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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数字版权保护反思:技术困境与关系重构

谢欣 彭丽霞
2019年01月12日18:42 | 来源:人民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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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块链技术是否能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全新思路及技术支持成为近年来传播业界及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区块链技术及现有区块链产品进行研究后认为,该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效果可能并不如预期般乐观,其所固有的哈希算法及系统性局限会在很大程度上将之应用范围限制在版权登记等初始层面。但本文同时强调,区块链的技术特点重新平衡了内容与渠道这两种传播要素之间的关系,建基于此的应用有望在以用户生产内容(UGC)为主的互联网平台上取得较大突破,进而向社会倡导尊重原创及版权的价值观念。

关键词: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传播渠道;UGC

2018年4月25日,台湾地区著名音乐填词人方文山通过新浪微博公开发表声明,称其“对于区块链音乐版权保护APP项目尚处于经由他人介绍沟通了解阶段,并未进入实际执行合作阶段,任何人任何公司如在外宣称已取得本人或本公司之区块链音乐版权保护APP项目的合作案授权,皆属不实之情事。”[1]且不论这一声明是否单纯为了撇清方文山与当下大热的区块链(Blockchain)投资及数字货币交易之间的关系,以防投机者假借其名誉及公众形象为特定的区块链产品背书,它却在实质上向普通公众提示着区块链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的应用前景。

事实上,政府及资本层面早已开始关注区块链技术在(包括音乐版权在内的)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应用:一方面,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于佳宁看来,区块链是版权保护天然需要的技术;另一方面,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董事长熊晓鸽在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表示,版权保护最好用的“武器”是区块链技术。[2]借着这股东风,不少相关的区块链产品[3]已被开发并投放市场使用,本文试图在充分理解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对现有版权保护方面的区块链产品进行研究,理性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贡献及困境。

一、区块链技术及其特点

区块链技术衍生于比特币这一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作为支撑比特币(bitcoin)运行的底层技术,它实际是一种无须中介参与,亦能在互不信任或弱信任的参与者之间维系一套不可篡改的账本记录的技术。[4]若从其命名方式来看,我们可以将区块链简单理解为在某种数据库系统中,每过一段时间,各参与主体产生的交易数据就会被打包成一个数据区块,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形成数据区块链条,各参与主体拥有同样的数据链条,且无法单方面篡改(任何信息的修改只有经过约定比例的主体同意方可进行,并且只能添加新的信息,无法删除或修改旧的信息),从而实现多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一致决策,确保各主体身份和主体间交易信息的不可篡改、公开透明。[5]

与传统的技术系统相比,区块链技术系统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去中心化”的实现方式(如图1)。在区块链的P2P分布式网络架构下,传统的中心节点化记录方式被全节点参与方式所取代。从底层技术来看,区块链内部交易的可信性与一致性不再需要中心节点的确认,取而代之的是所有节点通过零知识证明[6]及共识算法[7]等方式相互验证;从可感知性的角度分析,分布式存储与共识机制有效防止了中心节点主动欺诈的可能,并大大降低了传统模式中由于中心节点受到攻击而导致信息被篡改的机率;此外,在区块链系统中经过非对称加密[8]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安全保障,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用户隐私泄露。[9]因此,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一种颠覆传统思维及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型技术应用。

二、数字版权保护的区块链技术困境

诚如前文所言,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保护的意义重大性已经得到多方认可,其基本解决思路可以被描述为:以时间戳、哈希(Hash)算法、智能合约等内容为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可以简洁高效地证明数字文化产品(如文字、视频、音频等)的存在性、真实性和唯一性,一旦这些被确权的作品有后续交易,其所在区块链都会自动记录,从而实现了文化娱乐业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可追踪,为司法取证提供了一种强大的技术保障和结论性证据。[11]显然,这是一种基于纯粹技术解决方案之上的美好愿景,在理性探索之下,想要实现这一愿景至少还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技术困境。

(一)哈希算法与哈希值的局限性

哈希算法是指通过将某段信息(如音乐、图画、文字等)转换成一个固定长度的字符串,从而达到抽取数据特征的目的。因此,这一算法也被称作数据摘要。经由这一算法处理过的信息虽然能够以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值取代数字作品本身,以取得保护信息安全的附加效果,但在版权保护领域,我们更应关注哈希值的内在特性——如果某两段信息完全相同,那么经换算的字符串无差异;但如果某两段信息稍有差别,那经该算法换算后的两组字符串将十分杂乱随机并且毫无关联。

以一首歌曲为例,当它被上传到区块链时,区块中所存储的并非这首歌曲本身,而是经由哈希算法所提取的对应哈希值。如果有人在同一区块链中使用了该首已登记过的原创歌曲,此歌曲的作者就可以通过区块链提供的版权服务将两首歌的哈希值进行对比,以验证其数字版权是否遭遇侵害。[12]很显然,这种以哈希值作为对比基础的区块链版权应用对盗版概念的理解尚处最低水准——仅于盗版者不对歌曲作任何改变就直接使用时才能起效,在盗版手段或技术不断更新的今天,无法智能地识别各种新型盗版模式将对该技术的适用与推广造成极大限制。

(二)版权登记与系统局限

区块链技术之所以能与数字版权保护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时间戳特性。时间戳是指区块的数据结构中,存储于区块头(header)部位的,用以链接前一个区块并构成数据完整性的时间记录。用户可以直接在某些区块链平台上创建、更新、发布原创内容,也可以为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区块链原创登记,但不论用户做何选择,他在区块链上的每一次创建、修改或登记操作,都将存储于区块并被盖上时间戳,以证明其作品的创作发布时间,同时确保该存证时间的不可更改。

此外,通常意义上的区块链平台都是一个具有时空局限性的系统,哈希值对比与智能合约[13]的完成都必须在同一个区块链系统中进行,而难以实现全球互联网内的跨区块链操作。通俗地说,即区块链平台只能对本系统内的信息进行较为有效的管理,而难以追踪、控制系统外部的信息与操作。试想以下情境:甲盗取了乙刚刚创作完成的作品并抢先在区块链平台A上进行版权登记,乙并未发现,进而在之后于区块链平台B进行了同一作品的版权登记,此时,甲、乙所持有的不同区块链版权证明效用如何?最终该作品的版权归属又将如何判定?

当然,某些现有区块链项目已经意识到上述局限并尝试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将去中心化的爬虫系统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应用于区块链的盗版追踪服务,以期将版权监控扩展到全网,并通过文本相似度对比弥补哈希算法存在的缺陷,使其系统能够发现那些即使被修改过的(如对文字信息进行扩充、删减和调整段落顺序等)转载。[14]但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能力依然受到质疑,郝菲尔德(Hoffelder)直接批评此类版权保护只是一种幻觉,因为在实际情况下,由区块链技术提供的版权追踪服务难以捕捉到视频中的图片,抑或通过社交网络分享的加密图片。[15]

因此,相比所谓的版权保护来说,区块链技术真正适合提供的其实是便捷、低价的版权登记服务。

三、内容抑或渠道——区块链与数字版权关系再阐释

即便区块链技术存在以上技术困境,其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巨大贡献依旧是当下的主流话语。然而,从传播要素的视角出发,这种主流话语中所暗含的主体间关系应得到重新审视。

(一)内容为王与所有者权利增加

媒介信息技术发展至今,人们时常陷于传播过程中内容为王抑或渠道为王的争论中。社交媒体带来的传播渠道增加似乎并不必然导致传播能力的解放,兼具覆盖面与公信力的信息传输渠道依旧掌握在少数群体或机构的手中。这些独大的传播中介时常从两方面控制着数字文化产品的市场准入。

其一,传统的、中心化的平台时常对内容展示进行干预。在传统的信息技术系统中,一切信息都被存储于中心服务器,平台方具有相当大的信息展示选择权,他们可以利用删除相关信息等方式,决定不同信息类型的可见性,并干涉可见信息的展示区位。其二,包括音乐在内的诸多文化产品分销需要依靠中介进行,版权的共享或转移成为此类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提。这是一种从黑胶唱片时代遗留下来的合同模式,时至今日依旧制约着音乐家、作家等原创内容生产者是否有权独立决定版权的归属。

区块链技术在为这种渠道至上的状况提供全新解决方略的同时,重新平衡了内容与渠道这两种传播要素之间关系。

在典型的区块链网络中,中心节点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通过点对点方式连接起来的内部节点,且所有节点均能独立存储区块链内发生的完整、一致的历史记录,除非某一节点掌握了其所在该区块链中超过51%的算力,否则难以篡改和伪造数据。[16]因此,我们通常认为被写入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具备了永久存储的特性,除非被其他技术手段屏蔽或限制访问,区块链上的信息总能以适当的方式呈现在用户的眼前。

区块链技术同样能够帮助建立版权所有者的中心模式,从而取代过去以分销渠道为中心的模式。在这种新型模式下,音乐创作者可以简单地将其作品及相关附属信息(包括使用权利、所有权等等)上传到区块链平台,并以智能合约的方式提供他人获取和使用;而其他的参与方(如唱片公司、音乐出版商和巡回演出推广商等等)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版权所有者的条款。这个模式并不会排挤唱片公司或数字化分发商,却会促使这些典型的中间渠道成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成为生态系统的主导者。[17]

显而易见,区块链技术削弱了信息传输渠道或文化产品分发渠道的影响力,在其所构建的新型服务网络下,渠道不再是控制者,而成为开放的信息获取平台。这一方面可为不同内容提供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保证优质内容能在市场选择中自然胜出,预示着渠道为王向内容为王的更替;另一方面,它还促使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回归,当版权确认更易得,同时不需因其他因素被渡让,即使区块链技术在后续的盗版追踪方面略显乏力,我们依然欣慰于该技术为数字版权领域带来的巨大推进力。需要明确的是,区块链并非传统渠道的取代者,本文意在说明,在内容与渠道的天平两端,技术的进步愈加突显优质内容的稀缺程度及重要性,社会整体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因此逐步强化。

(二)UGC与区块链技术着力点

以用户积极参与为特征的第二代互联网(web2.0)带来了用户生产内容(UGC)的全新机制,与专业内容生产(PGC)机制下的季播节目、电视连续剧、电影等产品形式相比,互联网用户自主生产的微作品(包括文章、图片、表情包、短视频等等)虽然由于创作门槛较低,呈现出系统性不足及碎片化分布等缺陷,但这些微作品所带来的收益却不容小觑。以知乎为例,该网站目前拥有超过 6500万注册用户,2016年全年,这些用户提出了超过600万个问题,撰写了超过2300万篇回答和151万篇文章——它们促使知乎在D轮融资后估值超10亿美元。[18]

然而,由于生产机制的不同,UGC无法如大多数PGC一般将内容生产者与传播者合二为一,这直接造就了UGC成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着力点。

在典型的PGC机制(如中央电视台)下,内容生产者(中央电视台)同时拥有独立的信息传播渠道(如央视网),能够较为便捷地以用户点击量换取广告收入以补偿原创内容生产,且其版权归属相对明晰,侵权监督较为便捷。这就使得PGC机制事实上基本具备了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所能提供的服务能力(如版权登记与智能合约等等)。

与此相异,UGC的内容传播渠道与内容生产者相互分离。它显见地导致信息内容的版权收入被渠道方过度蚕食,以知乎、新浪微博、Facebook等为代表的传统UGC平台多以信息渠道提供者的身份自居,它们不但向某些高级用户收取平台使用费,同时极少为平台的真正价值创造者——优质内容生产者提供报酬。更深一层,微作品难以适应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这主要表现为:(1)传统的版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多、过程长、费用高;(2)微作品网络分布零散,侵权行为发现相对困难;(3)碎片化的微作品收益相对较低,与维权成本相比显得毫无经济效益。[19]加之现阶段微作品的生产者与使用者缺乏足够的版权意识,UGC机制下的版权保护实在是远未起步。

区块链技术试图以重塑渠道的方式缓解UGC的版权困境。基于区块链的新型UGC平台将会用区块链来记录用户所生产的内容,并使用公开算法为内容定价,以此为依据分配区块链上发布的数字代币作为回报。在这一过程中,内容生产者还能通过智能合约为使用方开放有限权利,合约的代码中会包含使用期限、版税以及终止合约的相关条款等,使用方要在规定期限内将版税转到内容生产者的数字货币帐户中方能使交易继续进行。[20]以微博为例,公开算法可以规定点赞量或转发量超过一万以上的微博博主(内容的版权所有者)将获得若干数字代币作为回报,智能合约则可以代替微博博主向信息内容的使用者(比如需要转发该条微博的博主)收取版税,否则欲意转发者将不会被开放该条微博内容的使用权限。基于同样的原理,不论其他的UGC平台是以图片服务为主,还是仅提供原创音乐,版权所有者都能通过区块链技术从渠道方及内容使用方获取应得的权益。

强调以UGC作为区块链技术在版权应用领域的着力点,并非意图否认这一技术在其他领域落地的可能性,恰如我们无法在普通用户与专业人员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每一位专业人员都由普通用户发展而来,而专职的音乐家或作家同样会使用微博等UGC平台发布自己的新作品。“着力点”一词所暗涵的理念是,愈加专业与强势的内容生产者愈有可能掌握渠道(或是对渠道的“议价权”),从而抵消区块链技术对传统渠道控制能力的弱化作用;相反,愈是普通、零散的用户愈是处于传统渠道的控制与剥削之下,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功效也就愈加突显。

以如此视角观之,利用区块链这一底层技术所进行的版权保护工作虽然在有效发现及防止盗版侵权的能力上稍有不足,并存在应用范围的局限性;但该技术进一步加速了底层力量的崛起,为传统时代的版权“遗忘者”翻开了权利保护的新篇章——它以全民参与的方式促使版权保护的意识与实践向全社会渗透,并向社会倡导着原创与内容的价值所在。

(责编:尹峥、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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