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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状告江南开庭审理 "同人作品"著作权如何划分

2017年04月26日06:41 |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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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庸打官司,谁惹老人家不高兴了?

南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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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一早,“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一天,一场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打起这场官司的,是金庸(真名:查良镛)!对,你没有看错,就是大名鼎鼎的香港武侠作家金庸。

  这是谁把他老爷子给惹了?事情缘起于2015年12月,金庸办公室收到一份某影视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声称取得了一部风靡网络的文学作品《此间的少年》的影视作品改编权,特来征求他老人家的意见。他这才发现,《此间的少年》这本书中,人物名称都叫郭靖、杨康、乔峰、令狐冲、段誉、王语嫣、康敏……这些如雷贯耳的名字,地球人都知道啊!

  于是,金庸老人家一纸诉状,把《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真名:杨治),以及出版发行该书的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该书的广州购书中心一气儿告上法庭,诉四被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由于案件关注度高,天河区法院本着司法公开的原则,特在广州庭审直播网(天河法院专场)对庭审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金庸:我的“郭靖黄蓉”你不能抄

  原告查良镛无须“南方南”君介绍了。被告杨治,关于其文学成就,“度娘”是这么说的:中国作家、小说家、内地幻想文学家、《九州志》主编、媒体公司总经理。1977年7月13日生于安徽舒城,就读北京大学,留学于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凭借回忆北大生活的小说《此间的少年》踏入文坛,2013年登上中国作家富豪榜第一名。

  让两位作家对簿公堂的,就是这一本《此间的少年》。且看书中:化学系男生郭靖和物理性女生黄蓉在新生报到上认识,进而互生情愫;杨康单恋中学同学穆念慈,却多年无果;满怀雄心壮志的令狐冲担任班长,却遭遇了大学生活里第一次重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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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2015年,原告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原告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告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经查,《此间的少年》是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大量销售。原告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此间的少年》,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

  原告认为,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同时,原告还认为,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江南:校园小说和金庸原著是两码事

  庭审引发了各方广泛关注。开庭的天河区法院8楼民事中法庭有60多张旁听座位,一早就坐的满满的。法院工作人员透露,很多还是高校在读法学学生。

  当然,金庸93岁高龄,不可能再亲临庭审现场,而是全权由律师代理。他在庭审上代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2. 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00.3万元;4.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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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一系列指控和诉求,被告方杨治的态度也是硬气的:“我方认为,《此间的少年》作品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代理律师辩称,《此间的少年》是作者追忆大学时代的校园小说、青春小说,与金庸原作的时代背景、作品类型截然不同。从当当、豆瓣等网友评价来看,谈论的关键词都是大学、校园等,而非原告作品中的武侠世界。

  而关于被告作品中大量出现的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其代理人辩称,抽象的人物名称和抽象的人物关系的使用,是古往今来惯常使用的创作手法,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此间的少年》在作品类型、主题、时代背景、人物面貌、人物关系等都与原告作品具有明显区别,属于作者杨治全新创作,赋予了既有人物名称新的角色内涵,融入了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让读者误以为和原告作品有任何关系,没有实质上影响原告对作品的权益,没有实质上损害原告权益。

  被告还辩称,原告认为被告盗用原告创作元素谋取重大利益,从而认为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不充分,双方纠纷应由著作权法来调整。被告没有误导消费者,不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不违反公正的商业道德。

  在法庭问答环节,当被告就《此间的少年》是否导致原告销量的减少,造成实质性损失向原告发问,后者表示提不出实质性的证据。

  其他作为图书出版方和销售方的连带被告也认为,他们对作品的来源、署名都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也获得了作者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和任何过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要件,也没有违反任何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争议:“同人作品”著作权如何划分?

  据主审本案的天河区法院分析,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类型非常新颖,因为其涉及到近年非常火的一个文学概念“同人作品”。

  所谓“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游戏、影视剧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或许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小说、游戏等领域接触过“同人作品”,发现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与某一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保持一致,甚至如“情侣、宿敌”等人物关系都与知名作品的人物关系较为类似,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著的不同。

  主审法官根据庭审陈述,归纳出原被告双方的5个争议焦点: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在故事情节是否与原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辩称合理使用创作要素的理由是否成立;该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连带被告是否与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是否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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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南”君发现,社会舆论对双方争议也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有网友坦言,勾起自己对《此间的少年》阅读兴趣的,就是情感深处的“金庸情节”和那些耳熟能详的人物角色;还有一些读者则表示对金庸的作品一知半解,吸引自己的是《此间的少年》中对大学校园生活的全新演绎。

  由于属疑难复杂案件,漫长的庭审从早上8点45分开始,直到下午2点多才结束,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专家表示,本案的裁判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今后的发展和走向有着深远的意义。相信熟悉热爱金庸的小伙伴们一定很期待。

  最后播个广告:不能像“南方南”君这样到现场听审的小伙伴们别着急,登陆广州庭审直播网(http://gz.sifayun.com),关注“天河法院”微信公众号都能观看本案“庭审直播”。如果因故错过直播时间,也不用担心和遗憾,播出的庭审会保存在广州庭审直播网上,方便大家随时观看。(人民日报中央厨房·南方南工作室 贺林平)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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