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隐私保护及治理研究
来源:《新闻爱好者》2019年第7期
【摘要】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剧增,网络环境越来越复杂,网络空间中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人肉搜索第一案”到“艾滋女事件”再到“Facebook数据泄露”,涉事人的隐私都面临着被媒体或网民曝光在网络空间的风险。为了缓解网络空间隐私安全的严峻形势,需要各方协同治理来保护用户的基本权利。探讨我国网络空间中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保护;传媒伦理;人文关怀
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Samuel Warren和Louis Brandeis提出,他们认为隐私是一项“独处的权利”,即right to be left alone。[1]在我国,王利明教授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魏永征教授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3]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享有个人不愿公开且不危害社会利益的信息的重要权利,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由于我国传播环境的发展,隐私权已从传统媒体延伸到网络空间。因此,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同等受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
一、网络空间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5G技术即将投入商用和网络强国建设的持续加强,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各大媒体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媒介市场竞争激烈,侵权违法行为引发各方关注,其中隐私权问题较为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报道片面追求“爆点”
由于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兴媒体接连出现,使得整个传媒行业的竞争渐趋白热化,受众注意力越来越成为媒体抢夺的重要资源。“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成为衡量媒体经济效益和媒体人收入的“新标准”。为了迎合受众的需求或增加新闻的噱头,部分媒体在报道中过于强调新闻报道中能够引爆舆论、提高浏览量的“爆点”,甚至曝光个人隐私以谋取关注,激发受众的情绪,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由于这类信息通常具有较强的爆发力和难控制性,部分敏感话题更易在网络中爆发,引起网民的热议。2018年1月,澎湃新闻和@新京报关于“汤兰兰”案的报道中,抓住了大量能够激发网友情绪的爆点,如“幼女被性侵”“伦理道德”“冤假错案”等,使得媒体报道一周之内两篇报道的评论量都过万,但是报道中却曝光了汤兰兰个人户籍信息和2007年她在家中的图片,由此还掀起“寻找汤兰兰”的声音,使得原本结案的案件再次暴露在大众面前。
(二)大数据侵占个人信息空间
将大数据与个人隐私结合起来研究的热潮始于“棱镜门”事件爆发后。大数据时代,有学者指出个人隐私权面临的主要挑战有:个人信息在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被搜集储存、分析;个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允许时被再次开发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后带来经济损失。[4]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每一个用户在便利使用互联网的同时不可避免地留下相关使用痕迹。在各大社交网站也较容易查找到用户的个人信息,有关媒体也据此将用户进行分类并实现精准推送相关信息,但用户并不知道个人信息被使用的范围及程度。《2018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对网络应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过半数的网民表示进行网络购物、社交聊天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大;近四成网民认为手机APP、搜索信息不够安全。[5]大数据如一把双刃剑,虽然为网民查询、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但个人数据的无障碍流动也加剧了个人信息空间被侵犯的风险。
(三)网络隐私侵权范围越来越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2月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统计发展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规模已达到8.29亿。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范围也会相应地扩大,侵权的后果亦会越来越严重。传播主体方面,传播者不受传统媒体的限制,自媒体结合传播速度快、去中心化、用户黏性大等优点,成为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力量,但是部分自媒体肆意传播个人信息获取流量。传播渠道方面,从网站到手机APP的使用,每个应用都会请求读取用户所在的地理位置、访问照片或通讯录、允许打开麦克风等等,部分APP强制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如果用户拒绝则无法使用该APP。各大网络平台通过记录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和其他数据,直接向用户推送其感兴趣的话题,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用户获取信息,但是用户浏览信息被泄露、网络银行账户信息泄露、网络支付陷阱、网络诈骗等问题也频繁出现,干扰了网民的正常生活。
(四)网民的媒介素养不高
新媒体环境下,网民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力量,对于信息的选择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然而,受文化水平、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用户媒介素养的水平参差不齐,媒介素养较高的用户通常拥有较强的信息辨识能力,理智参与信息传播,也能够较好地保护个人隐私;但是部分用户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之网络传播信息的低门槛性,也存在主动泄露个人或他人信息、非理性地人肉搜索其他人隐私等情况,使得网民无意间侵犯了他人隐私。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爆发至今,人肉搜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认定很模糊,目前尚不能从根源上得到消除。特别是在公共事件中,网民更容易产生移情效应,自发搜索相关人士信息并发布在论坛、微博等媒介上,进而引发网络暴力。
二、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的原因
(一)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法律上的隐私权经历了从隐私到隐私权的演变过程,保护手段经历了从不保护、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过程,立法上经历了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到法律规定的过程。[6]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隐私权独立的立法保护以及对网络中个人隐私信息的界定较为模糊。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隐私权只是作为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直到2017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被写进民法总则,我国民事基本法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首次得以明确规定。虽然明确了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把隐私权融在名誉权之中,即当公民的隐私作为名誉权中的一部分在遭到侵害时,才能申请法律的保护。把两种权利融合在一起,不仅缺乏科学性,还削弱了公民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权利,并且在认定隐私侵权时多了一层阻碍。因此,完善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媒介伦理不健全
媒介伦理是传媒行业的立身之本,新闻媒体自始至终肩负了多种社会功能和职责。除了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新闻媒体还是社会生活的瞭望者和监督者,担负了重大的社会责任。新媒体时代,网络信息纷繁复杂,建立在大数据和算法基础上的人工智能技术渗透到新闻传播的方方面面,但行业规约及监督体制尚不健全,虚假新闻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媒体炒作的现象频发,算法推荐也因涉嫌侵犯用户隐私受到争议;单纯迎合受众,也会使受众极易对大数据产生依赖。2018年3月,Facebook就因5000万用户信息遭泄露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此外,部分媒体为博取关注过度消费明星隐私的做法也不可取,虽然明星的私人生活需要接受大众的监督,但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理应受到保护。2015年,知名歌手姚贝娜因病逝世,某晚报记者未经其家人同意伪装成医护人员拍摄其捐献眼角膜的过程,严重违背了媒体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三)受众的窥私、曝私心理
用户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会引发一系列诸如猎奇、窥私和曝私等心理活动。其中,窥私心理和曝私心理是最容易暴露个人隐私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传播手段越来越便捷,受众变得更加开放和主动,更愿意在各大平台展示和观看个人生活场景,分享动态时曝光自己的图片和地理位置,人们的窥私心理也更容易被满足,更有甚者愿意通过曝光自己的隐私来博取关注度;甚至没有把握好他人隐私的边界,把他人的信息不负责地曝光在网络上,导致“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较难辨别,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如今,各大网红主播通过直播自己吃饭、唱歌、睡觉来吸引注意力和赚取流量,就是利用受众较强的猎奇心理和窥私心理。
三、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既定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具体条款共有56条,这些条款主要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参照上位法间接地保护网络隐私权。二是通过“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保护公民隐私”等明示性表述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给予直接保护。[7]2017年11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但是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与西方国家相比仍然较少,并且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频发,部分隐私权法律法规尚不足以应对网络空间的新情况,健全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每一位自然人的人格权,加大网络隐私侵权的惩罚力度,才能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
(二)建构新的媒介伦理
为了适应新的媒介环境,传媒行业应合力建构新的媒介伦理。新的传媒伦理至少涉及两个层面,既包括显性、表面层次的技术伦理和职业伦理,更应包含隐性和深层次的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用传媒的力量守护人的价值,用人的价值引导传媒的力量,应是未来传媒业态和传媒教育形态必须坚守的传媒伦理。[8]
媒体应用VR、AR等技术报道新闻事件全过程时,应避免呈现血腥、暴力、色情画面;运用算法推送新闻给用户时,应首先重视新闻的真实性,及时查验信源,并且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报道,不能为了追求浏览量而抛弃职业道德。在报道社会较为关注的事件时,特别是冤假错案或者存疑的案件,媒体应把社会效益放于经济效益之上,不急于表态,多方求证消息真伪之后,才能给予客观报道。另外,新闻从业者要有人文关怀,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公众隐私,避免在报道过程中造成二次伤害。
(三)公民应增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持续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进行社交、学习、求职等活动,加之近些年各类App的盛行不衰,人们一边享受着便捷生活的同时,一边也在网络空间中自我披露或泄露个人隐私。公民自身隐私保护意识薄弱,没有认真阅读网站关于隐私保护的相关协议、App内的隐私通知一般也选择默许而没有仔细去阅读相关规定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个人信息极易被盗取,网络隐私侵权现象随之频发。
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逐渐高于平台的价值,每个人的行踪、喜好和消费基本被数字化,平台通过对数据的计算,可以更加精准地向用户推送其需要的内容。为了更安心地使用网络,网民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应谨慎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当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时,应及时行使数字遗忘权,主动联系相关平台删除重要的信息,如若平台不予配合,则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四)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国外对隐私权的保护比我国更有经验,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较早、法律适时更新等方面。1970年,德国就颁布了《数据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1974年,美国通过了《隐私法案》;1995年,欧盟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被遗忘权”的概念被提出;1997年,德国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Internet的《多媒体法》。2015年,美国加州通过“橡皮”法律,为用户向科技公司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欧盟又出台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这些都是对隐私权提出的法规。
与国外相比,我国媒体发展起步较晚并且传播法规本身尚不完善。因此,我国应该虚心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传播环境完善网络隐私立法,从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首先,需针对隐私权设置专门的法规。其次,要加强行业自律,在行业内部建立一个保护隐私权的组织,严查隐私泄露的报道。最后,可以借鉴先进的技术,把控隐私泄露的源头,通过信息匿名技术对用户的隐私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Warren S,Brandeis L.The right to Privacy[J].Havard law review,4(5):193-220.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3]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261.
[4]范桂红.大数据时代“裸奔”隐私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新闻爱好者,2016(5):58-60.
[5]北京网络协会,等.2018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R].北京,2019.
[6]谢珺.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J].新闻爱好者,2017(2):50-53.
[7]胡颖,顾理平.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研究[J].新闻大学,2016(2):115.
[8]未来传媒:我们的思考与教育的责任[EB/OL].http://mp.weixin.qq.com/s/YaEz04W9SP5tMJjyUiV-yg,2019-4-1.
(王军为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蒋佳臻为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2018级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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