成为一纸空谈。
为维护广大网络写作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广大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促进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广泛传播,建议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细化标准。具体建议如下:
1.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采取以下3种报酬支付方式:第一,一次性付酬。指网络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只适用于一次性付酬。第二,按作品字数付酬。指网络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主要适用于网络原创文字作品。第三,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指将作品以字数为单位分章节或者篇目按照点击率计算报酬,由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主要适用于网络原创作品。
2.按作品字数付酬方式的标准,其上限可以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下限可以参照原有纸质作品报酬规定的下限,即原创作品30元~500元/千字,改编作品10元~150元/千字,汇编作品3元~30元/千字,翻译作品20元~300元/千字。
3.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规定为每千字10元~50元之间。
4.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方式的付酬标准,应当由有关部门调研后制定合理可行的具体标准。
5.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应当比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300元/千字的标准,制定合理可行的具体标准,规定在每千字50元~100元之间。
6.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适当降低其付酬标准,建议下限为10元/千字。
总之,关于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如何付酬,《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国家版权局应展开调研,尽快制定合理可行的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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