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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沈逸:构建优质信息搜索服务的关键一步

2016年06月26日16:35 |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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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沈逸:构建优质信息搜索服务的关键一步

  作者: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研究员 沈逸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活动的第五疆域,在网络空间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治理能力体系,造福人民,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构建优质信息搜索服务,在商业利益和用户利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均衡点,是这一任务具有某种指标意义的关键。信息搜索服务在全球网络空间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事实上构成了人们在信息时代获得知识的入口。相关研究结果显示,普通用户面对海量搜索结果,事实上只能浏览排在最前面的少量内容。由此,搜索服务的盈利模式,特别是竞价排名的营利模式,与普通用户对真实信息的需求之间,往往会形成一种内生的紧张关系。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是站在商业资本的一边,还是站在普通用户利益的一边,不同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在明确指出互联网发展要造福人民、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战略目标的同时,也解答了前述选边站的问题,即中国网络的相关管理政策,必须站在人民一边。

  2016年6月25日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在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范化、清朗化进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从宏观战略视角看,《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网信办等部门在深入学习、落实习总书记4 19讲话精神,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民的过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规定》的出台,是网信事业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以规范化、法治化方式治理网络空间生态的重要探索。从《规定》的内容上看,这是网信办根据当前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供应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出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其中对竞价排名问题,对断开连接、提供虚假信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做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也显示了有关部门对整个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进行规范管理的战略决心。

  从管理规定涉及的内容来看,不仅涵盖了魏则西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竞价排名滥用问题,也涵盖了长期被各方诟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不实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将魏则西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做了更加制度化的规范,避免就事论事,追求有效的长效整治。《规定》中还包括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在内容与网络生态方面的规范和管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所有准备在中国市场开展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明确提出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对于推动网信事业的发展显然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一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落实和完善将是一场更加艰苦、严峻的战役。此前魏则西事件反映的搜索服务市场存在的诸多乱象,是由市场竞争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在此前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并出现了较为固化的利益群体。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些群体天然将网信事业看作是资本增值、谋求利润的工具,不仅缺乏造福人民的观念,而且本能的认为凭借在资本、市场竞争乃至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可以不用过于担心相关的管制措施,或者用表面功夫敷衍了事。在出台管理规定之后,相关部门的治理能力,将在落实和实践规定的过程中面临艰巨的考验。

  网信事业的发展要方方面面齐动手,而不是一方的单打独斗。《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是走向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开端。如何进一步加速规范管理,并在规范管理的同时,通过改良竞争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社会参与治理渠道与机制,构建能够为互联网用户带来幸福感与获得感的优质信息搜索服务,是各方面临的共同任务。

(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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