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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介校园暴力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

蔺梦璇
2017年08月30日16:50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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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用手机视频曝光新闻的方式越来越多,其即时性和真实性使得许多新闻报道都会使用这些原始视频。在2016年多起校园欺凌事件的传播中,大多以“网曝”为开头,这说明自媒体时代对新闻报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网传视频成为新闻报道可以利用的重要信息来源。而对于校园欺凌此类涉及到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电视报道在选取视频时是如何处理的,可视化的电视媒介报道的框架是怎样的,是否做到了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文通过对2016年电视媒介报道校园暴力的节目进行分析,旨在寻找报道规律,发现报道的优点和不足,进而探讨电视媒介在报道校园暴力事件时处理专业主义与社会责任关系应坚持的原则,对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提供借鉴和思路,以期为研究媒介暴力提供一个新的方向,理清在自媒体时代,电视媒介防止媒介暴力的合理举措和规范行为。

关键词:校园暴力;电视媒介;社会责任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倡导媒体融合的时代,互联网对新闻传播的形态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手机视频的即时性为电视新闻报道提供了有力的原始材料,对于校园暴力的报道,相关的视频、图片成为还原事件的重要报道工具,那么在电视媒体报道中,如何处理这些视频,在保证专业主义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避免媒介暴力的发生,便成为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关注的重点。并且,在以往的文献研究中较少有涉及电视报道校园暴力的研究,所以本文以内容分析的方法,探索电视媒体报道校园暴力的特点,旨在为校园暴力的媒体报道提供可行性思路,将媒体的社会角色运用得更加合理。

二、电视中校园暴力报道内容分析

(一)内容分类及信息来源

在选取的20个电视报道中,时间最短的是1分40秒,最长的是24分。在报道的分布中,有3个是来自中央电视台频道,11个来自东方卫视、北京卫视等省级电视台,6个是来自地方开设的市级电视台。省级和中央电视台的时间长度集中在5分钟以上,挖掘深入的程度较高,最长的是中央电视台《新闻1+1》的一期节目。

在报道的内容中,介绍完校园暴力事件基本情况后,接下来几乎都是媒体工作者自采所获取,而不是对其他媒体报道整合,自采的范围包括对学校、受害者、参与者的采访,有些还有对法律、心理、教育等相关社会方面的采访。在市级电视台中,有2个报道中包括对当地检察院、派出所举办的拒绝校园暴力类讲座活动的内容,是具体到政府、学校为防止此类事件采取的行动的报道。而中央省级类对数据的运用较多,在报道中以大数据调查的方式来收集民众信息,了解学生、学校等相关群体的意愿和舆论趋势。

(二)报道方式

在校园暴力的报道中,现场情况的呈现有两种方式:情景再现和原视频。因为选取的样本是以有视频的报道为主,排除了没有现场视频的新闻事件。所以在此基础上,新闻还原的手法上表现出两种形态,一方面在地方频道的报道中,大多利用的是原视频,同期声的播放、事件过程的展现都是“原汁原味”;另一方面,中央省级电视媒体中的报道中,新闻还原是对原视频进行截图或者情景再现表演的结合。对比强烈的是,这一级的电视报道中弱化了视频中的声音,有些还只采用截取视频照片的形式,从而减轻了视频的画面冲击力,其中4个报道还在右上角的位置标明“请勿模仿”的字样。

(三)“新闻还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报道结构

在节目中,一般是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介绍,突出问题的社会严重程度,再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无论一个还是多个事件,都会从为什么开始讨论,接着提出意见。这个结构也与其他社会问题的报道是相同的。

虽然电视节目的时间是有限的,很难以大幅度的篇幅来论述一个问题,但可以借鉴的地方是,即使报道的时间有限,媒体报道的角度是多方面的,以事件的旁观者坚持客观的态度。信息来源自采的范围广就体现在多角度的采访,媒体没有明显的意见倾向,采访对象中囊括受害者、受害者的家人、受害者的其他同学、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政法机构等多个方面,给受众提供的思考角度是全方位的,引导一个多元化分析问题的框架,为建立理性的舆论导向贡献思维,在议程设置上发挥有力作用。

(四)媒体观点呈阶梯状分布

观点对应主体,发表意见的主体分为国家、学校、家长、个人四个方面。每个媒体对这四方面的意见倾向是不同的,按照出现次数来说,四者的数量呈阶梯状分布,依照从下往上的顺序是学校、家长、国家、个人。在阶梯最下层也是意见倾向最多的学校,虽然数量和家长相差无几,但也能明显看出学校在校园暴力上应当承担的责任高于家长应当承担的责任。国家和个人的数量是最少的,从国家和个人的角度提供的建议比较少,有百分之二十的电视报道是能从国家制度的层面提出意见,对个人成长的自主性产生思考。

三、校园暴力电视报道不足与展望

(一)电视报道校园暴力的不足

1.表面化信息较多,报道深度有待加强

通过对20个电视新闻报道的分析,可以发现报道内容“千篇一律”的现象,都是介绍新闻的信息,然后分析原因,提供解决办法,缺乏背后的思考性。尤其能看到时长24分钟是最长的节目,且是中央电视台频道。对于校园暴力这个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的问题来说,公信力较强的电视媒体应该发挥新闻的敏感性,进行深度地挖掘报道,时间虽然不是衡量深度的标准,却影响内容的拓展;电视媒体分析问题和提供建议的角度很全面,但更重要的是考虑其可行性。报道的广度得到保证,却容易造成“泛泛而谈”的现象。所以现在的电视媒体中,有限的时间里可以利用一个角度展开多层次的探讨,追求“精而有力”。专注于一个角度可能比追求多而广更能发现问题的本质,达到报道社会、影响社会的目的。

校园暴力的主体是明确的:当事者、学校,第三方,在观看节目后发现一个主体的缺失,即施暴方的采访。应该说在分析原因时,媒体提供了多个角度,都在论述行为人为什么施暴,但较多忽略了“让行为人说话”。关于受害者的采访几乎是每个节目中都包含的,但只有1个节目有对施暴一方的采访。

2.不合适的报道方式带来二次伤害

在一个地方电视台的报道中,开头是校园暴力事件的原视频,画面没有经过处理,视频中被打学生的哭泣声、施暴者的嬉笑声、打击的声音形成强烈的荧幕效果,在视觉效果上能够吸引观众的注意,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画面对受害者及其家人会造成二次伤害。而省级电视台和央视的处理更为恰当,在他们大部分的视频运用中,都是截取了视频的一部分,虚化了原来的声音,画面比较缓和,传递的信息更容易让人接受。有一个报道在技术的处理上值得借鉴,它将视频画面截成图片,既保证了新闻的真实性,又没有产生视觉上的不适。总之,对校园暴力的电视报道来说,应该注意画面的处理,以人文情怀指导电视制作,坚持人文主义的底线,防止可能产生的“暴力示范”和“二次伤害”。

(二)建议和展望

1.注重深度,挖掘本质

对于校园暴力这个社会性较强的主体来说,人们希望看到的是问题的本质,关注施暴者的内心和校园保护的可行性,作为新闻报道节目的信息收集和制作者,电视媒体应该站在受众的角度,向自己提问,换位思考,明白观众想要知道的问题。以采访对象为例,在这20个样本中,缺少的一个采访主体是施暴者本身。作为施暴者,进行暴力动作的初衷是什么?他们的性格是怎样的?后悔的同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这些问题不能仅依靠第三方(学校老师、心理专家)的推测或者经验来回答,而是回归到问题的本身,追求本质的探讨。

2.保护隐私,避免媒体侵犯

在选取的样本中,可以发现所有播放视频的报道节目,都对视频中的人头做了马赛克处理,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看到现在电视媒体的进步,保护当事者隐私的意识得到提高,这是电视媒体的可取之处。另一方面,在一家电视台对受害者进行再回访时,对受害者也是进行了马赛克的处理。所以在报道校园暴力事件中,应该坚持这一原则,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自尊,重点认识到校园暴力主体的特殊性,牢记社会效益大于媒体效益,从而为电视报道提供道德上的保障,减少媒介暴力的可能性,努力使得此类报道实现社会责任和职业主义的双赢。

3.影响社会大于记录社会

媒体的社会责任在媒介暴力探讨中是关键,因为新闻工作者不应是信息的搬运工,还应是影响社会的传播者。记录社会是媒体的职业要求,影响社会则是媒体的职业责任和义务。社会责任角色的担当是媒体报道和传播的铺路石,没有社会担当的媒体报道是没有灵魂的。以整篇论文所依据的报道为基调,媒体报道的深度是不够的,在节目的观看中能够清楚地感受到,报道的构成是媒体采集信息的罗列,缺乏的是媒体本身的思考,提出的意见全面但不够精华,表达出来简单但可行性小。总之,电视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影响社会的力度。

四、总 结

校园暴力报道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背后承担着未成年人的天空,肩负着媒体的社会责任因此更重。本文最终目的是为了给媒体报道校园暴力提出建议、指导方向,也为了借校园暴力回归电视媒体本质,呼吁越来越多能够影响社会的电视媒体报道产生。学者丹尼?埃利奥特说:“无论大众媒介置身于怎样的社会中,他们都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每种媒介都要对依赖他们而获知信息的公众、团体负责任,不管是私有制媒介,还是政府所有制媒介,不管有无新闻控制存在,也不管这种控制是来自新闻机构本身,还是来自外部力量,责任都是存在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一直存在的责任终会将校园暴力报道推向完善、进步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袁博,石静.浅析大众传播中的“媒介暴力”现象——以校园暴力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6(9):32-33.

[2] 杨瑞丽,宋燕.关于“校园暴力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以《南方周末》为例[J].新闻世界,2011(4):136-138.

[3] 张蓉.媒介新闻报道的思路与社会责任的履行论析——以《人民日报》《华商报》《南方周末》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为例[J].东南传播,2010(12):20-23.

[4] 阴卫芝.校园暴力案报道的伦理反思[J].新闻记者,2010(7): 15-19.

(责编:马潇(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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