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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媒介表达与法治进路

以晋宁“10·14”事件报道为例

王 平,宋思邈
2016年09月27日15:38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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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由农地冲突、拆迁补偿纠纷等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其背后折射出农村法治的严重缺失与不足。法治为公正、理性与有序地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最佳途径。本研究以晋宁“10·14”事件报道为例,主要考察分析媒体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媒介表达状况及法治进路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媒体优化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提升其普及法治精神、助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等深度功能的策略路径,如在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法治价值取向”上,还应加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反思、多元主体利益关系分析、以及化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思维路径探讨;在危机传播模式上,还应加强蕴含“可辩驳性”法治思维的“双向式对称模式”等。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媒介表达;法治进路;晋宁“10·14”事件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26-03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利益格局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仅会使原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聚并得以充分暴露,同时也滋生着新的矛盾与冲突” [1]。由于解决纠纷冲突的法治思维和方式的严重不足、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以及农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农村矛盾纠纷的激化风险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近年来由农地冲突、拆迁补偿、不公正待遇及基层干部贪腐等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搜索媒体报道可以发现,从云南晋宁到广东乌坎,从甘肃陇南到江苏邳州,从河北定州到河南安阳,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点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可以说,呈频发态势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值得多角度深究,从农村法治或依法治理的角度看,农村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背后折射出农村法治的严重缺失与不足。当转型期农村多元化利益格局下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未能通过法治思维及方式得到有效化解,而过多依赖缺乏长期效应的行政方式或主要依靠传统性价值即“专权、人治、依附、忽视个体的僵化集体主义”等标准来处理时,难免会导致“利益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化解而不断被激化”[2]。毋庸赘述,“法治为公正、理性与有序地解决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最佳途径”[3]。本研究以晋宁“10·14”事件报道为典型案例,主要探析在“利益多元”与“利益均衡”“稳定-冲突”“宣传喉舌-专业主义”等多重要求下媒体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框架选择与法治进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媒体优化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提升其“深度效能”,如普及法治精神、促进农村依法治理等的策略路径。

二、研究方法

笔者通过人民网站内搜索和百度等综合搜索,以“晋宁事件” 或晋宁“10·14”事件为关键词进行正文搜索,除去内容关联度低、转载或重复的新闻,最终获得有效样本为81篇(搜集的媒体文本主要来源于《京华时报》《新京报》《南方周末报》《法制日报》等报纸媒体以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权威媒体网站)。经阅读后归类统计,而后进行内容分析。本文类目建构涉及议题范畴、消息来源、事件归因、危机传播模式等四项指标。

1.议题范畴:(1)事件爆发及初查情况通报;(2)事件蔓延期真相情况调查;(3)针对冲突事件的质疑、争议或批评建议;(4)查处结果及善后安置情况报道;(5)恢复管理及有关问题反思。

2.新闻来源:(1)仅政府或政府官员;(2)仅农民;(3)仅记者媒体或仅专业人士;(4)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政府、农民、村干部、开发商或项目机构及负责人等)。

3.事件归因:(1)违规征地用地、补偿安置不合理;(2)地方政府渎职失职或基层治理法治化欠缺;(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民权益保护不够;(4)维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强;(5)其它,如原因不明、有待调查等。

4.危机传播模式:依据J·格鲁尼格和 L·格鲁尼格有关危机传播的“四种模式”[4],本研究为这一变量建构以下类目:(1)新闻代理/宣传模式,这是一种单向的、没有信息反馈,也不必进行调查研究的传播模式;(2)公众信息模式,虽也是单向的传播模式,但却注重调查和澄清事实、满足公众知情权;(3)科学劝说模式,旨在说服或通过科学的理论及研究来论证观点的正确性;(4)双向式对称模式,旨在促进传受双方的理解、交流,从而形成一种共识、达到双方利益表达均衡的传播模式。

三、研究发现及分析

1.议题范畴:基于法治化视角的调查报道及批评反思居多

从危机传播阶段分析的角度看,有关晋宁“10·14”事件的报道基本集中在危机爆发期、蔓延期和解决期,未发现危机潜在期的预警性报道。如表1所示,排在第一位的是“针对冲突事件的质疑、争议或批评建议”(29.6%),多采用评论形式;排在第二位的是“事件蔓延期真相情况调查”(24.7%),多采用通讯和深度报道形式;前二者合计共占总报道量的54.3%,说明这两大主题内容是报道量相对较多的议题。排在第三、四位的分别是“查处结果及善后安置情况报道”(23.5%)和“恢复管理及有关问题反思”类报道(17.3%)。排在最后的是“事件爆发及初查情况通报”,虽然篇数较少,但转载量较大。进一步的研究发现,无论哪一种议题范畴的报道,大多离不开法治视角的考察分析,如不少报道从“征地矛盾的积压和沉淀问题”“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权钱交易问题”“土地征收的法治化问题”等方面,对晋宁“10·14”事件进行了基于法治化视角的调查报道及批评反思。

2.消息来源:法治视野的多元利益表达为主

从表2可以看出,媒体在报道晋宁“10·14”事件时,大多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息来源(53.1%),包括政府、农民、村干部、开发商或项目机构及负责人等。进一步研究发现,虽然仅农民为消息来源的报道占6.2%,低于仅政府或政府官员为来源的报道(17.3%),但在53.1%的多元消息来源报道中,农民大部分时候都是作为主要的话语主体出现在报道中,其次是政府官员、专家或专业人士、村干部、开发商或项目机构及负责人等。

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参与、协商和妥协是建构法治的前提,也是法治的“内在要素” [5]。在晋宁“10.14”事件这样关涉多元利益主体矛盾冲突的议题中,如何客观呈现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及事件背后的真相,如何促进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参与、协商等,不仅是媒体发挥其相对超然独立的利益协调功能的需要,也是涉案或涉法类报道尊重法治内在要求、有效建构法治性议题的需要。可以说,对话性或民主协商的法治思维在前述多元消息来源报道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3.事件归因:农村法治缺失问题的总体归因倾向明显

由于一篇报道的事件归因有时不止一个,或报道采用多元归因框架,因而在数据统计时会出现事件归因分布的总频次154次多于晋宁“10·14”事件报道篇数81篇的情况。当然,上述几种归因框架之间也有交叉,不能截然分割。从表3可以看出,将事件主要归因于“违规征地用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和“地方政府渎职失职或基层治理法治化欠缺”的频次相对较高,分别占35.7%和35.1%,前者主要涉及“征地手续不公开”、“村民未见审批及补偿标准文件”、“非法占地、暴力开工”、“政府监管不到位”、“忽视农民利益诉求”、“忽略了矛盾的积压和沉淀”等;后者主要涉及“地方政府缺乏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未将利益冲突纳入法治轨道”、“法治机制被弃用”、“法治化的治理方式缺失”等。排在第三位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民权益保护不够”,这一类归因涉及“现有的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基层群众表达诉求”、“土地产权包括收益权的权属模糊”、“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与前三者相比,归因于“维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强”及“其它原因”的比率相对偏低。

4.危机传播模式:蕴含“可辩驳性”法治思维的“双向式对称模式”偏少

从表4可以看出,旨在说服或针对有关事件及问题发表意见和主张的“科学劝说模式”明显居多,占总量的38.3%。此类报道多采用评论的形式,表达了媒体对冲突事件及相关问题的态度或看法。自上而下、立足于官方立场视角的“新闻代理/宣传模式”排在第二位,多采取消息形式,占总量的28.4%。自下而上视角、倾向于公众立场的“公众信息模式”排在第三位,多采取通讯及深度报道形式,占总量的24.7%。从总体上看,前三者的报道量相差不太多。差距较大的是“双向式对称模式”,该模式是基于传受双方的主权平等、旨在促进传受双方的理解、交流的传播模式。这种模式有助于传受双方、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形成一种共识、达到各方利益表达的均衡。此外,从法治传播的内在特点及要求看,这种传播模式也体现了涉案类报道或法治类议题应有的“可辩驳性”或“论辩性”等特点及思维要求[6],宏观上有助于法治思维和理念的普及以及法治传播方式的优化。

四、总结及反思

本研究以晋宁“10.14”事件报道为例,考察分析了农村群体性报道的媒介表达状况及法治进路问题,研究结果显示如下。

1.媒体在“稳定-冲突”、“利益多元与利益均衡”和“宣传喉舌-专业主义”等的多重要求中,积极地生产合法化论据,从法治视角或“法治进路”上为报道农村群体性事件这样的争议性议题,争取更多的媒介表达空间。前述研究表明,无论从晋宁“10·14”事件报道的议题范畴、消息来源,还是从事件归因、危机传播模式等类目看,此次危机事件报道在充满矛盾冲突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媒介表达上,具有较强的法治价值取向。

2.依据危机传播理论,基于法治视角的大量报道及评论容易产生“递增回馈效应”和“扩音效应”[7],使一些深层次问题或有关质疑、争议等很快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无疑有助于促进政府采取一定措施重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在媒体对晋宁“10·14”事件成因问题的大量探讨中,虽然从表层次上多数媒体对该事件报道采取了多元归因框架,但深入分析会发现,这些看似多元的归因框架往往终融合为几乎一致的法治框架,即根植于法治视野的反思或落脚于农村法治缺失及基层法治建设问题的报道占绝大多数。此类法治视角的大量报道及其产生的议程设置效应,往往使该事件凸显的涉农法制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得到公众和政府的注意。这无疑有助于促进政府采取行动或措施,为有关问题的解决,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3.媒体在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深度功能发挥及策略优化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或有待提升的空间。如还应注意进行群体性事件潜伏期的环境监测和危机预警报道;加强危机蔓延期的沟通协调功能及恢复管理期的社会反思功能;在农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法治价值取向”或“法治进路”上,还应加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反思、多元主体利益关系分析以及化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思维路径分析。

此外,在危机传播模式上,还应加强旨在促进传受双方的沟通、交流,从而形成一种共识、达到双方利益表达均衡的“双向式对称模式”。当前农村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关涉村民、开发商和政府等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纠纷,他们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冲突升级或矛盾激化,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源于相互之间平等沟通、互动交流的对话机制的缺失。作为公共话语平台或利益表达渠道的媒体,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应加强“可辩驳性”或“论辩性”法治思维,多通过“双向式对称模式”报道,担当起农民群众、政府和开发商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理性沟通平台,促使各方通过对话与讨论,充分了解彼此的立场或诉求等,从而消除存在于各方之间的误解,避免冲突事态的升级。当然,农村群体性报道中“双向式对称模式”的采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是否采取官民协商的“双向度处置模式”,尤其是能否在行政法治治理模式上完成从“压制型治理”向“回应型治理”的转变[8]。

最后,值得深思的是,以往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往往被视为负面信息,被严加掌控;媒体也大多自我禁锢,为了政治安全、经济利益,常常采取慎言、不言或以“地方政府”之命是从的策略,不敢擅自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新闻信息。此次晋宁“10·14”事件报道从总体上看明显以负面或批评监督类报道居多,不少媒体勇于深入实地揭示真相,直面热点、焦点或敏感问题,敢于批评弊政,倡导法治化的治理方式,呼唤更深层面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等。可以说,晋宁“10·14”事件报道体现了我国群体性报道标志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郑卫东.农民集体上访的发生机理: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4(2).

[2] 刘雪松,宁虹超.中国社会现代性转型期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思维进路——从法治秩序到法治文化[J].学习与探索,2012(5).

[3] 刘雪松,宁虹超.利益保障视野下“群体性事件”的法治进路[J].学术交流, 2012(9).

[4] 李萍等.特殊传播[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

[5] 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J].法律科学,1997(4).

[6] 邱成梁.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可辩驳思维[J].西部法学评论, 2014(3).

[7] Young.T.R, ChaosTheory and Symbolic Interaction Theory[J]. Symbolic Interaction, 1991(14).

[8] 崔卓兰,张继红.从压制型到回应型:行政法治理模式的转换[J].社会科学辑刊, 2014(6).

(责编:刘雨霏(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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