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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电影音频被判侵权的警示意义

张淳艺
2020年07月06日09:39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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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传电影音频被判侵权的警示意义

  因用户在哔哩哔哩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6月29日红星新闻)

  此前,因未经授权传播电影视频被判侵权的案件很常见,擅自传播电影音频而被告上法庭则比较少见,此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审理中,被告辩称,只有电影原声的音频,缺乏必要的画面,表现形式非常有限,并没有实质性地表达出电影的内容。法院则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这一认定对于时下一些人的错误认知可以起到纠偏作用。

  在不少人看来,电影就是拿来看的,属于视觉艺术,对于相关音频则往往容易忽视。实际上,根据相关定义,电影是由活动照相术和幻灯放映术结合发展起来的一种连续的影像画面,是一门视觉和听觉的现代艺术。电影伴音是电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于电影独创性表达。对于一些经典电影来说,往往一播放出其中的对白片段,观众立即可以想起整部电影。不少影视剧主题曲和插曲,比如电影《少林寺》中的《牧羊曲》、《三国演义》中的《滚滚长江东逝水》,更是传唱至今,经久不衰。

  和本案相似的还有去年8月一审宣判的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在线软件“图解电影”因未经许可将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制作成连续图集,其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方优酷3万元。两起案件的宣判起到了以案说法效果,有助于提升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产生敬畏。

  此外,涉事网站被判构成帮助侵权,对于广大自媒体平台也是有力的提醒。对于个人用户上传的影视相关作品,平台必须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和删除未经授权的衍生作品,拒绝为侵权传播提供便利。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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