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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播电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辉
2019年02月14日13:27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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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盗播电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近日,《流浪地球》《飞驰人生》等春节档电影被盗播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事实上,该类问题早已存在,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并且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乃至舆论等多种手段予以规制,但为何在高压态势下这一顽疾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这与盗播相关方尤其是播出平台、进行二次传播的网民没有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密切相关。

盗播者涉嫌侵权并应承担法律责任是确定无疑亦是为公众广泛接受的。具体到今年的盗播事件,盗播者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作为作品的电影放置于网络空间并谋利,这一行为涉嫌侵犯电影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盗播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即由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此外,根据《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之规定,如盗播者系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性质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播出平台只需对用户上传作品承担必要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用户在信息存储空间的任何行为都可不加干预与限制,只需在权利人告知存储作品涉嫌侵权时予以删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如果平台根据一般的注意义务应知或者明知作品涉嫌侵权,即使其履行了删除义务,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由于国家版权局在春节前即将8部贺岁电影列入2019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且8部电影大多票房较高、影响广泛,因此,根据该规定及“红旗原则”,平台应对贺岁电影予以更多注意,一旦发现未获授权链接应主动删除,而不能滥用“避风港原则”,以没有收到权利人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侵权作品进行二次传播的网友同样有可能受到法律惩罚。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者限定为组织。因此,在没有教学、科研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由此可知,网民在朋友圈、微信群中看似随意的转发盗播电影链接的行为,可能会因为该转发超出私人交流范畴,形成向公众传播而构成侵权,同样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明晰盗播各环节法律责任后,我们应根据各环节侵权特点予以针对性治理。例如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盗录者和外泄影院,通过屏蔽关键词等方法实现对盗版作品网络传播的有效控制,充分利用“红旗原则”强化播出平台责任意识,发挥行政执法快捷有效的优势对盗播行为予以处理,加大宣传教育提升网民的法律尤其是版权意识等。当然,考虑到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以及盗播行为短期内即对电影票房形式巨大冲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应对该问题予以进一步重视,同时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判赔金额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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