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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九层妖塔》被判侵权 未署名原著小说作者

2016年06月29日07:32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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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影《九层妖塔》被判侵权

  《鬼吹灯》作者张牧野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涉嫌侵犯自己的著作权,遂将导演陆川、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100万元。西城法院昨日一审宣判。

  被告侵犯署名权

  张牧野诉称,其笔名“天下霸唱”,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而被告将《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放映。然而,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他署名,侵犯其署名权。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此,张牧野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赔礼道歉并索赔100万元。

  本案庭审中,中影公司代理人曾表示,在影片开头有说明电影改编自《鬼吹灯》的文字,这已经足以使公众知道原创作者是张牧野,不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电影《九层妖塔》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就包括了小说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换言之,被告必须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原告张牧野的署名权。

  未侵犯原作完整权

  对于《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小说《精绝古城》作品完整权方面,法院认为,张牧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还特别指出,本案在考虑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时,应当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充分考虑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维护小说作者人格尊严和声誉的前提下,也应充分尊重合法改编者的创作自由和电影作品的艺术规律,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文化需求。

  精神损害未予支持

  同时判决显示,张牧野未提交证据证明社会上对《九层妖塔》的差评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关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此外,因导演陆川并非电影权利人,因此不是此案的民事行为承担主体,故法院未判决陆川担责。

  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令三家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在发行和传播《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的原著小说作者,同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宣判后,原告代理人向北京晨报记者表示,是否上诉还需与张牧野本人沟通后决定,而被告方表示尊重法院一审判决。(记者 黄晓宇)

(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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