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从新闻学角度梳理《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1260条法条构成的《民法典》,新华社近日受权全文播发。这是一件涉及每个人的大事,新闻出版人概莫能外。
从新闻出版角度看,这部法典完全符合新闻伦理发展的理路,因为,新闻出版人及组织属于民事主体,其行为必然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交集,这种交集的某些范畴可以用规约来调整,如,经过4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人们现在应该意识到,仅靠这一准则是远远不够的,要尽快建立起与宪法精神一致的《民法典》中所蕴含的法治意识,先要做到新闻采访这种民事行为“合法”“不侵权”,然后才谈得上合理与尽责。这次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关于这一条规定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新闻学有责任作出学术解读,例如,什么行为叫“刺探”?何种方式可被称为“泄露”?只有做到理路清晰,才能保证行为合理,如果懵然不知、莽撞行事,今后会纠纷缠身。
更重要的是,如何去报道新闻媒介视野中的对象,《民法典》提供的内容属于刚性的法律标准,不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根据其他标准予以报道、评论、传播。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注意了,网名也在其内,这种新出现的保护对象,如果新闻出版人不注意,那么很容易造成侵权,一旦被起诉,判断标准就不是你个人用其他理由辩解可以替代的。
梳理是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对《民法典》从新闻学角度做一次全面的梳理,这是一项很紧迫的工作。因为,仅从条文角度看,《民法典》人格权编共有六章,其中四章直接与新闻出版人的日常行为紧密相关,即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说,新闻出版界是与《民法典》相关性最强的行业之一。
说到底,新闻出版工作对象是人,服务对象是人,一旦侵权涉及的也是人。制定《民法典》的专家和凡读过《民法典》的人士都指出,这部《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从新闻出版学角度看,这种对人格权保护的飞跃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境界,制定了新的规制,当然也就内含了拓出更大发展场域的可能。毕竟,法律引导整个社会张扬和保护人格权,那么与之相关的精神文化产品,理应得到前所未有的社会需求,不论是量还是质,都必将会极大提高,这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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