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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擅自删评最高罚50万 竞价排名应标明广告

2017年11月01日06:5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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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商平台擅自删除评价最高罚50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供图/新华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30日至11月4日召开。本次会议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增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等。审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等。同时,本次常委会二审电子商务法草案、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

  电子商务法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删除或终止交易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与2016年12月亮相的初审稿相比,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了补充和完善。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不得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评价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

  二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竞价排名的商品应标明“广告”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用户注销方面,草案二审稿也新增了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在“显示搜索结果”方面,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没有显著标明为“广告”,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平台修改协议应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规定。

  若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草案二审稿规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知道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 平台应删除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根据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在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孟亚旭)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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