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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图片服务商加强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杨勇
2019年04月18日13:45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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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图片服务商加强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

  “黑洞图片”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笔者想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探讨如何去应对,即如何对图片服务商加强行政监管。

  这几天媒体在探讨相关版权问题的同时,也在讨论如果图片服务商滥用权利、违法违规经营,司法部门如何管?工商、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管?网信部门如何管?毕竟,天津市网信办已经约谈视觉中国,最后总会依法有个说法,否则类似的事件可能还会发生。笔者认为,行政部门可以从4部法律法规切入对其进行规制。

  第一,依据《著作权法》进行规制。这就要看《著作权法》有没有相关规定对滥用权利的处罚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果图片网络平台上的图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打上了自己的水印并称这个作品是自己的,而且还进行经营性收费。更有甚者,某些图片网络平台网页上出现了大量这样的图片,而且又以维权的名义向使用者大量索赔,笔者认为这种运营行为应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主观故意明显,且性质极其恶劣。

  那么,行政部门如何在其图库中鉴定这些“有伤”的图片是少量还是大量的呢?以笔者过去作为文化市场执法者的经验,建议可采用抽样检查的办法,如从其经营的网络图库中抽查一定数量的照片,请他们提供图片权利的来源,即著作权权属证明,确定拥有权利人授权的图片占比情况,并依据占比情况作出判断。当然,行政部门还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只要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就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数量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依据《合同法》进行规制。《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网络图片平台服务商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超权利范围经营行为,对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来说,都是违背了上述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可依据《合同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如果网络图片平台服务商在其平台售卖的图片根本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加个水印就说是自己的,其行为就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行政部门就可依据此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调查发现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数额的,还可以就其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罚。因为严重扰乱社会经营秩序的,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与查处。

  第四,依据《广告法》进行规制。《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如果网络图片平台服务商在其平台上虚假地引导使用者使用,就属于做了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果网络图片平台服务商未取得授权在其平台上公开售卖上述“物”进行经营性行为,就属于违法经营,就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依据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是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主动监管,管控图片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当然,我国目前依然要坚持严格版权保护原则,就“黑洞图片”事件,我们所讨论的是对图片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监管问题,要通过普法、依法,令网络图片服务商逐步规范,反对投机经营、违法经营,监管其合理传播。全社会应通过这一事件,形成一种尊重知识的力量,依法通过对网络图片市场的规制,促进图片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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