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互联网直播平台的"源头治理"机制
【思想荟】
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与治理是保障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2020年6月以来,在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中,相关部门依法约谈、下架、关停158款违法违规直播平台,有效阻断低俗、诱导打赏、直播带“假货”等不良内容的传播渠道,净化了网络环境。可以说,近年来对互联网违法行为的专项打击活动中,网络直播行业的乱象一直是痼疾顽症。在提升互联网行业的整体治理水平,规范互联网新兴业态发展的探索中,构建互联网直播平台“源头治理”机制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
所谓构建互联网直播平台的“源头治理”机制,针对的是互联网直播领域出现的各类乱象。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文化业态,由于其进入门槛低、变现快、娱乐性强、形式多样等特点,致使其在资本市场的疯狂追捧下“野蛮生长”。直播平台的乱象,不仅不利于行业本身的健康发展,如各直播平台之间相互造谣、抹黑、挖脚、回踩,捏造不实信息,恶性诋毁他人,也不利于以直播平台为载体进行各类产品的推广和营销。尤其在疫情防控之下,各类产品纷纷转到线上,开启新的营销模式、消费模式,而直播平台乱象无疑会消解直播平台本身所能产生的发展驱动力。探索建立互联网直播平台的“源头治理”机制,旨在从源头上根除乱象滋生的土壤。
从整体来看,“源头治理”机制以各类业态乱象治理为根本导向,将过去事后治标关口前移,更加侧重治本。通过在源头上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治理体系,尽可能地提前防控、预见和减少各类乱象。互联网直播平台乱象的此起彼伏,一方面在于直播行业仍然处在产业发展初期,与之密切相关的打赏模式、导购模式、广告模式、会员增值服务模式、游戏联运模式、用户推广模式等仍不完善,仍处在探索之中;另一方面则在于以直播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视听产业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发展规范,许多行为以行业“潜规则”的方式存在,如以“品牌包装”之名明码标价、主播礼物自买自刷、平台附赠“僵尸粉”,甚至以性感女主播打擦边球等。因而,通过治理关口前移,在源头上构建起遏制乱象的治理机制,有助于平台自身规范和完善行业运营模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乱象具有隐蔽性、分散性、随机性等特点,因而建构互联网直播平台的“源头治理”机制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系统性工程。整体推进“源头治理”,需要把握“三个源头”路径。
第一,引导需求源头,提升社会数字人文素养。用户需求是互联网内容生产创作的源头,目前我国直播用户规模达5.6亿人,各年龄段、各行政区域都有一定数量规模的直播用户,但用户数量规模急剧扩大的同时却彰显出数字人文素养培育的滞后。一些主播的粗俗的言行、低俗的热舞固然有吸引流量的目的,但也彰显出数字人文素养不足的问题所在。因此,从用户需求层面给予正面引导,加强全社会的数字人文素养教育,提升人们数字内容发布、鉴别、传播的人文素养势在必行。
第二,规范传播源头,强化直播平台主体责任。各类直播平台是不良信息内容传播生成和传播的载体,因此,强化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是从传播层面遏制不良信息内容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不仅仅包括互联网企业的自我道德约束、内容自我审查等,也应包括经济发展、社会效应、创新拓展等领域企业自我价值实现的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一些直播平台片面强调平台本身的功能和技术中立,为自己违法违规现象辩护。这就要求在强化主体责任、建构规范产业秩序的同时,树立“技术有责”原则,摒弃以“工具—独立”为视角割裂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的价值观。
第三,完善规制源头,推动互联网领域立法释法。从法律“源头”规制直播中不良内容也应是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直播中出现各类乱象的内容和形式较之以往发生了重大变化,给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了重大挑战。在一些对“极限词”使用、“类电影作品”等涉案平台的责任认定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就使得对相关乱象的监管、治理和责任判定等方面无法可依。因此,及时跟踪新业态发展过程中的乱象动态,根据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立法、修法和释法,把产业发展、产业自律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推进直播平台治理的必要手段。
(作者:王林生,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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