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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质疑"天价罚单"终审 双方交锋法律权杖指向谁

2016年06月23日14:58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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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再次交锋,法律权杖指向谁

编者按 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案,6月21日上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了,这距离该市场监管局2014年6月26日对快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开出约2.6亿元的“天价罚单”已有近两年的时间。本期《版权周刊》封面版,就该案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邀请专家对该案的判决予以点评。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深圳快播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当日,市场监管局向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5月20日,市场监管局向快播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快播于5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6月17日,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听证会,快播、腾讯各自委托律师参加并陈述意见。

●2014年6月26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上述处理决定书加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专用章(011)”。快播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9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快播的诉讼请求。

●快播不服一审判决,以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6月21日上午9点,广东高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进行网上直播。

6月21日上午9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法院进行了公开网上直播。法院最后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注意到,庭审持续约4个小时,原告与被告以及作为原审第三人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代理人均作出了各自的陈述与激辩。

争论焦点一

市场监管局是否有执法资格?

庭审中,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市场监管局行政主体错误,并且处罚程序违法。该代理律师说,市场监管局加挂了知识产权局的牌子,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定,加挂牌子之后,必须以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过程中直接使用了自己的公章,这是明显的执法主体错误。

市场监管局一方则回应,市场监管局有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职责。此外,根据相关执法公告,市场监管局拥有知识产权执法主体资格。

争论焦点二

快播网络服务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快播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属于中立性质,并没有主观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利。该律师称,提供搜索链接和生产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快播不具备生产内容的能力和资质,只是基于技术提供了搜索服务。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作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者,尚难以做到严格区分这些链接是否侵权,这一问题是所有网络链接提供服务商都会面对的。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快播已经按照“避风港原则”,对侵权链接进行删除,所以应该免除处罚。搜索链接里的网站的侵权行为,和快播没有关系。

市场监管局代理人对此予以反驳。称经过对快播运营模式、产业链条等调查取证发现,表面上“快播”客户端随机抓取的是其他网站上的内容,实际上快播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在其开发和运营的视频分享软件及网站平台上,通过直接提供、定向搜索、伪装链接、深度链接等非法技术手段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的在线点播、下载和信息传输等服务。

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证据显示,快播还为侵权网站站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教唆诱导相关个人网站实施侵权盗版,并形成产业链,为侵权网站站长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传授侵权方法。向小网站站长提供“QVOD流媒体解决方案”“QVOD流媒体点播系统部署指南”“快播站小二教程——如何获取快播会员推广分成”“快播云播放——站长的福音”“云加速战略合作”等资料和教程,为小网站站长实施侵权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并通过建立“小二广场”“快播社区”等为小网站站长提供沟通交流平台,传授侵权盗版手段,进而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此外,快播还曾在其搜索结果窗口标示视频来源于优酷、土豆、乐视等正规视频网站,但实际点击进入后都是其合作的盗版网站。优酷、土豆、乐视等均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快播的搜索结果并非其网站端口,该端口系伪造的。市场监管局就此得出结论,快播是打着搜索引擎的幌子,变相提供侵权内容。

腾讯代理人也表示,快播所谓的搜索服务,实际上是在自己服务器中固定的数据库里进行提取,这意味着所有链接都是由快播实际控制的,这是一种主动的采集,不具备搜索引擎搜索海量内容的能力,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快播曾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过其行为侵权,腾讯方面也多次通知快播删除侵权内容,但快播没有进行删除。因此,根本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争论焦点三

是侵害腾讯公司版权?还是侵害公共利益?

在法庭辩论环节,快播代理人提出,市场监管局列举了快播被处罚的种种信息,给人造成了快播多次被处罚、情节很严重的印象,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律师表示,快播成立以来,总共被处罚了3次。快播虽然是小公司,但发展迅速,并和腾讯是直接竞争关系,仅依据腾讯的一个投诉和单方证据,就对快播作出天价处罚,等于为腾讯直接消灭了一个竞争对手,使腾讯成为最大受益者,这完全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市场监管局代理人则认为,快播的行为不是因为侵害腾讯版权而是侵害公共利益,同时也侵害了以腾讯为代表的广大市场主体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快播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整个互联网视频版权市场秩序,构成侵害公共利益。被上诉人关于快播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市场监管局还举证予以说明。首先,快播曾被乐视、优酷、土豆、腾讯、爱奇艺、搜狐和美国电影协会等多家视频网站及权利人代表多次投诉,整个网络视频行业都对快播的侵权盗版模式提出了极大的抗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影片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频版权市场的经营秩序。其次,快播播放器的经营模式本身就是违法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经国家版权局责令进行经营模式整改,但仍顶风作案。国家版权局早在2013年12月27日就应乐视、优酷、土豆、搜狐、腾讯和美国电影协会等多家权利人的投诉,对快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就快播播放器的经营模式予以否定,责令上诉人进行整改。在国家版权局2013年12月27日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就明确:“上诉人运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大量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在整改通知第3项中明确责令上诉人对快播播放器的经营模式进行整改。要求快播播放器软件中,内设的影视作品搜索网站的搜索结果应仅包括快播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链接,及与快播就传播影视作品有合作关系的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链接,不应含有未与快播就传播影视作品有合作关系的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链接以及专门提供盗版影视作品的个人网站链接。但快播在国家版权局处罚且责令整改期间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沿用其固有模式,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继续实施侵权盗版,给广大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市场监管局调取的快播内部邮件即2014年3月10日16:36,快播员工发的主题为“版权问题处理细节”的邮件可知,他们对PC端电视剧不处理,如果权利人投诉了则编辑去掉“其他来源”。电影搜索页面,把“立即播放”变为“立即观看”,点击进入内容详情页,展示相关视频,但前3条为快播内容。由此可见,快播提供的不单纯是播放和搜索服务,其本质上是在提供和推荐快播自己的盗版内容。另外,在电影内容详情页里快播还对来源进行了区分,有正版来源的保留“立即点播”,去掉“其他来源”,无正版来源的,把“立即播放”变为“离线搜索”,增加一个“360搜索”(先设计,以后添加),并要求显示的相关视频里前3条是快播内容。由此可见,快播通过改变网页设计等手段掩盖侵权的事实,并暗中推广和传播其侵权内容。对于版权方投诉,他们也策划了两套方案。严格方案是采取现有方式下线两周;宽松方式是要求权利人提供准确的要删除的URL,快播拿到后把投诉的URL替换成新的URL,继续实施侵权。如果权利人再投诉,按照严重级别,依次去掉相关视频、去掉离线搜索、去掉360搜索,改为暂无播放资源。由此可见,快播对权利人投诉是有一套完整的严密的应对策略的,但所有的策略都是为其实施侵权盗版服务的。 市场监管局代理人认为,快播的上述应对版权投诉和监管的策略,将其实施非法侵权的模式暴露无遗。其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固有的,是针对所有权利人和监管机构的,不是针对某一个权利人或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因此,其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是某一个权利人的利益。

结语

快播被罚2.6亿元一事对视频产业产生了巨大影响。《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视频企业正版化加速,主流网站趋向于斥巨资大量购买版权,在维权过程中更多以版权人身份对侵权盗版行为提起诉讼,由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的方式转变。

截至2015年,网络视频侵权案件数量急剧下降,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网络视频侵权案件为291件,占所有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18%,较2014年减少26%。这直接反映出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秩序呈现的良好态势。

正如新华网的新华时评(2014年6月18日)《巨额罚单警示侵权盗版低成本不再》。“快播的破产是中国互联网的巨大进步”,“快播倒下,互联网版权市场由浊渐清”。

深圳查处的快播侵权案,开出罚单2.6亿元,是全国查处侵权假冒处罚之最,真正做到了让违法分子倾家荡产。相信在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前,法律权杖会指向客观公正。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核心观点:快播的盗版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快播案,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这一案件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和解读。我认为这一案件是管理部门厘清自身作为公共利益保护者的角色定位,以实际执法行动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标志性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人认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涉及私人之间的关系,管理机构不应该介入。但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也会损害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也会损害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管理机构,勇于启动相关法律,例如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行政追责条款,通过罚款等行政处罚,制裁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如果认为快播的盗版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腾讯、乐视、优酷、土豆等权利人的侵害,就认为政府部门不应该介入,显然没有准确理解相关立法的精神,是对公共利益的错误认知,也是变相地放纵相关的违法行为人。

快播处罚案出现在深圳,并非偶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引领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己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职能定位,可为与当为的拿捏与把握,一直有着清醒的认知,其在处罚快播案中表现出来的勇气与担当,值得点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熊琦:

核心观点:快播存在大规模恶意侵权行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正是如今最阻碍视频市场秩序形成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行为。处罚数额的提高,是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将侵权转向授权的必要举措。可以视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标志性事件。著作权市场的良性运作,本质上是版权授权机制的良性运作,而授权机制的形成,又建立在侵权成本远高于授权成本的基础上。我国版权市场长期失序,正是侵权成本低导致重复侵权不断的结果。希望行政处罚标准的提高,司法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共同成为建立健全版权市场授权机制的契机。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

核心观点:快播侵权成立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是否构成侵权,其关键点在于是否明知链接了侵权产品。在这一点上,法院判决认定,“快播对这些侵权网站进行主动采集、设链、编辑。”因此,快播侵权成立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网民大国,中国的网络作品正在急速发展,侵权成为不可避免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何正确制止侵权,是保护创新产业发展与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快播多次被提起诉讼指控侵权,涉及的作品之多,当事人之众确实让人震惊。

●腾讯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徐钢:

核心观点:只有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明断,守法的公民和企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谁是市场?一方是合法经营的公司,通过支付版权费获得版权,一方是版权大盗,一毛不拔,拿来就盗;

谁在垄断?守法经营的公司,受于资金压力,能买入的版权有限。而违法盗版的企业,无本经营,想盗多少盗多少;

谁是弱者?没有法律的保护,没有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维护公正和秩序,每个暴露在不法侵害环境下的公民都是弱者。

只有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明断,守法的公民和企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的正义才能得以声张,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以维护。(记者 赖名芳)

(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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