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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媒体中的隐私分享和保护

贺子宸
2018年12月10日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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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爱好者》

【摘要】基于位置媒体公开性的特点,大量数据在媒介平台上呈现公开化的态势。新媒体时代,用户的数据在媒介平台上轻而易举就可以被获取。一方面,位置媒体可以帮助主体进行自我认同和身份建构,记录在空间中的实践。但是另一方面,受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展露隐私,对自身造成一定的伤害。位置媒体中的隐私分享应当存在一定的边界。因此,应尽快出台数据隐私权保护政策,制定媒体行业的相关条例,提高公众对于隐私保护的相关意识。

【关键词】位置媒体;隐私保护;隐私边界

一、位置媒体:概念提出及其应用

“位置媒体”这个概念是由Marc Tuters 和KarlisKalnins创造的。[1]它一般是指在用户传播和交流中绑定了位置的媒介形式,基于位置的媒体会根据移动设备用户的位置直接向其发送多媒体和其他内容,从而引发传受双方的互动,旨在探索位置媒体如何影响了人们的空间概念以及社会组织结构方式。后来,移动互联网增强了人们通过自我定位技术在网络中获得更多信息的能力,这一术语成为打破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藩篱的同义词。

位置媒体具有开放性、可逆性、多用户支持、可塑性的特点。2008年黄鸣奋在《位置媒体:赛伯化的回归》一文中提出,位置媒体最直观的形式就是随着用户位置变化而变化的动态地图,人们不但可以通过位置媒体追踪到他人,反之他人也可以追踪到自己。[2]例如百度地图中的位置功能,百度地图在使用前开启位置定位功能,用户将自己的位置真实传达至后台,后台规划合理路线方便用户到达目的地;还有微信中的位置共享功能,微信好友可以通过共享功能找到自己,但是同时自己也可以按照位置找到对方;在陌陌中开启位置定位功能,陌生人搜索附近的人进行聊天,从而达到交友的目的。现在越来越多的社交媒体,例如百度、抖音、美颜相机等也相继出现了定位功能,但是根据其软件的常规功能来看,根本不需要用户开启位置信息,因为一旦开启位置,伴随而来的就是隐私泄露的巨大威胁。

以Google为例,2016年,谷歌改变了服务条款,允许它把公共数据信息和个人识别信息合并。谷歌会根据我们平常在社交软件上留下的搜索信息或者浏览偏好进行跨设备、跨时间追踪,谷歌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现用户及其信息,但是这一技术也意味着用户很有可能“衣不蔽体”。因此,研究位置媒体的隐私分享和保护问题,不但有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防止遭受隐私泄露的威胁,也有助于媒介合理使用大数据,使其功能更加合理,有利于其推广。

二、位置分享中的隐私权侵害

新媒体环境下,用户的信息廉价储存,获取途径越来越简单。这就是大数据带来的便捷性。正是由于廉价便捷的特点,使得位置媒体获得用户信息轻而易举,并且对用户的信息“二次利用”越来越便利。当有人丢失物品之后,通过位置媒体可以方便找到失主,但同样,居心不良者也可以利用位置媒体的功能避开失主。因此,在互联网上虽然可以轻易获取一个人的信息,但也给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位置媒体信息分享动因

分享性是位置媒体的特点,位置媒体的广泛让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有据可循”。首先,位置媒体自身具有强制性。目前,大多数软件使用前,客户端会对用户进行询问,是否开启位置定位功能,如果用户拒绝,则该软件大部分功能不能被使用。例如美颜相机在使用前会询问是否开启定位,一个主要功能是拍照的软件根本不需要位置服务,但是如果拒绝开启,相机则不能使用。其次,是个人形象的自我构建。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在其创立的拟剧理论中,提出人生的“前台”和“后台”的概念:“每个人实际上是舞台上的表演者,他们需要借助语言、文字等符号进行表演,并努力获得好的效果。这是因为个体的活动若要引起他人的注意,他就必须使他的活动在互动过程中表达出他所希望传递的内容并分享隐私,这样有助于获得认同。”[3]这就如美国未来主义学者帕特里克·塔克尔所说的那样:“预言中的信息时代已经来临,隐私幻觉已经公之于众。我们自愿将我们的生活、我们所爱的人的生活,暴露给全世界。”例如在滴滴平台上,很多女性用户会将自己的照片进行美化,这样司机就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到乘客,立即形成更具现实的社会交往,但是同时顾客的家庭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隐私,也在滴滴司机专属平台上得到了完全的泄露,后台可以随意获取她们的信息。[4]最后,位置媒体的信息分享也具有一定的物质利益驱使。例如,一些位置媒体为了得到一些客户的更深层的隐私,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奖励或者优惠政策,例如滴滴打车这个移动媒体平台,乘客将其客户端通过转发的形式扩散到各个群里,平台会给一些乘车优惠券,并且普通受众如果完善信息会获得相关的奖励,比如乘车打折券。但是很多受众对于隐私泄露感知不足,意识不到风险,也不会终止分享行为,正是这种对于隐私泄露的轻视以及对物质利益的驱使,使他们“纵容”位置媒体的隐私泄露。

(二)位置媒体信息分享的可能危害

新媒体技术的出现同样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大数据、云计算、AR技术、移动设备、社交媒体、定位技术等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打开一个新世界的同时,也必然要求人们放弃一些东西。并且这些隐私由于其公开性,很容易被泄露,威胁到自身的安全,这一系列问题都不利于大数据的有序开发和共享。

1.满足不法分子的窥视欲

美国理论家马克·波斯特发展了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的思想,他将信息社会比作一个规模庞大的“超级全景监狱”,对大众进行系统化的隐秘监视。[5]20世纪后期,公共视频监控超越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权力对人们进行更加全面的规训。这对于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来说,正巧满足了他们对于“秘密隐私”窥探的欲望。监控者仅仅需要掌握一些简单的技术,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对个人信息进行窃取,更严重者会对隐私对象进行正面骚扰。例如5月底发生的“空姐半夜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所引发的一系列滴滴软件隐私泄露问题,根据大多数乘客反映,由于乘客在滴滴平台上留下了个人信息,顺风车专门有一个平台会对乘客进行公开评价,其中不乏一些低俗言论,比如评价乘客的身材、长相好坏。最严重者还有一些滴滴司机会私下加乘客的微信等联系方式,对其进行语言骚扰等。

2.对受众造成“精神暴政”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在网址上输入的关键词以及访问的网址,这些不同系统中显示的“数据脚印”会被记录在网上数据库中。[6]然而,随着数据库和分析技术将这些虚拟的数据深层挖掘,拼凑出一个人完整的人生轨迹,创造出一个和这些数据相近的人物形象,从而使这些数据成为现实。如此,数据的价值得以充分彰显。大数据时代,对于“数据脚印”的挖掘无处不在,个体的所有生活细节都暴露在公共空间下。数据挖掘不仅会对个人隐私和自由造成伤害和威胁,这种权力结构形态以及技术的深层蔓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精神暴政”。

3.造成用户的经济利益受损

当平台汇集的数据越来越多,算法技术越来越成熟的时候,侵害隐私权的成本则急剧减少,获得隐私权主体知情同意的成本反之大幅度增加。[7]这些平台并不是真正的私人空间,无论是从技术层面还是圈内成员组成都是如此,隐私的泄露波及真实的个人,其中不乏对人身安全、经济财产造成威胁。虽然公民已经意识到这种状况,但是无法避免且无法控制这些数据的流动。至于隐私主体主动分享在“朋友圈”“亲友群”等自认为相对封闭平台上的信息,实际上也存在诸多的泄露隐患,有些网址点进去,可能会造成财产的大量丢失,隐私被出卖到各个不正规网站被“二次利用”,更有甚者一些诈骗集团会窃取用户的信息,进行电信诈骗,造成受骗者更大损失。

三、位置媒体隐私使用的边界探讨

大数据时代,隐私使用的边界该如何界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大量的数据存在各种位置媒体上,“个人隐私主动分享”和“个人隐私被动泄露”成为一个巨大的冲突。[8]有些受众愿意在位置媒体上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全方位的展现,例如一些影视明星,在微博、报纸等社交媒体上,毫无保留地展现自己,从而获得关注度;有些网络平台的主播,也会在直播间进行全方位的展现,使自己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普通的受众也会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上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补充完整,目的是为了使大家对其进行关注,塑造“男神”“女神”的形象。这些都属于个人隐私主动分享。至于“个人隐私被动泄露”,受众则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获取了信息,例如支付宝年度账单会将用户一年的支付过程记录下来,面对这样的“被迫”记录,受众一方面无法拒绝,另一方面,即使被侵犯使人感觉不悦,受众也无计可施。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位置媒体隐私分享的边界进行探讨,从而找出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隐私保护。

(一)道德准则是基础

社交媒体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人们的行为在超级全景监狱的监控下,几乎呈现被动状态。在移动社交媒体位置服务应用中,信息分享和隐私保护总是矛盾的。因此,媒介收集数据时要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但是分享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分享要在符合大众审美、道德准则的情况下适度分享,因为有些隐私泄露之后,不法分子会用来进行诈骗,对受众造成伤害。媒介应当基于俄国数学家马尔可夫预测的连续查询隐私保护方法,通过对受众提供的当前真实位置进行一系列后续分析,对可参与泛化的虚假位置进行筛选,使生成的虚假位置在连续查询过程中在满足查询概率泛化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可连接性,进而使得生成的轨迹不易被攻击者识别。[9]

(二)个人确权是前提

事实上,在超级全景监狱中,公民自愿进入到超级全景监狱的监视中,默许它的合理性。同时,“全民都参与了这一自我构建过程,把自己构建成超级全景监狱规范化监视的主体”[10]。隐私分享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个人确权”。位置媒体要在用户已知且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运行。但是从调查结果看,APP隐私协议对部分内容都进行了回避,这暴露出数据开发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的隐患。因此,媒介在开启定位服务或者一些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的时候,例如滴滴打车平台,必须获得用户的同意,运营者应该在显要位置清楚如实告知这些目的,并应确保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不会侵犯用户的权益,用户可以随时停止不当的数据共享行为,并且不以软件能否使用为前提“威胁”用户。除此之外,公民自身也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及时感知风险。面对一些附加利益条件的诱惑时,不要为了在社交媒体上构建一个“美好”的自己,而主动泄露隐私。最后,在面对自己的隐私已经被泄露的状况下,不应当沉默不语,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隐私泄露对自己造成伤害。

(三)法律法规是保障

有关位置媒体的分享,也存在一些“强制边界”。当公安机关或司法机构进行案件处理必须通过位置媒体获取嫌疑人隐私信息时,隐私的“强制”分享也是必要的。除此之外,现阶段关于公共领域私人信息泄露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管并不到位,2011年和2012年有关部门先后起草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但是这些仅仅属于指导性文件,从形式上讲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美国则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采取了行业自律和分散立法的模式,将行业细化区分为公、私两个领域,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私人媒体行业间互相进行监督,公众领域制约政府机构对隐私的搜集、二次利用等。[11]我国现阶段应当确立立法模式,以严格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界定,并且当受众遭遇隐私泄露侵害之后,应有相关的法律救助途径,具体可根据大数据环境下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对公民进行隐私保护方面的教育,让人们意识到隐私泄露的危害,一旦发现隐私外泄,要向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现代社会沟通连接更加便利,但过于亲密的接触也会对用户造成一定的威胁,关乎用户的隐私安全问题也愈演愈烈,因此,各方面应当积极维护用户隐私安全,让自身得到更好更安全的发展。

[本文为郑州大学意识形态安全研究中心一般项目“意识形态传播:从范式转换到体系建构”(YSXT-2017-035)的阶段性成果,为“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017-CXTD-0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Waal M D.The Ideas and Ideals in Urban Media From Social Butterfly to Engaged Citizen:Urban Informatics,Social Media,Ubiquitous Computing,and Mobile Technoogy to Support Citizen Engagement[M].Cambridge,MA:MIT Press,2011.

[2]徐苒,刘明洋.论人与位置媒体的空间关系[J].现代传播,2018(2).

[3]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5.

[4]胡家尧,曹宁燕.基于地理位置服务的社交媒体中的自我呈现:以移动社交工具陌陌的个人页面为例[J].新媒体与社会,2015(11).

[5]顾理平,王飔濛.社会治理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从超级全景监狱理论看公共视频监控[J].现代传播,2017(6).

[6]静恩英.大数据时代:一个超级全景监狱[J].传播与版权,2013(11).

[7]顾理平,杨苗.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中的边界[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9).

[8]田新玲,黄芝晓.“公共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的悖论[J].新闻大学,2014(6).

[9]张磊,王斌,于莉莉.基于马尔可夫预测的连续查询隐私保护方法[J].技术研究,2018(5).

[10]张金鹏.超级全景监狱:信息方式下的权力技术:波斯特论信息方式下的统治模式[J].南京社会科学,2007(8).

[11]杨咏婕.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3.

(作者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7级传播学硕士生)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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