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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闻报道遭遇肖像权保护

2021年01月07日07:28 | 来源: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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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前沿 | 当新闻报道遭遇肖像权保护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与新闻报道工作密切相关。为在新闻界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阐释工作,中国记协网编辑部邀请几位新闻业界和学界的传媒法律专家、学者,深入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新闻报道的条款及其意义和影响,促进广大新闻工作者依法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生产出更多更好的新闻作品。

《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并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体系,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之一。人格权编极大丰富和充实了肖像权保护的内容,不仅从法律角度对肖像进行了定义,也对肖像权的权利内容、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许可使用规则、合理使用原则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一、自媒体时代下肖像权保护范围明显扩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规定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标准的规定,肖像权保护范围得以扩大。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及第1019条第1款,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因此,实践中若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恶意丑化他人肖像、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行为,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将构成侵权。这不禁使人联想到曾火遍网络的“葛优躺”、姚明脸、“作”爹苏大强系列表情包等,若未经授权制作使用,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将构成侵权。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通过AI换脸的“深度伪造”技术,可高仿真度地造出假的人像、相片、视频,包括高度模仿人的声音,几乎可以假乱真,按照《民法典》规定,这种未经授权制作使用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的声音也被纳入了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肖像一般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等方式把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多强调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首次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由此,肖像的确认标准由“以面部为中心”变为“可被识别性”,不再仅仅强调面部五官,因此,漫画形象,游戏形象,人体部分形象如剪影、侧影、背影等,集体肖像中的个体,只要能够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都属于被保护的范畴。

二、合理适度使用人物肖像是媒体行业的法律共识

新闻报道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权?以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通常认为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涉及肖像侵权问题。但随着媒体行业的融合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的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广告收入等均直接关系到媒体的生存与发展。同时随着报道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新闻媒体使用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新闻报道及其他配图使用等,是否构成侵权,也不应一概而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目前来看,新闻报道使用他人肖像是国际公认的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无需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构成侵权。但由于广告宣传具有营利性质,新闻媒体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则可能会构成侵权。《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将使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他人肖像权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因为它确立了肖像权许可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并规定了超越合理使用范围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随着新兴媒体发展的日新月异,简洁、直观的新闻图片因更具有冲击力、阅读更便捷而得以大量使用,新闻报道使用人物肖像图片,如果事先都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才去拍摄和使用,不仅极大增加社会成本,也会影响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对肖像权保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该条规定,所谓合理使用肖像,就是“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民法典》为新闻报道中对人物肖像的使用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0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如因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实施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特定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等,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不构成侵权。

可见,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等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可构成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这里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须符合“不可避免”的条件,比如为报道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政治、文体活动和社会事件,受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批评性新闻报道等,而使用公众人物肖像,以及在公共场合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或场面的人物肖像,都是不可避免的。

新闻报道合理使用人物肖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肖像,如为报道政府官员、政治人士、社会知名人士等的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

第二,为报道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活动、事件等,而使用了正处于特定场合的人物肖像,由于这些新闻图片、视频是对大型公开场面的记录,图像上出现的个人只是群体或场景的一部分,并非刻意表现特定的个人形象,此时个人的肖像功能已被大大淡化。

第三,为报道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识别、辨认、通缉犯罪分子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

第四,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如为了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拐卖、拐骗的公民而使用其照片。

第五,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摄他人违反交通法规、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等。

第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时事新闻报道中对已经公开发表的肖像作品,可以合理使用。

《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充实与丰富,总结并体现了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将为社会生活和司法审判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新闻报道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刘洁 本文版权归中国记协所有,转发请注明来源为“中国记协”微信公众号)

(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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