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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的制度探索和重大挑战

刘金瑞
2017年08月28日17:57 | 来源: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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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各种与互联网有关的纠纷和诉讼大量增加,这些纠纷和诉讼往往具有跨地域、数量巨大、涉案额小等特点,让我国司法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可见,传统诉讼审判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网络信息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探索新的司法运行模式已经刻不容缓。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深改组会议提出了“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对于管辖权调整等制度创新要于法有据。虽然《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内容并未公布,但相信这一方案已对上述问题作出统筹部署。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未来很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互联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作出专门规定。

设立互联网法院,不仅能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消费者维权,还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及时规范网络行为、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促进网络健康生态形成,让互联网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推进网络法治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探索提升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互联网法院的制度探索重点

对互联网法院的目标定位,深改组会议强调的是“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据此,互联网法院具有两方面特色:一是处理涉互联网案件,二是依靠互联网技术。那么,今后互联网法院制度探索会有两方面重点:一是探索涉互联网案件诉讼和裁判新规则,二是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判质效。

在探索涉互联网案件诉讼和裁判新规则方面,杭州法院系统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也是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的重要原因。2011年起杭州法院系统就开始探索诉讼新模式;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三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专门审理涉网纠纷案件。根据“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官网显示,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贷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

未来互联网法院很可能会扩大涉网案件管辖范围,也会继续探索裁判规则、执行规则的创新。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不同诉讼类型和不同当事人的特点,尤其是当事人对在线诉讼方式的接受程度,应该考虑赋予某些案件当事人对在线诉讼方式的选择权,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判质效方面,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诉讼全程网络化和高效化。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办案质效,先后开发应用了“智审”“法信”“庭审语音自动识别”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极大提升了证据审查、法律条文和案例推送、文书自动生成及校核等方面的工作。但互联网法院不仅要利用互联网技术辅助办案,其目标是要实现从起诉、调解、立案,到举证、质证、在线庭审、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全程网络化,让足不出户在线解决纠纷成为可能。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已基本搭建起适应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在线庭审、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在线平台,未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探索、完善在线环境下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规则。

互联网法院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法院的重要目标是实现诉讼全过程的网络化,互联网法院的各诉讼环节将依靠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这种不同于现实环境的在线技术环境,将会对互联网法院带来一系列重大挑战。

从在线技术影响诉讼程序来看,在线技术要求诉讼全过程都必须以电子化方式呈现,这种电子化形式会影响甚至改变诉讼程序设计,这就可能需要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以电子化方式举证、质证,会产生影响和改变举证、质证规则和电子证据规则的问题,这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处理证据的提交形式、如何确认电子证据和证据原件的关系、如何交换电子证据、如何质证不适合电子化的证据等。再比如,现实环境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类型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公开庭审,社会公众可以旁听。但是在网络在线环境下,一般只有当事人输入特定密码后才可进入在线庭审系统,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外的普通社会公众可否旁听在线庭审?参与旁听在线庭审人数过多超出系统运行负荷怎么办?

从诉讼程序依赖技术实现来看,诉讼程序建立在技术可靠的基础上,技术故障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断。比如在线庭审中,互联网法院目前规定,如果在未经法官允许的情况下,用户直接关闭视频退出庭审或者关闭浏览器,则默认放弃庭审的权利,法庭将按缺席庭审处理。但是如果这种中断是因为网络连接服务故障或者遭受恶意网络攻击所致,能否认定当事人缺席庭审?此外,互联网法院所有诉讼环节都在网络环境进行,所有的庭审情况和记录档案都被存储为数据,如何切实确保这些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确保这些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安全,成为攸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关键问题。

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是保证互联网法院公正司法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互联网法院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的关键所在。设立互联网法院,顺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相信随着实践探索的稳步推进和经验提炼,一定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妥善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挑战。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探索通过信息化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可行之路,是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能力的有力举措。不过,从长远来看,随着社会网络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将成为所有社会生活的底层架构和基本场景,未来经过一定时期也许不会再区分互联网法院和其他一般法院,“互联网法院”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

(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编:马潇(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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