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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模仿危险视频出事故 主播与监护人谁该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朱巍
2019年09月17日11:13 |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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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2日,山东的两名未成年女孩,模仿网红易拉罐爆米花的短视频时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自从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兴起后,这类事件就常见报端。从法律角度看,这类事件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需要分层次和情况加以说明。

一、主播责任

主播既是段子的拍摄者、表演者和传播者,也是段子、直播流量红利的获得者。从经济学角度看,主播拍摄段子获取关注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流量。以直播平台为例,流量变现的渠道有两大块,一是直播人气和打赏获利,比如,有一两千万粉丝的主播每次直播在线人数几十万,每天一两个小时直播的打赏获利高达数万、数十万到上百万不等。二是靠广告获利,比如拥有一两千万粉丝主播发布的一个段子广告,费用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

从流量变现角度看,主播拍摄的段子,必须需要有较高关注度,这样才能有机会变现。除了高品质,成本较高的视频之外,绝大多数主播获取关注度的快速通道,要么是低俗,要么是猎奇。山东的这起引发烧伤的视频,就属于猎奇类视频范围。

该网红拥有两千多万粉丝,是个不折不扣的大网红,单就其以往发布的视频看,大都具有相当猎奇和危险性。比如,用电池断路来点燃木头烤牛排,用灯泡做酒精灯,饮水机做火锅等。这些视频连专业人士表演起来都非常危险,更何况孩子模仿。

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意识到这种视频表演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其实很多视频并非一镜到底拍摄而成,而是采用多次剪辑等方式作出。这类经过剪辑的视频,会极大淡化观看者对危险的意识,会强调娱乐性,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

法律上讲的过错,并非全都指的是追求损害结果的直接过错,还应包括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过错。一个主播对自己作品的影响力理应有所判断,特别是拥有两三千万粉丝的大主播,明知自己的粉丝年龄层复杂,也应该知道这种视频播出后可能会有人模仿,更应知道酒精等易燃易爆产品的危害性。但在这个事件中,这个主播在短视频中没有任何提醒、提示,反倒是在炫耀、表演和推广这类做法,仿佛这类危险行为就是家常便饭。这种行为,在法律责任认定角度看,应该知道却装作不知,应尽到的义务没有履行,这就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注意义务角度看,粉丝越多,注意义务也就应该越大,一个有几万粉丝的主播注意义务一定比拥有上百万粉丝的义务小,两千多万的大主播,注意义务当然就该更高。特别需要指出,不论主播是个人还是公司,都是靠着粉丝数量和流量来赚钱,从道义角度看,世界上也不存在仅享受赚钱的权利,完全忽视法律责任承担的情况。

山东这起事件,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以及第36条第1款向该视频表演者主张包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等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但必须强调,这种责任并非是全部责任,而是要根据过错和原因力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中外判例来看,这类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是孩子的监护人。

二、平台责任

短视频平台在法律主体认定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平台原则上按照避风港规则承担责任,即“通知删除责任”,但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承担非经通知而直接承担责任的“红旗规则”。我们以山东这起事件为例,做一个类型化的责任承担推演。

第一种情况,平台在这场悲剧出现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针对该视频的投诉或举报,在事情出现后,第一时间下架了该视频,并对此类涉及危险类视频进行了彻查整改,这种情况,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反过来,如果平台在之前就有收到针对该视频的过投诉或举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者,事件出来后,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导致后面又有人受到损害的,平台就应该依法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了。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视频被算法“推上”热门,被广为流传,导致孩子看到此视频的,此时的平台责任就出现异化。推荐分发属于算法的一种应用,推荐前提必须是“人畜无害”,算法必须有法律性和道德性,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核的视频不应进入到算法推荐行列。按照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规定,这类算法推荐应属于“红旗规则”范围,也就是说,如果算法推荐了一个违法违规视频,平台就走出了“避风港”保护范围,需要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了。

第三种情况,该事件出现在一个平台上,其他平台应该以此为例,必须要对此类视频彻底整改,如果再出现因此类危险视频,在任何平台导致模仿损害的,其他平台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种情况,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所有用户和主播都应实名注册登记,如果事件发生后,发现该账户并非实名认证,平台无法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平台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第五种情况,因账号都是实名注册,平台对实名注册信息为未成年人的用户,应设置家长监护系统或青少年特殊保护模式,对未成年使用者应具有最高保护级别。

三、家长责任

家长责任,就是监护人责任,这是法定责任。从世界各国对此类事件的判例看,一般来说,家长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第一责任。这起事件中,酒精这么危险的东西,孩子都能轻易找到,并付诸操作实践,这显然是家长监护不利造成的。如果此类事件出现在美国,按照该国法律,受害者的监护人可能要面临除了牢狱之灾之外,监护权能否维持都是一个大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家长责任更为复杂,除了线下的日常监护之外,线上的家长监护系统、防沉迷系统、青少年保护模式等等,都需要家长与平台的密切配合才行。孩子监护是一个社会共治的范围,紧靠平台、政府是不行的,家长、学校和社会必须全都加进来,形成一个从法律到技术,从点到面的监护系统。

家长的监护最重要的就是陪伴,这个事件中,如果孩子家长当时能在身边,或者早关注孩子对什么感兴趣,尽早提出警示,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互联网时代的家长陪伴更为重要,网上鱼龙混杂,沙石俱下,除了技术和法律保护孩子之外,只有家长才能真正成为孩子的守护神。

四、如何判断孩子是不是看了该主播的视频导致的惨案

孩子到底是不是看了该主播的视频,模仿导致的惨案,这就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这个问题属于程序法上的问题,举证并非很困难。

第一,按照网安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应保存用户网络行为数据信息,若上升到诉讼阶段,法院可以依法调取后台数据,看看这几个孩子的账号,是否在出事前看过这个视频,也就一目了然了。

第二,如果看了多个这样的视频,如何确定是哪一个呢?如果最后数据显示,孩子们看过多个此类视频,那就需要走进下一步——责任分担问题,即在确定主播责任的同时,再确定多个视频主播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

第三,多名主播和视频的责任分担,可以考虑按照视频影响程度和市场占有率来综合平衡,即粉丝量和播放量越高的主播,承担责任就要比较小的主播大。这种责任分担的理论,起源于美国的市场份额确定判例,当无法分辨直接责任人份额时,应考虑到市场占有率,以此作为责任承担比例,这个原则已经开始被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采纳。

(责编:燕帅、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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