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外传》版权方诉《龙门镖局》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为电视剧《龙门镖局》多次明示、暗示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多次出现“《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等文字,涉嫌不正当竞争,《武林外传》版权所有方于是将《龙门镖局》8名联合投资出品方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10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上述诉讼。
原告联盟影业投资公司诉称,2005年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武林外传》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编剧为陈万宁(笔名:宁财神)。2013年,小马奔腾壹公司等八被告联合出品了宁财神的又一部电视剧《龙门镖局》。八被告在多个场合突出编剧地位,明示、暗示电视剧《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多次出现“《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武林外传》在置景和服装上因陋就简,《龙门镖局》高端洋气”等文字;且宁财神也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但原告与《龙门镖局》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联盟影业公司认为,《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热播使其成为知名商品,“武林外传”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八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共同答辩称,三被告摄制、发行40集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系合法使用著作权;原告仅享有电视连续剧《武林外传》的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并不包括剧本的著作权;编剧宁财神有权创作《龙门镖局》,且《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是编剧宁财神的两部完全独立的作品,三被告基于宁财神创作的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并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贬损原告及《武林外传》的声誉。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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