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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改编合同,权利边界不容忽视

——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

任晓宁
2017年09月14日13:32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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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签订改编合同,权利边界不容忽视

  张三享有某小说的著作权,A公司是影视公司,希望把作品改编成剧本后拍成电影。授权条件谈妥后,张三出具了授权书如下:“张三将《××》作品的独家改编权授予A公司行使。”这个授权书有没有问题?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看来,这样的授权书并不严谨,既没有时间的限制,也没有对改编权的权项进行限制。这种“漏洞百出”的授权书,容易在后期引发纠纷和扯皮。

  改编权内容复杂

  合同约定须详尽

  近几年,随着IP热的如火如荼,很多IP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也很珍惜。以2014年为界限,之前作者授权往往是授出一个大权利,基本包括改编权的所有权利。2014年以后,很多作者在给影视公司或者经纪公司授权时,会把权利分得很细,一般不再一股脑把改编权全部授权出去,而是按照改编成不同类型的作品分项授权,如对改编电影的权利可以分为院线电影、网络电影;电视剧的权利可以分为上星电视、地面电视、网络电视;游戏的权利可以分为网页游戏、客户端游戏、手机端游戏等。

  梁飞提醒说,如果改编方签的是分项的改编权,那么在行使的过程中一定注意尽量不要超越权利范围。比如《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诉北京千橡公司游戏案,南派三叔把《盗墓笔记》网络游戏及转授权授权给上海简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家上海公司转授权给千橡公司改编网页游戏的权利,千橡公司开发了网页游戏之后又开发了手机端游戏。南派三叔将千橡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授予的权利只有网页游戏改编权,没有手机端游戏改编权。这个案件最终作者胜诉。

  如果把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那签订合同时还应该注意转授权的条款。梁飞建议,签约双方不要忽略转授权问题。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作者允许影视公司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行使,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有没有权利再把这个权利转让给第四方、第五方呢?为了避免争议,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尽量把“各层级的转授权”罗列进去。

  五年为改编权

  授权期限的利益平衡点

  梁飞谈到授权时间时,先举了一个案例:改编授权合同中约定改编权、摄制权的授权期限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但是制片方2017年6月20日才开机拍摄,此时距离截止日期只有10天。如果合同到期以后制片方继续拍摄、制作,然后上映电影,这是不是超过了合同的授权期限?

  这样的案例现实中时有发生。因为在拍摄电影时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经常发生,为了避免分歧,梁飞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要尽量考虑到不能如期完成摄制上映的问题,对将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恰当的约定,采取双方可以接受的弥补措施等。

  对于授权合同期限的问题,一般来看,作者希望时间越短越好,而影视公司则是希望时间越长越好,那么这个时间应该如何约定呢?考虑到利益平衡的角度,如果要制作院线电影、上星电视剧的话,尤其涉及重大题材报批的情况下,梁飞建议这个期限一般不要少于5年。

  同时,梁飞也建议作者,影视剧对于作者来说,也是品牌建立的一个重要渠道,作者将专有的改编权授予影视公司后,不能再另行授权,如果影视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不行使改编权的话,对作者绝对是个损失,因此作者应当争取单方解约的权利,“比如说作者与影视公司签订了5年的专有改编权授权合同,过了两年,影视公司还是无声无息的,既不去找人改编剧本,也没有拍摄的计划,把作品压箱底了。这种情况下作者应该有权利解除协议,让之前授权出去的改编权、摄制权回归作者。这样作者可以再另行授权他人行使改编权,避免整整5年的空白期”。

  改编地域有边界

  授权国外公司要谨慎

  与一般作品授权使用不同,如果一部小说要改编影视剧,通常授权不会特别限定地域,无论是作者还是制片方都不会认为如果改编的电影或者电视剧能传播到世界各地是一件坏事。但在某些情况下,中国作者授权他人改编影视剧的话,要考虑授权主体地域的限制。

  “影视剧对于制片方主体的地域范围要予以考虑。如果作者把作品的影视剧改编权授予了外国公司,那得注意了,这个影片有没有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拍摄、发行,这将是一个未知数。”梁飞介绍说,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对于影视剧制作、发行的业务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如果作者把影视剧改编权授权给了外国公司的话,那外国公司是不能独自在国内进行拍摄、制作、发行的,只能与国内的制作公司进行合拍片,但是合拍片的限制要比国产片的限制严格得多。

  改编后作品有版权

  但行使受限制

  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游戏后形成的改编后的作品的版权属于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的版权归改编人所有。但改编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该注意,不能侵犯原作者权利,并非所有的著作权权项的权利都能行使。

  如果一个影视公司将原著小说改编成电影,影视公司享有该电影的版权。但影视公司因业务拓展,希望根据该电影改编成游戏,或改编成图书出版,可不可以呢?梁飞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这是不可以的。“电影作为一个改编作品,属于根据原著改编而来的衍生作品,虽然是制片方对其享有版权,但是法律规定对于衍生作品权利的行使,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这一点上,他也建议签订改编权许可合同时要予以明确。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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