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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好声音"版权争议焦点 唐德向灿星索赔5.1亿

2016年07月06日07:47 |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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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灿星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

  备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复议结果7月4日终于落槌定音。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要求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或部分内容的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公开听证后,经审判委员会书面审理、讨论,形成决议,裁定驳回了二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这也意味着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仍须继续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裁定是中国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过去几年,中国广电行业里版权之争接连不断,说明知识产权的保护任重道远,在举国上下大力倡导自主创新的时刻,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治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唐德影视宣传中心负责人毛哲昨日接受本报专访,回应这次争夺节目名称事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决的焦点问题及过程。

  解读

  焦点一

  原裁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复议申请人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认为,本案涉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的认定问题,而在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诉前行为保全方面的规定,因此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

  问题解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程序及其他诉讼程序已有明确规定,故对本案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并不以其他专门法及司法解释有无相关规定为前提。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的“保全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而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当然包括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权益,亦即是该条规定的诉前行为或财产保全措施同样适用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等权益的程序性保护。此外,灿星公司在复议听证程序中还向法院提交了《法律专家意见书》,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当庭将《法律专家意见书》转交对方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发表了意见。

  焦点二

  唐德公司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以及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

  复议申请人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主张,香港仲裁庭裁决内容足以证明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享有的权益基础不稳定,“中国好声音”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融入了中国的制作与表达,具有鲜活的人的创作,案外人浙江卫视应是“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益所有者。

  问题解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被认定为电视文娱节目及其制作服务类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存在较大可能性。唐德公司获得了Talpa公司关于包括有关注册商标、“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等在内的多项权利或权益的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其据此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权利或权益基础。根据现有证据判断,“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最初来源于Talpa公司关于相关节目模式的授权,即“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指向一种具有特定模式的节目,且该节目名称权益的产生来源于Talpa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此,唐德公司经授权可能享有对“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的在先权益。

  无论是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临时禁令,还是香港仲裁庭裁决对Talpa公司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的处理,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均是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从属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仲裁及侵权诉讼案件的最终审理结论,且各自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也即是,香港仲裁庭裁决中所作出的最终权利宣告裁决,对Talpa公司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的处理,以及香港高等法院根据香港仲裁庭裁决对其作出的临时禁令所可能作出的调整,均不必然影响法院对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判断和实施。况且,香港仲裁庭裁决目前亦并未对“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合同约定归属作出结论性认定,故在程序上也不能排除唐德公司拥有提出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权利。

  关于浙江卫视关于其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浙江卫视虽非本案当事人,但浙江卫视是相关合同约定的播出单位。原裁定并未涉及该项权益归属的确定性认定,“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的最终归属确定属于后续侵权诉讼中实体审理的内容,而非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进行认定的范围。基于当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分离的现实,为慎重考虑,法院曾多次要求灿星公司提交其持有的与浙江卫视签订的相关协议,该协议的提交可能有利于其主张事实的查明,但其始终未予提交,而浙江卫视亦仅提交了书面声明,并未提交其他任何相应材料。本案并不排除浙江卫视最终可能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但是,广电总局对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唯一依据,而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唐德公司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可以成为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基础。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6月20日针对灿星的诉前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据悉,这是关于诉前保全的最终结果。

  后续

  唐德向灿星索赔5.1亿元

  另据了解,唐德影视已经于6月23日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状告灿星文化等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唐德影视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在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

  加紧准备新一季好声音

  唐德公司宣传总监毛哲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接下来公司将会同步进行两件事情:“1,加紧时间筹备安排《中国好声音》新一季的节目,确定海选、请导师,确定录制、播出时间,这些很快都会定下来。2,继续推动诉讼。唐德自1月28日得到荷兰Talpa公司“好声音”授权以来,权益遭到了侵犯,有损失,就此方面提出诉讼。”唐德方面也表示一定会做好自己的好声音,并且下半年就会做所有准备工作,明年做出来这个节目。相关负责人在某公众号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核心并不是转椅,它的核心内容是盲选、反选、对战。如果灿星只是把转椅变成滑道,对版权方来说,只是改了道具。如果灿星还要坚持这样的模式播出节目,它将会承受非常大的侵权官司。这个官司,比现在这个版权回收官司还要厉害。”

(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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