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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超级网络平台数据垄断的有关情况调研

宋静
2020年01月16日09:02 | 来源:人民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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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经济时代,超级网络平台愈加重视数据的收集、存储,运用更先进的算法进行加工处理,以期实现更大的效益。数据垄断,则是超级网络平台商业运行规则下的一团黑影。它是平台的保护符,提升平台的竞争力,却威胁着竞争对手,乃至国计民生。本文旨在通过描述超级网络平台当前的生存状况,数据垄断和算法运用情况,揭示数据垄断对国家的政经安全、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剖析数据垄断监管陷入困境的原因,探究数据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关键词]超级网络平台;大数据;数据垄断

网络平台,即以互联网为基础,由专业的平台开发商依托技术而构建的一个平台架构,为网络用户提供集认证、支付、物流、客服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达到吸引买卖双方参与到平台上来达成交易的目的。网络平台就是一种平台化的经营模式。[1]学者方兴东,严峰考虑到超级网络平台的特性,如大规模用户、超强吸引力和影响力等,划定了超级网络平台的定义,即活跃用户数量达到 10亿级,对用户具有高粘性并已成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具有强大动员能力与产业支配地位且仍在持续扩张的网络平台。[2]

2018年,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企业,互联网公司占了7个。在美国,超级网络平台主要包括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合称“FAMGA”),它们已经成为全球市值前五的公司。在中国,超级网络平台基本形成,分别是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简称“BAT”),创建了各具特色的产业生态圈。腾讯和阿里巴巴的市值在2018年均突破4000亿美元,成为跻身全球市值前十的公司。[3]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各种统计方法的涌现,数据的规模,多样化、更新速度呈现指数级增长,数据的价值水涨船高。作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因素,数据得到了超级网络平台的重视,这些企业通过收集、整理、编排用户使用平台时留下的数据,分析用户的个人使用习惯,从而确定用户画像,掌握比国家政府部门更加全面精确的国民经济信息。同时,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和平台的组织力量,对数据不断进行加工分析,为其用户提供日益全面周到的信息服务,增加用户对平台的粘性,获得巨额的广告收益和产品收益。可以说,对数据的利用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实力。

数据为这些超级网络平台赢得巨额利益,因此,谁占有更多的数据,谁就更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数据垄断成为超级网络平台的特权,却对其竞争对手,初创互联网企业,国家政经和网络安全,用户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本文通过收集整理法律行业,媒体行业专家在相关学会上的发言,业内人士对数据垄断现象的认知,结合自身对当前我国数据垄断现状的理解,说明我国超级网络平台数据垄断的现状,数据垄断的危害,治理数据垄断的困境,以及最后提出解决数据垄断问题的方案。

一、超级网络平台的数据垄断现状

数据垄断是基于数据的占有和使用而形成的垄断,可以理解为重要数据被控制在少数企业获其他市场主体手中,并被不合理的分配与使用以致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平台资本主义》一书作者、加拿大学者尼克·斯尔尼塞克在接受采访时说过,亚马逊、谷歌等公司已成为以数据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商业平台,其存续依靠广告,广告的精准投放则依赖于对用户的充分了解。[4]寡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意味着平台对大数据的掌握已是既成事实。在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中显示,阿里巴巴平台建立的以电商和支付为基础的交易体系,获得了用户的海量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基础分析,便可以获得整个行业、产业的发展数据。[5]

当前,数据垄断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使用数据和算法达成并巩固垄断协议。通过利用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超级网络平台能够实时数据分析监视各个企业对默示合谋的执行情况,以维护合谋的稳定性。二是基于数据优势滥用市场地位,如拒绝竞争对手获得数据资源,基于数据画像对消费者实行差别对待,基于数据占有优势的搭售行为等。三是经营者集中引致排斥竞争的数据集中。已占有大量数据资源的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合并、控股或签订协议)使占有的数据资源更加完整,催生出数据寡头,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集中度通常会产生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相应的,竞争对手难以获得相关的数据,阻碍了竞争。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也利用一章内容专门阐述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思路。数据成为了新时代互联网经济和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美国商界普遍认为,数字经济鼓励垄断。数据是一种集中化的力量,收集的数据越多,算法就会变得越聪明,产品就会变的越好。欧盟则抵制垄断,认为数据垄断会扼杀创新,使得初创企业无法与超级网络平台竞争,力量被扼杀,自由市场模式就会落败。因此,近年来,欧盟对谷歌、亚马逊、脸书等超级网络平台就涉嫌垄断问题展开调查,并最终处以天价罚款。2019年7月1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就亚马逊、苹果、谷歌、脸书四大互联网企业涉嫌垄断问题举行听证会,表明政府对超级网络平台的新一轮反垄断调查山雨欲来。[6]

经济学家杰弗里·曼恩对互联网公司的崛起做过调查,结果发现成功的互联网公司开始时都几乎没有数据,更不是什么数据驱动型的企业。他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数据更多的是互联网平台持续运行时的副产品,而不是创建互联网平台时的关键。[7]然而,移动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技术革命,彻底改变了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超级网络平台成为市场寡头,通过自身营造的网络生态系统吸引千万流量、汇聚海量信息,进而形成“网络效应”,这些巨头通过对数据的控制,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及转换成本,带来了赢者通吃的局面。新兴科技公司不考虑当下的亏损,凭借其技术优势获得大量融资和生存空间,在拥有了具有特定价值的数据和算法之后,等待被超级网络平台兼并或是收购。今日头条就是一家以算法为主导而发展起来的新闻信息聚合的互联网公司,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用户使用该平台时所产生的数据。同样,滴滴与快的的合并,滴滴收购优步,使滴滴获得了线上打车服务的垄断地位。在大数据时代,竞争出现“未来市场化”的特点,阿里巴巴、腾讯之所以投资滴滴,看重了它拥有庞大的用户交通数据,并能通过算法来分析和运用数据。超级网络平台通过经营者集中,达成服务自身商业版图的目的。

二、数据垄断对国家政经安全和用户权益的影响

商业方面的获利使超级网络平台的垄断地位加强,成为网络时代全球大众的信息基础设施。超级网络平台上所产生的数据,无论是国民个人的信息数据,还是国家产业经济的运行数据,从更高的角度考虑,均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超级网络平台的数据垄断,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威胁国家的政经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易观国际数据显示,阿里巴巴与腾讯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占据中国市场的九成。但BAT的体系并不开放,如高德地图被阿里巴巴收购之后,不再向外界开放地图数据。国家工商总局也曾表示,个别互联网巨头不愿意配合监管分享数据。

阿里巴巴是一家由外资控股,在美国上市的私营企业。根据美国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上市企业需要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公开企业经营发展年报,而管理机构则有权要求企业披露更加详细的信息。任何具有指向性信息的披露就意味着有被利用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管理机构通过获取阿里巴巴特定的经营信息可以了解中国或国外市场某些商品的交易情况,便会对我国经济安全带来风险。倘若以我国可能出现的经济软肋相要挟,逼迫我国在某些政治问题作出让步,直接威胁到我国政治安全。

超级网络平台上产生和存储的大数据资源,是宝贵的矿藏。手握数据矿藏的超级网络平台具有强大私权力资源,它们可以将这些数据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但也有可能奉行商业利益至上原则,将数据当作一种私权,做一些有损于国家经济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交易。如果任由这些掌握着庞大国民经济运行数据的超级网络平台不断兼并,形成经营者集中态势,获得垄断地位,则会对竞争对手和新进入者造成壁垒,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大数据的经济特性有利于市场集中和支配地位的形成,会导致胜者通吃的结果。这样的垄断行为腐蚀行业生态健康,扼杀行业创新,独占新经济的福利。如阿里菜鸟与顺丰速运的矛盾,2017年6月1日,顺丰关闭了对阿里菜鸟网络的数据接口,并关闭了整个淘宝平台的物流信息回转。双方对此的解释站位都在自身立场上,但争论的核心焦点是各家极为重视的数据。在美国,亚马逊与零售巨头沃尔玛也展开对战,2017年6月22日,亚马逊收购全食超市的行为对沃尔玛产生了竞争压力。作为反击,沃尔玛要求一些技术公司若是想从沃尔玛获得业务,就不能使用亚马逊云服务来为沃尔玛运行应用程序。从商业安全的角度讲,顺丰,沃尔玛的做法无可厚非。从反面也能看出,阿里巴巴,亚马逊等超级网络平台的算法、云服务等技术对整个行业经济运行规律的探测了如指掌,倘若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作为数据的来源的用户,在免费享受超级网络平台所带来的便利生活的同时,也被其盘剥和利用。超级网络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它们一边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获得大量数据,一边通过向广告商提供数据获得盈利,两边市场相互影响。在这过程中,超级网络平台的数据垄断降低了用户搜索关联度,减少和误导用户选择。平台追逐盈利,对用户隐私保护不周,对用户的差别化定价均产生极强的负面影响,降低用户对平台的好感度,损害了用户的权益。魏则西诉百度则是经典案例。

三、数据垄断监管陷入困境的原因

互联网寡头敢于打垄断擦边球甚至行垄断之实的一个基本预期是,《反垄断法》难以严格对标如今的“数字平台”式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面对新兴事物,显得捉襟见肘,针对大数据垄断的相关立法呈现缺失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虽然该条款作为一般条款适用于大数据垄断行为,但是现有法律对大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大数据交易的限制等直接规范和调整大数据垄断的规定仍然缺失,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数据垄断未能及时的纳入法律和有关部门的临管。

首先,新型合谋手段不需要像传统的卡特尔一样,各方签署垄断协议,来规定某一产品的价格,从而达成垄断地位。对于超级互联网平台来说,通过算法默示合谋,就可以达成同样的效果。数据和算法属于工具,没有人为色彩,执法部门难以识别和判定算法的动机和合法性,给监管带来技术挑战。

其次,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移动网络平台的市场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么清晰,相关市场不易界定。从数据交易来看,当前数据资源的产权界限不清晰,交易机制不健全。数据产权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与商业秘密的保护。[8]经营者通常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尽管国内的数据交易发展如火如荼,北京、贵阳两地已成为国内两大数据交易平台,但规则意识不强,才导致地下数据交易泛滥。从数据使用上看,数据使用已经全面渗透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相关市场。从数据属性来看,数据的跨市场属性增加了认定难度。经营方利用数据垄断,在关联市场而非本市场取得支配地位。

接着,数据垄断的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免于审查。这类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超级网络平台,一种是初创互联网企业。对于超级网络平台而言,它们既是市场又是组织。具有私权力的特点,而政府附加内容管控义务也使得超级网络平台具有行政外包的色彩。对于初创互联网企业,掌握着某一领域的用户数据。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第三条,提出申报门槛主要以营业收入为标准。[9]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因为达不到门槛而免于审查。滴滴占据强大数据资源和市场份额,然而其营收却始终为负值,这也是为什么监管部门对于滴滴的大型收购行为无法监管的原因之一。

最后,监管部门在确认垄断收益和处罚方面存在困难。数据型企业与传统企业的盈利模式差异较大,一开始盈利呈现负值,甚至需要大量补贴。有的平台可能在某一市场长期实行免费经营,而在相关市场获取利益。这都导致难以判定其实施垄断行为的获益大小。

学者陆颖提到,互联网企业出于一己私利选择排他使用,使得数据产权无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加之数据资产价值缺乏评估参考标准,没有统一的数据产权,从而导致传统反垄断法界定“相关市场”、确认支配地位、明晰使用产权的违法边界、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过程中出现困难,传统反垄断法对于大数据垄断现象的制约日渐乏力。[10]

四、数据垄断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原理事长杨培芳在超级网络平台竞争政策和垄断行为规则研讨会中表示,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壮大,其公共性和社会性越来越凸显,更应该考虑责任和利益的对等问题。[11]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及“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的基础上,严管平台垄断。超级网络平台的数据垄断对国家政经安全和用户权益均有影响,因此,针对超级网络平台的数据垄断问题,应该从国家、市场、平台、用户四方面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

(一) 国家:修订法律条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修订《反垄断法》,加强法规对超级网络平台的规制。一是要加快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考虑到新兴的数据垄断等产业新现象,将数据垄断相关内容纳入《反垄断法》。明确数据资源的产权界限,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在合理情况下淡化“相关市场”概念。完善反数据垄断实施细则、程序和处罚相关规定,以增强《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申报和审查机制,弥补经营者集中漏洞。改变传统的以营业收入作为申报门槛的一刀切式的审查方式,界定市场以计算被告的市场份额变的至关重要。综合考虑市场结构、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协议方的市场份额等监管因素,运用相应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综合的进行判断。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多方面完善反数据垄断的执法工作。一是要明确“反数据垄断反的是数据垄断行为”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加强执法队伍的人才培养,处理数据垄断问题,需要执法人员具有法律、经济、会计和计算机等学科领域的相关知识和专业背景。在具体案件的调查和推进过程中,又要求办案人员对大数据市场有一定的研判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故此,在人员配备和队伍组成上,应适当补充复合型高端人才和各技术领域的专门人才,优化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养。三是完善数据垄断经济分析方法论。梳理不同类型数据的竞争规则,区分对待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数据垄断行为。

(二) 市场:建立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参考标准,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能根据供需关系自发估算出商品的价值,给予商品合理的价格。结合数字经济的特点,根据市场反映,评估数据的价值很有必要。数据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对于能够通过算法来对数据进行剖析和运用的互联网公司而言,数据无比重要,好比工业时代的石油。而对于某些行业而言,这些单纯的数据毫无意义。更何况,就算是不同的互联网公司,对于同样的数据,由于其自身的算法技术的差异,数据所能生产的价值也十分悬殊。所以,利用市场规则,建立科学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参考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数据价值的衡量应该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准。只有合理地预估数据的所能产生的价值,才能对数据的运用、管理做出科学的决策。

(三) 平台:权责分明,加强自律

对于超级网络平台,数据是利用技术手段得到的,它们有权利使用这些数据,并为自身谋取利益。企业在享受这些新经济福利的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如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等,保护用户利益不受损。在大数据运用,算法运用等方面,这些超级网络平台的技术站位很高,常会出现监管空白的地带,这就愈加需要企业加强自律,不断进行自我审查,减少出现负面事件的概率。

(四) 用户:加强自身对数据的控制,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用户在使用这些超级网络平台时,要格外注重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有涉及隐私的问题,要谨慎对待。同时,用户面对不公正的条约时,应该申诉,维护自身权利。《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加强个人对数据的控制赋予其数据可携带权。不仅便于个人在其他企业处获得个性化定制服务,同时也能促进数据共享、推动企业间竞争。[12]倘若中国用户已享有此权,那么用户在一定程度上,便享有对自身数据的管理权。

参考文献:

[1]周利华.网络平台演化机制研究 [D]. 杭州:浙江师范大学,2013.

[2]方兴东,严峰.浅析超级网络平台的演进及其治理困境与相关政策建议——如何破解网络时代第一治理难题[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3(07):41-51.

[3]百度百家号: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企业,互联网公司占了7个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1903633070264601&wfr=spider&for=pc&isFailFlag=1

[4]澎湃研究所:反垄断风暴中的互联网巨头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946124

[5]搜狐:互联网实验室发布: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http://www.sohu.com/a/193272664_118680

[6]新浪科技:谷歌们的罪与罚:揭秘反垄断风暴中的互联网巨头 https://tech.sina.com.cn/it/2019-07-18/doc-ihytcitm2874623.shtml?cre=tianyi&mod=pcpager_china&loc=16&r=9&rfunc=76&tj=none&tr=9

[7]经济观察报观察家:数据垄断:怎么看,怎么办https://www.huxiu.com/article/313188.html

[8][10]陆颖.大数据产业发展倒逼反垄断规制改革探讨[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0(01):95-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http://www.gov.cn/zwgk/2008-08/04/content_1063769.htm

[11]经济网:专家呼吁:严管超级网络平台的垄断行为 http://www.jingji.com.cn/html/news/djxw/82912.html

[12]新浪财经:经参刊评:对超级平台数据垄断不能无动于衷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6-26/doc-ihytcitk7660509.shtml

(责编:刘扬、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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