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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手段隐蔽危害大 专家:平台须强化责任

郑 宁
2018年03月29日07:1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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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平台须强化责任营造向善网络环境

对话动机

最近一段时间,“单亲妈妈发文痛诉十岁女儿被诱导文爱”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的发展,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一些大学生、职场女性也面临着网络性骚扰的问题。网络性骚扰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祛除这些不良信息?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 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大

记者: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社交软件及相关功能的广泛应用,不少人都在社交平台或者聊天工具遭遇骚扰。在多数情况下,遭受骚扰的网友大多选择置之不理。在移动互联网日益渗透工作、生活中的今天,我们该如何界定网络性骚扰?

郑宁:性骚扰,是指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行为,既可针对女性,也可针对男性;既可以针对成年人,也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性骚扰是性骚扰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性骚扰就存在,随着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的发展,网络性骚扰变得更加普遍、手段更加隐蔽,危害也更大,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负面影响极大。网络性骚扰也是世界问题,根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2014年的调查,25%的年轻女性遭遇过网络性骚扰。

朱巍:以前我们对网络性骚扰没有直接规定,对于性骚扰以前也并不认为属于犯罪,因为严重的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过,现在在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时,都把对妇女的性骚扰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内,所以我国现在对性骚扰是有明确规定的。

现在的问题是网络性骚扰如何认定。学术上一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及的在公共场所裸露等情况,其中的公共场所就包括了互联网场所。

“微信十条”以及关于论坛、跟帖、评论等的一系列新规,都对互联网文化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规定传播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在内容安全中,当然包括点对点的传播方式。所以,我认为点对点的发布骚扰信息也涵盖在内。

保留截图证据及时举报

记者:如今,几乎每个人都是互联网的参与者,在网络活动中遭遇性骚扰的人也有不少。大多数人面对这种情况或置之不理或不知所措,但这种态度往往会让骚扰者变本加厉。那么,当网友遭遇网络性骚扰后,应该如何维权?

郑宁: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性骚扰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也规定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罪、诽谤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被骚扰者应当保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向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罚违法者,必要时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朱巍:被骚扰者维权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截图,然后把证据提交给网络平台,轻微的可能上升不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民事责任是要承担的。

多措并举根治网络性骚扰

记者:对于网络性骚扰行为,有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进行根治?

郑宁:首先,立法部门应当将网络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其次,网络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通过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加强技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机制等方式减少网络性骚扰行为的发生;最后,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应加强教育,在中小学生、大学生入学及成人入职培训时,加入如何防止性骚扰及网络性骚扰的培训,使大家识别哪些是性骚扰行为,并懂得相应的维权救济途径,这些都非常有必要。

朱巍: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黑白名单制度,严格落实实名制;其次,相关部门和平台要鼓励大家去举报,因为向上向善的网络环境是网络主体责任工程重要方面;最后,加强宣传教育,让大家知道哪些属于性骚扰,以便帮助大家回避性骚扰或维护自身的权利。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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