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传媒

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引关注 法律界人士详解边界

2017年05月13日07:29 | 来源:法制日报
小字号
原标题:法律界人士详解同人小说法律边界

不久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被称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目前,同人小说已经成为网络小说的重要类别,“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也引起业界对同人小说法律问题的重视。

同人小说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琼瑶诉于正案是近年来比较有影响的知名作家维权案件。琼瑶代理律师王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同人小说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该概念源于日本的动漫文化。随着当今网络文学快速商业化发展,同人小说创作发展迅猛,从书迷自娱自乐日益向商业化同人创作转变。”

王军将同人小说分为几类:剧情衍生类,在原作情节的基础上创作一些原著中没有的情节;自创人物类,在原著情节的基础上设置一些在原著中没有的人物角色;混合衍生类,把两部或两部以上原作的人物、情节糅合在同一小说中;时空变幻类,把原作的人物脱离原作描写的时代和社会背景,或者人物通过时空交替变换穿梭(又称“穿越文学”);模仿讽刺类,即借用原作的情节、人物,模仿原作内容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

“一部同人小说中可能运用一种或多种创作方式。”王军说。

“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出现后,原创作者与同人小说作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大焦点,双方能否实现共赢?

王军认为,如果同人小说作者能够取得原创作者的合法授权,是可以与原创作品实现共赢的。如果没有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则要看同人作品对原创作品的使用是否在法定范围内,如果超过法定范围则容易涉嫌侵权。

“同人小说已经从原来一些书迷、影迷、作品爱好者的个体创作,变成了带有强烈商业色彩和营利目的的创作和传播,受到法律规制的可能性更大。”王军说。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看一部同人小说是否涉嫌侵权,主要是看情节方面是否有高度类似,是否会让读者产生某种错觉。如果同人小说只是借用了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但是整体人物关系、情节设置都和原创作品都不一样,则可以视为是一部戏仿的作品。

郑宁说,同人小说作者要提高版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同人小说写作的法律边界还比较模糊。同人小说作者要尽可能与原创作者沟通,以避免后续纠纷。否则,一旦同人小说大获成功,取得很高商业收益之后,原创作者可能会提出异议。

强化合同意识规范网络文学

不久前发布的《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中提到,“网络内容产业各领域版权纠纷数量趋于均衡,其中网络文学案件数量达到总量的24%,比去年增加10个百分点,涉及著名影视作品互联网传播的版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网络文学的创作非常丰富、多元,并且效率奇高。与传统文学创作相比,网络文学对于创作者的职业身份、创作经验、创作质量、公开发表方式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这对于繁荣网络文学创作是有利的,但正是因为方便、便捷,也导致了侵权的发生。对于网络创作者而言,可以借鉴他人文风,但切忌抄袭,这应该作为网络创作的原则和理念、合法合规的创作方式。”王军说。

“金庸诉江南案提醒同人小说作者,今后在创作时要更加谨慎。不过同人小说算是一种新的小说题材,从著作权法来看,也是鼓励创作的。在保护原创作者和同人小说写作之间要找好平衡。行业协会比如文著协在这方面能够发挥作用,比如代表同人小说作者群体去和原创作者沟通,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郑宁说。

随着网络文学创作的繁荣,郑宁认为,为了更好保护网络文学版权,还是要强化契约意识、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权属关系。“现在网络文学领域发生不少纠纷,就是因为约定不明确。比如网络文学作者和网络文学网站签订协议后,著作权究竟属于谁,有时候没有明确。有的作者和好几个网站同时签约,版权方面的一些具体细节没有明确。就侵权问题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从而震慑侵权者。现在赔偿数额还是偏低,维权的成本却比较高”。(记者 杜晓 实习生 孟雨佳)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传媒推荐
  • @媒体人,新闻报道别任性
  • 网站运营者 这些"红线"不能踩!
  • 一图纵览中国网络视听行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