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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委员:应修订著作权法以打击"洗稿"

倪伟
2019年03月08日07:09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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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阎晓宏 应修订著作权法以打击“洗稿”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接受新京报专访。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洗稿”,是去年自媒体领域绕不开的话题。多起以“洗稿”方式产生的侵权事件,在媒体和自媒体界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业内对于整治自媒体侵权的呼吁。

  自媒体尚属新生事物,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版权纠纷,也多是新问题。如何界定“洗稿”?怎样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亟须修订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作品”概念重新界定。

  阎晓宏表示,曾经不属于被保护范畴的“时事新闻”,应该具体区分,其中部分要纳入受保护的“作品”之列。

  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 不符合现状

  “洗稿”通常被定义为篡改、删减他人原创内容,使其面目全非,形成所谓新稿件,但该稿件最有价值的部分仍是抄袭的。

  去年,多篇自媒体发表的时事类文章成为刷屏“爆款”,而其中一些核心事实被发现是来自媒体此前的报道。阎晓宏表示,界定和惩治“洗稿”等类似侵权行为,亟须对著作权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在新的形势下,重新界定“作品”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包括这些形式: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一共九类。

  著作法同时规定,有三种类型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其中之一就是“时事新闻”。阎晓宏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已经不符合媒体发展现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也表示,“洗稿”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版权热点,需要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多部门治理侵权盗版 “洗稿”列入黑名单

  虽然“洗稿”尚未成为专业术语,但在国家治理侵权盗版的行动中,这一行为已经被明确列入“黑名单”。

  去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联合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对“洗稿”行为采取措施。此次行动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重点打击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及未经许可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

  据国家版权局统计,截至年底,“剑网2018”专项行动封禁降级14万个侵权自媒体账号,处理47万余篇侵权作品。

  谈“洗稿”定义

  应将独创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新京报:“洗稿”行为是否侵犯版权?

  阎晓宏:“洗稿”这种把别人的文章通过改换标题、改变语言等方式改头换面的行为,都应该属于构成侵权,只有取得别人授权才能使用。

  “洗稿”是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去年在时事新闻领域引来较多关注。产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新京报:媒体独家深度报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阎晓宏:谈论什么是“洗稿”,首先需要了解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什么概念。“时事新闻”是三种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类型之一,但事实上,很多新闻作品凝结着新闻记者的智力和付出,不应未经授权随意使用。这也是著作权法需要修订的部分,应该将一些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纳入到保护范畴。

  谈“作品”界定

  因创作量巨大 “作品”的概念需重新定义

  新京报:经过几十年发展,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地方?

  阎晓宏:除了时事新闻,著作权法中明确保护的其他形式作品,也需重新定义。最近几十年,我国创作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最主要的就是作品数量急剧增多。20年前,长篇小说一年创作量为1000部左右,现如今网络长篇小说一年超过100万部,数量是以前的上千倍。

  再比如摄影作品,以前用胶片拍摄,总量不大,都可以当作作品来保护。而现在手机像素已经超过以前相机的像素,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手机等终端设备摄影,产生了海量的照片。如果我们把这些照片和20年前的摄影作品同等看待,就会陷入很大的迷茫:这么大的数量怎么保护?所以我认为对“作品”概念的界定应该更加严格,不能随手拍的东西都能视同为作品。

  新京报:如何界定哪些是作品,哪些不是?

  阎晓宏:在新情况下,哪些摄影或其他创作形式产品属于“作品”,是比较之后产生的。例如,20年前的一张照片算作品,而现在一张同等质量的照片,我认为不一定构成作品,当更多人有条件摄影时,摄影作品的门槛就应该高一些。

  我认为,摄影成品是否属于作品,主要是看独创性和质量,而独创性和质量应该是通过与同一时代的同等作品相比较得出的。

  新京报:针对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你有什么建议?

  阎晓宏:界定哪些是作品、哪些不是,存在比较大的困难。修订著作权法的时候,需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目前著作权法相对来说比较原则性。

  谈提案

  建议研发未成年人专属移动终端

  新京报:你这次带来的提案关注什么问题?

  阎晓宏:我带来的提案之一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鉴于未成年人尚未形成良好的自控能力,我建议研发专属未成年人的移动终端,以有效改善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电竞、网络文学等现象。

  当前我国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电竞、网络文学整体上健康发展,但由于自控能力差,未成年人使用和成年人同样的移动终端,可以选择与成人同样的网络游戏等内容,难免沉溺网络,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新京报:未成年人专属移动终端有什么特征?

  阎晓宏:这种移动终端的内容是有限的,是在中宣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指导下,由社会各界经过严格选择并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内容。

  同时,这种移动终端使用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在晚上10点以后关闭、节假日适度延长等,具体可以制定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移动终端时间管理办法。

  新京报:你建议未成年人只使用这一种终端吗?

  阎晓宏:未成年人专属移动终端并非强制推行,而是在教育部门和家长的支持下,基于自愿选择使用。

  在移动终端研发推广方面,支持网络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以及移动终端生产商,坚持微利原则提供服务。同时,建议中宣部牵头,会同网信办、工信部,在自愿基础上,选择并支持有关网络平台和硬件制造商。

  很多新闻作品凝结着新闻记者的智力和付出,不应未经授权随意使用。这也是著作权法需要修订的部分,应该将一些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纳入到保护范畴。——阎晓宏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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