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关于内容、平台、用户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商业网站受利益驱使盲目追求流量与用户,部分媒体人媒介素养缺失,导致新闻作品侵权成为常态。新闻作品侵权有哪些新形式?新闻作品维权存在哪些困境?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路径有哪些?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找出答案。
一、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侵权表现
移动互联时代新闻作品侵权产生新形式,主要表现为:通过深度链接恶意侵权;通过网络转码主观侵权;“洗稿”成为侵权新形式等。
1.通过深度链接恶意侵权。通过深度链接恶意侵权主要存在于新闻聚合平台中,典型代表如“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这些平台不生产新闻作品,主要靠从其他自媒体或者网站上转载文章获取内容,甚至未经许可。2014年6月2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称后者通过“深度链接”对自己新闻作品进行侵权。
2.通过网络转码主观侵权。网络转码,是利用WAP转码技术,将WEB页面(HTML格式)转换为WAP页面(XHTML或WML格式)[1]。平台会将原新闻作品中广告信息恶意剔除从而剥夺原作者获益权力。2014年6月2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称其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文章、图片,通过网络转码将内容转换为XML格式,存放于今日头条服务器上,在用户浏览时将XML内容渲染成新闻页面呈现给用户。
3.“洗稿”成为侵权新形式。“洗稿”指在某篇原创文章发布之后,他人通过改变其措辞颠倒顺序,再写一篇新文章,但写作思路、架构均与原文章类似。2018年5月25日,媒体人魏武挥指出其作品《滴滴,一个连接者的责任边界》[2]被微信公众号“伦敦交易员”抄袭,改为《滴滴是如何走向‘邪恶’的?》[3]并标上“原创”标识。“洗稿”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但隐蔽性强、维权难度大,也被称为“高级抄袭”。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维权困境
由于取证难、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成正比,加之版权保护与内容传播诉求之间的矛盾,以至于维权成功者甚少,严重打消了新闻作品生产者的维权积极性。
1.侵权主体多标准不一造成取证难。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新闻作品开放性更强,获取也更加容易,往往被多家媒体同时侵权,加之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给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1)侵权主体数量多难以确认。新闻作品侵权主体一般涉及多家网站、媒体,侵权主体数量之多、侵权范围之广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2016年5月26日,《新京报反侵权公告【第二十一期】》[4]创报道《悬崖上的村庄》[5]等多篇文章,被九派新闻移动端、央广网、云南网、东南网、中国经济网等多家网站、新闻移动端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并修改标题。《新京报》有专业数据监测机构因而能迅速全面监测侵权行为,对于一般媒体尤其是个人而言,在庞大的互联网数据库中精确找到侵权主体无异于大海捞针。
(2)侵权标准认定不一造成取证难。由于没有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和值得借鉴的相关案件审理经验,导致法院对各种新闻作品侵权认定难,也造成取证难。2008年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侵权案,法院曾要求新京报将7000余篇被侵权新闻作品以每篇文章一个案件分案起诉,大大增加新京报维权负担。2015年霍炬诉微信公众号“差评”侵权案,法院最终判决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什么是“充足证据”,法律和业内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2.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成正比。目前我国文字侵权赔偿标准较低,加之侵权者往往只使用精华句子,导致赔偿数额更低。维权成本和维权收益之间的巨大矛盾往往使维权者望而却步。
(1)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我国法律施行“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原则,被侵权者需要自己承担所有举证成本,包括金钱、时间、人力等,往往令维权人不堪其重。2015年11月4日,新京报起诉“一点资讯”,称后者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京报方诉讼代理人年彬质为给被侵权文章公证,一月内跑了13次公证处,公证了50篇被侵权文章,仅公证费用就近2万元,时间与人力成本更是无法计算[6]。
(2)维权收益入不敷出。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按每千字100元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7]维权收益远远无法弥补生产成本和维权成本。《南方周末》曾指出其稿件生产成本为12元每字[8]。其起诉《一个日本记者经历的中日误解》文章被非法转载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000元,该文3300余字平均每字赔偿不足1元,远远低于生产成本。
3.版权保护与内容传播诉求矛盾。对于新闻作品生产者而言,加强版权保护可能不利于作品传播;而追求转载量可能要降低版权保护意识。那么,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媒体的长远发展来看,尊重版权是内容传播的前提,全面而完善的版权保护往往能使内容的传播事半功倍。凯叔团队版权意识极强,一方面表现在其免费故事均已获得绘本出版社的完整授权。另一方面表现在所有付费故事均为原创,制作团队享有完整著作权,他人如想演绎或传播须其授权。充分的版权保护措施和清晰的权属使“凯叔讲故事”所有内容产品的传播和深度开发免除了后顾之忧[9]。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路径
移动互联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需要利用新技术,形成系统完善的移动版权运营模式,多方联动共同推动版权保护。
1.利用新技术为移动版权保驾护航。近年来,大数据、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技术、区块链技术等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提供了很多支持。2017年10月11日国家版权局指导发布中国首个区块链+版权系统——“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它将版权保护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将有效解决移动互联时代版权保护的一些问题。区块链“时间戳”的可追溯性保证了作品流通过程中的全程追溯,需要时可及时提取数据,维权举证不再困难[10]。
2.形成系统完善的移动版权运营模式。建立一个良好的移动版权运营模式是进行版权保护的根本方法。探索建立一个包括新闻作品生产者、传播者、版权管理者三位一体的平台,由生产者提供内容,并将版权事宜委托版权管理者,传播者与版权管理者协调新闻作品版权使用、利益分配等一切事宜。以合作为方法,通过新闻作品生产者、版权管理者、传播者的深度参与实现多赢,推动移动版权市场有序发展。
3.多方联动共筑版权保护新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需要多方联动。政府需要加强司法保护,修订或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进一步界定侵权、“时事新闻”等相关概念;生产者要加强保护意识,积极发布声明公告、敢于维权;行业组织要加强协作,促进新闻行业自律和版权合作。目前我国版权保护行业组织主要有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等。此外,2014年8月28日成立的新媒体版权联盟也为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倪佰慧.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D].浙江大学,2017.
[2]扯氮集.滴滴一个连接者的责任边界[EB/OL].https://mp.weixin.qq.com/s/soQTH6B7M_MztEEAgjO9xg,2018-05-10.
[3]伦敦交易员.滴滴是如何走向“邪恶”的?[EB/OL].https://mp.weixin.qq.com/s/xZo_GNNyLr0bArputyBX3Q,2018-05-13.
[4]新京报.新京报反侵权公告【第二十一期】[EB/OL]. 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16/05/26/404648.html,2016-05-23.
[5]陈杰.悬崖上的村庄[N].新京报,2016-05-24(A12-13).
[6]于陆.新京报诉“一点资讯”非法转载 索赔百万[EB/OL].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5-11-05/09389454.html,2015-11-05.
[7]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E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228049.html,2014-09-29.
[8]南方周末.反侵权公告(第一期)[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125533,2017-08-23.
[9]李默.互联网环境下少儿广播发展思路探索[J].传媒观察,2018(10): 63.
[10]高诗晗.区块链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及发展建议[J].中国市场,2018(14):74-75.
[11]张力.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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