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侵权新动向及其应对思路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为减少网络盗版侵权行为,需探讨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新动向,并采用有效的应对思路解决网络盗版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较多,以电影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为例,发现该行为具有隐蔽性强、赔偿少、追责时间长等特点,且网络盗版侵权现象严重。针对网络盗版侵权存在的盗版链接、恶性搜索和内容复制三种方式,研究发现,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多发的原因,主要现在网络发展加速信息传播、公众版权意识淡薄以及法律保护不足等方面,为此,提出加强对版权的法律保护、坚持平衡原则等应对思路,以期在减少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同时维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新动向;应对思路;法律保护
网络的发展致使著作权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未经作者授权的影音作品和图书产品等资源在网上大量传播。由于网络空间自身的虚拟性和较强的技术性,导致保障作者著作权的难度增加,认定网络盗版行为、追究网络盗版人员责任的过程较为繁琐,当前的版权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网络盗版侵权行为频繁出现,例如百度文库侵权门、“今日头条”被诉案、快播“天价罚单”等,正版内容得不到保护,盗版内容肆无忌惮、横行霸道、鸠占鹊巢。这种版权保护乏力的市场环境,缺乏对高质量内容生产的激励机制,导致产业生态出现了问题[1]。同时,由于网络环境自身特点,传播范围没有边界和接收消息的人群较为广泛,会对我国国际形象产生恶劣的影响,影响我国政治、文化、经济等众多方面。因此,应根据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新动向,研究网络盗版侵权行为频发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思路减少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现状
(一)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研究
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较多。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有着文化启迪的意义,是国家软实力的代表[2]。本文以电影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为例,研究目前网络盗版侵权现象。电影产业是一种产业经济形态的缩影,将交易电影版权作为整个产业经济形态的核心理念。从资金回笼的角度来看,我国电影产业更加依靠院线电影票房,正因如此,更应重视电影产业中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由于目前有较多制约因素,例如市场监管力度、版权保护技术和公众版权观念等,导致在电影产业发展过程中始终无法解决电影盗版问题。当前不断进步的数字技术不仅改善了网络盗版电影质量,还可降低网络盗版电影成本。网络盗版电影技术容易被盗版者利用,使得盗版者容易盗取电影资源,因此目前电影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较多。
我国2015年视频网站呈现爆发式的增长趋势,主要是靠盗版电影在其中导流,网民频繁使用盗版视频网站的主要原因是视频网站上有大量免费电影资源。尽管近几年我国版权环境有所好转,但电影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依旧频繁出现。例如2019年上映的《风中有朵雨做的云》《疯狂的外星人》两部院线电影,刚在院线上映,一些视频网站上就更新免费观看电影的链接。侵权者采用海外域名海外服务器开设一个小网站,将这些链接放在网络上,提供给浏览者观看。截至2018年末,管理部门累计调查处理类似网站6.25万个,管理部门包括工信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等,查封电影类盗版侵权网站2645个,清理电影类盗版侵权链接72.6万条。尽管我国清除查封电影类盗版侵权网站效率较高,但海外视频网站上侵权链接层出不穷,国内仍有许多优质电影在海外视频网站上上映,且数量正在逐步增长,其根本原因在于,海外视频网站上侵权链接主要是由个人发布的。根据数字电视最新调查,受到电影类盗版侵权行为的影响,预计全球范围内流媒体在2020年损失将会突破515.89亿美元,其中在众多流媒体中,电影类盗版侵权状况最为严重的是亚太地区流媒体。由于电影类盗版侵权行为的存在,我国网络视频市场在2018年损失151.32亿元人民币。
经过上述对电影类网络侵权现象的描述,可发现电影类网络盗版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易于扩散、赔偿少、追责时间长等特点。刚在院线上映的电影与在网络上放映的时间几乎同步,对于电影制作者来说,维护自身著作权较为困难。为减少网络盗版行为给电影市场带来的冲击,电影制作者通常采用缩短放映周期的方式,也有许多电影制作人呼吁坚持正版、拒绝网络盗版电影,但效果不佳。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网络盗版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应对网络盗版侵权主要方式进行研究,根据网络盗版侵权方式采取相应的举措。
(二)网络盗版侵权主要方式
1.盗版链接
互联网技术一大质的飞跃是超链接,超链接能无缝对接网络上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由于链入和链出共同构成链接,所以盗版链入和盗版链出共同构成盗版链接。盗版链出主要是指某些侵权网站采用资源整合的方法,与网络盗版资源平台相互合作,共同创建网络盗版网站的超链接,使浏览者能及时、免费浏览所需信息,在盗版链出中侵权网站不直接将盗版内容显示出来,采用超链接的方式进行分享。盗版链入主要是指网络盗版网站将创作者的图标、文章、视频等资源的单独链接放在自己的网站中,实现盗版网站与被链接内容的有机结合。
网络资源盗版链入行为隐蔽性较高,尽管浏览者浏览的网站正常,但浏览者浏览流量的最终走向可能是网络盗版网站。例如在某网站VIP页面放置盗版网站链接,浏览者可免费浏览VIP网站。盗版链出主要存在于盗版网站中,盗版链出与盗版网站相结合,能充分提高浏览者对盗版网站的访问量,达到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盗版链入相对于盗版链出难度较高,盗版链入具有较高的欺骗性,同时盗版链入中含有VIP制度——能直接接触网络资源的盈利系统。盗版链出危害性略小于盗版链入,盗版链入的防控难度较大。对于盗版链接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表明盗版链接是非法行为,当创作者认为该盗版链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需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版权保护难度增加。
2.恶性搜索
互联网网站给浏览者提供搜索服务,搜索服务的出现为浏览者和网络盗版资源之间搭建联系的平台,这是一种隐性的网络侵权方式,将这种方式称作恶性搜索。目前我国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中主要包含三种恶性搜索方式。第一种是根据网站搜索方式,将网络盗版资源直接通过下载资源的服务提供给浏览者,第二种是在网站内对所需的网络盗版资源进行搜索,第三种是通过大型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这种搜索是对网络盗版资源和正版资源的无差异搜索。2018年的网络资源调查报告显示,有绝大部分网友认为盗版内容主要是通过大型搜索引擎获取的,与上述提到的盗版链接相比,恶性搜索具有更显著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浏览者对网络盗版资源的恶性搜索行为难以制止。
3.内容复制
内容复制同样是一种侵权方式。它是在未经创作者同意的条件下,将创作者作品直接拿来使用,或者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将创作者的作品据为己有,并传播到网络上。显性侵权和隐性侵权共同构成了内容复制侵权。
显性侵权主要是未经创作者同意的条件下,采用复制或者手打的方式,在网上转载传播创作者的网络作品。显性侵权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网络盗版侵权方式。目前,我国大型盗版网站数量在1.2万~10.5万个,中小型盗版网站数量超过百万,每个盗版网站盗版作品最少有几十部,最多可能超过千部,有些版权网站刚更新网络资源,盗版网站也随之更新,对于较红的网络资源来说,盗版网站的更新速度更为迅速。
隐性侵权主要是在功能网站上建立资源开放平台,浏览者可随意下载和观看各种网络资源,尽管隐性侵权并没有直接向浏览者提供网络盗版资源,但是隐性侵权行为也对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隐性侵权的主要特征是分离内容使用者、下载使用者和运营平台三者,目前在研究网络盗版侵权时也应将第三方的隐性侵权考虑在内。
二、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成因
(一)网络发展加速信息传播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互联网技术正在高速发展,不断减少的网络接入费用和数据存储费用使在网络上大规模传播资源成为可能。网络用户可瞬间将网络资源传递到每个角落。也可以高效率地获取自身所需资源,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相互传递信息成为可能。例如浏览者可通过道客巴巴浏览自身需求资源,也可将资源下载到电脑中,但是在道客巴巴中下载文档需要下载卷,浏览者想要获取下载卷,需要浏览者上传自己的文档,这种循环方式构成道客巴巴文档库。但浏览者上传的文档不一定是自己写的,可能是将多个资源拼凑在一起,上传到文档库中,这就造成了网络盗版侵权。
(二)网络产业与传统产业利益之争
目前网络上存在的网络盗版现象反映了当前产业间竞争较为激烈,当前产业竞争主要是指数字化时代网络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竞争。大部分网络侵权人通过网络盗版侵权行为都会获取一份较高收益,例如上文提到的快播“天价罚单”案件中,快播公司通过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在2012年销售总额达到1.29亿元,在2013年销售总额高达2.99亿元,某公司从中获利8698万元,与快播相关联的网站获利在45万~869万元。从网站建立情况来看,这种与快播相关联的网站建立成本较低,建立时间较短,即较低的投入成本能获取较高的利润,快播的这种获利方式使其他网站不断效仿,市面上网络盗版现象日益严重。在快播倒台之后,多个类似快播的网站应运而生,浏览者仍能通过网站观看和下载盗版网络电影。在当前状况下,不可能关闭所有盗版网站,但网站的运行会给创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建立成熟的商业机制,实现创作人、浏览者和网站三方的共赢,减少社会上的网站盗版侵权行为。
(三)公众著作权意识淡薄
对于大多数浏览者来说,他们只关心网络给他们带来的便捷度,根本不关心网络上资源的来源。针对单个网络浏览者来说,为达到学习、娱乐、欣赏等目的使用网络上免费的资源,一般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行为。但是浏览者搜索资源所用的网站由于浏览者不断点击和使用,会增加访问量和网站广告收入,这种行为会导致对著作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于网络资源合法拥有者来说,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早已屡见不鲜,但以往大多数著作权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并没有及时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要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自己收集证据才能对侵权人或者侵权公司进行公证和起诉,导致著作权人在维权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大量学习与著作权有关的知识,导致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较为艰难。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认为网上大量传播自己的资源能提升自己的网络知名度,但当网络盗版行为越来越严重时,著作权人发现网络盗版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他们的权益,著作权人开始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此时已经很难将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全部消灭。
(四)法律保护不足
1.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上的不足
我国法律规定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添加到著作权中,同时《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条例中指出,著作权和本条例可保护权利人享受应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在不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条件下,无论何种组织和个人采用信息网络将他人资源传播给公众,该传播资源一定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才能转载、传播。与此同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应付给他人一定的报酬。当前网络资源盗版侵权行为较多,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较为困难,应辨别网络技术服务者和网络资源服务提供者,使界定网络信息传播权成为可能。
2.著作权侵权标准不明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水平的提高,我国在建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上取得长足进步。但我国网络法律在数字出版法这一方面仍停滞不前,对网络资源的发展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阻碍了网络文学的进一步提升。因为缺失数字出版法,网络管理者通常不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当被侵权者投诉网站管理者时,由于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侵权作品的删除期限,网站管理者为提升网站点击率和浏览者浏览网站产生的流量,会尽量延长删除侵权作品的期限,以便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当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时,需根据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根据侵权人通过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获取的利润赔偿被侵权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赔偿金额没有法律规定的数量多,著作权人维权所耗费的金额和时间,与侵权人的赔偿明显不能形成正比。这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判定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网络盗版侵权获取的利润造成的。
三、应对思路
(一)坚持平衡原则
建立著作权的目的是为了将公众的利益与著作人的利益相平衡。随着不断进步的网络技术和不断调整的著作权,更应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资源传播应用。通过坚持平衡原则降低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不是为了减少资源传播途径,而是要在网络环境状态下完善著作权保护模式,使社会公众网络服务者和权利人之间互惠互利,给三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不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好网络这一市场之路
由于浏览者对网络免费资源的需求较多,导致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日益增多,这也表明数字网络技术正在不断发展。在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较少的时候,著作权人并没有抓住这一市场机会,将资源浏览者等同于网络资源盗版者,将浏览者推向保护著作权的另一面,以致提升了自身维护著作权的难度。政府应推行新型合理的科学机制,既能满足浏览者的需求,又能提供给著作权人合理的报酬。这样浏览者可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取所需资源,可能会减少采用不合法资源分享、浏览网络资源的行为。例如2015年苹果公司创新数字零售模式,推行线上音乐商店,使浏览者采用合法服务浏览网络资源,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著作权人收入水平。除此之外,在著作权人谴责百度文库侵犯自身著作权的时候,百度建立数字版权开放平台,推行资源合作开放模式,百度公司开始与著作权人合作,在双方共同获利的情况下,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法治手段和政府对网络市场的不断调控,促进正当资源网站的良性竞争,使各大资源网站相互合作,促进市场中正当资源网站的平稳运行。在维护整个网络资源市场平稳发展的过程中,应将尊重著作权作为发展的核心理念,加强政府、市场网站与著作权方之间的合作,同时不断提升网络技术水平,加大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力度,努力维护网络市场上的正版资源。
(三)健全法律法规
在数字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善网络资源保护工作。首先,应详细规定删除网络盗版侵权资源时间,在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上,我国法律只规定应将网络盗版侵权资源立即删除,并没有限定删除时间。应对网络盗版侵权资源的删除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强制网站管理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删除网络盗版侵权资源,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应加大执法力度,当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升时,才能震慑网络非法网站管理者,减少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在治理网站盗版侵权行为时,维护网络正版资源权益的一部分主体是著作权人和版权人,另一部分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维护,法律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和监管义务,结合司法机关的治理,对网络市场上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当网络市场中出现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时,要将著作权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同时应规定统一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办法,提升著作权侵权赔偿最低起点,加大惩罚力度,使网络盗版侵权成本增加,从经济角度有效减少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由于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证据较为隐蔽,且可随时修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记录,著作权人缺乏著作权相关的知识,无法及时保留非法网站盗用自身资源的证据,很难通过自身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完善公证制度,保全诉讼证据,提升著作权人胜诉的几率。
四、结语
的确,网络发展与数字技术的进步,在扩大版权市场和方便公众获取作品的同时,也会泥沙俱下,引发网络盗版和版权蟑螂两种相生相克的泛滥现象[3]。不能因为网络盗版侵权问题的存在而阻止网络技术的发展,应探寻应对思路解决当前网络盗版侵权问题。通过对目前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和网络盗版侵权方式的研究,探析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成因和新动向,根据新动向提出应对思路,减少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陆地,勒戈.中国网络视频发展的四大趋势[J].新闻爱好者,2015(3):41-44.
[2]庞艳芳,张驰.“互联网+”环境下电影的文化自觉[J].新闻爱好者,2016(3):78-81.
[3]易继明,蔡元臻.版权蟑螂现象的法律治理:网络版权市场中的利益平衡机制[J].法学论坛,2018,33(2):5-18.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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