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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一個缺乏理論研究的議題【2】

劉建明
2016年09月29日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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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聞報道的致效法則

新聞報道滲透媒體的意圖,並能產生預想的效果,需要遵循嚴格的致效法則。這類法則的因果制約效應、形式對內容的促進效應和方法對效果的牽制效應,成為強化新聞影響力的根本因素。一些法則在記者完成新聞文本時就開始運用,編輯部對記者的文本加工時不僅嚴格驗証這些法則運用得是否恰當,還巧施編輯手段推進新聞致效法則的梯度。

(一)報道標准下的新聞選擇法則

在眾多事實中辨別、選取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制作新聞,是新聞報道的首要法則,包括事實選擇、角度選擇和價值選擇。任何報道都是通過新聞選擇開始的,沒有選擇就沒有新聞,記者選擇的事實越有新聞價值,新聞報道的效果就越好。但新聞進入報道程序后,以報道標准指導最后的致效環節,首先過濾所有當天發生的事件,通過報道樣式的選擇和優化,把媒體的意向完美地鑲嵌在新聞框架內。

報道樣式除了前述的報道方式,還有報紙的版面與廣電新聞節目安排的色調與氣勢,文字新聞的字韻和廣電播報員的語氣,都關乎新聞報道的效果能否增益。更重要的是編輯會刪掉不合媒體口味的事實和細節,讓記者對關鍵事實及細節再來一次精雕細刻,最好給點渲染。這類報道樣式的選擇和確定,因新聞而異,永遠沒有固定的模式,唯一固定不變的是媒體的報道方針。正是這個金科玉律使不同媒體對同一個新聞事件的報道有了不同的面孔。正如美國學者吉布斯和瓦霍沃在2002年出版的《呈現完整事件的新聞報道與寫作》一書所說:“記者和編輯每天以類似的方式定義一個報道,不僅是事實決定如何講一個故事,記者的觀念、假定和選擇也起決定作用。任何兩個記者會以不同方式來寫同一個故事。例如看一下同一天全國或大城市的報紙,你會看到同樣的事件被以不同的方式描述,有時區別巨大。” [2]

選擇和確定報道樣式,以報道標准權衡新聞的政治傾向和公共程度,是記者和編輯處理新聞的基點。這些標准一般由以下四個要素組成:(1)對重大和涉及全局的新聞,要進行政治定調,確定其政治內涵和話語口徑。國內外媒體大都選取對本身政治立場有利的事實,對沒有利的事實要進行包裝,滲透媒體的立場和表達分寸。(2)不管事件的政治傾向如何,隻要事實具有影響力或轟動性,就選擇出來報道,至少要做出簡要的報道。新聞失語,裝聾作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種無能和無可奈何的表現,常遭到受眾的奚落。(3)凡關乎大眾切身利益的事實,不管事件大小,都應選擇出來報道,突出新聞的公共性,引起大眾的共鳴。(4)凡能引起公眾趣味的事實,給公眾帶來精神愉悅的事件,也應及時報道,但篇幅不宜過長,事實要表現得機智、幽默和回味無窮,傾注媒體的人文追求。

這四個報道標准要素總是應驗的,成為新聞報道的潛在規律。隻要客觀事實成為新聞,及時報道它,新聞才會鮮活光耀,因為時效已過,新聞就會失血或變成僵尸。讓受眾認識事實的同時也接受媒體的意圖,是記者和編輯選擇報道樣式的特定目的,但新聞隻有披露事實真相,這個目的才能贏得更多的受眾。

(二)媒體意向源自呈現事實本性的法則

不同的新聞事實和角度,引起受眾不同的思考,產生不同的認識,是媒體意向法則發揮作用的結果。這一法則產生於新聞事實的本性,而不產生於媒體的巧言令色和宣傳聲勢。過去以“新聞用事實說話”來佐証這一法則,缺少對事實與說話關系的辯証認識,似乎假定一切事實都能說話,不同事實都會說出媒體要說的話。確實,大量事實都在說話,關鍵是媒體是否讓它“說話”,讓它說什麼話,事實也許不會為媒體說話。離開事實的本性,新聞就不會為媒體說話,甚至為媒體說出鬼話、狂話或謬話,新聞報道就有欺騙性。

事實都是有本性的,事實的本性是指事實本身對人的利害與好壞,作用於受眾的思維,產生好感或惡感。中國強盛對中國和世界人民有利,對和平有利,對一切追求正義、平等和渴望和平環境的人是好事,但對妄想稱霸世界、圖謀中國主權的人就是威脅,是壞事。所以對中國強盛的事實各國媒體報道不一樣,因為它們對事實本性是否尊重有天壤之別,甚至是對立的,這就表達了不同的報道意向。幾乎所有政治新聞都是媒體意向的再現,它們是否符合事實本性,往往大相徑庭。符合事實本性的報道呈現的是媒體正確的意向,反之呈現的則是錯誤的意向。

媒體把好事當做好事報道,把壞事當做壞事報道,讓受眾正確認識客觀事物的利害或是非,就是尊重事實本性。有的媒體硬把好事說成壞事,或把壞事說成好事,遠離事實本性的報道總是表達荒謬的意向,最終遭到受眾的鄙視。好的媒體無論對好事和壞事都如實陳述,它的報道意向就隱蔽在事實中了,遵循這一法則,事實才能說出媒體真正要說的話。報道的設計感太強,新聞話語不是冷冰冰就是熱辣辣,把自然的事理扭曲或放大,隻能讓受眾倒吸涼氣或烤得坐臥不安。

“每個事實本身都在說話,你不讓它說是不可能的。你報道這個事實,它說這個話﹔你報道那個事實,它說那個話。” [3]用事實說出媒體正確的話,必須向公眾提供能反映事件本性的事實。無論記者喜歡不喜歡,事實隻有得到完整、准確的再現,才能讓受眾看清客觀事實的面目。媒體在新聞中表達正確的立場和意向,不需要高深的政治磨煉和專業修養,隻要保持和事實的本性一致,如實反映事實的本性就足夠了。

(三)撥開疑雲的反涵化法則

任何法則都有相對性,上述兩個報道法則適於大多數的新聞報道,但不是對一切新聞都能發揮作用。有些新聞的社會效力,隻能以特定方式報道才能產生,被受眾所理解和接受,這就是“反涵化報道”法則。

在媒體新聞中,反涵化報道經常出現,深度報道、新聞通訊、述評新聞、談話式新聞等沒有完全用事實說話,而是頻頻拋出精邃的觀點,同樣能夠征服公眾,得到廣大受眾的認同。“反涵化”報道也是一種法則,但它適用於對扑朔迷離、盤根錯節事件的報道。

有許多社會變故的背景和演變過程縱橫交錯,不經記者分析,多數受眾很難正確、全面認識。對這類事件的報道不只是告訴受眾某個新鮮事實,重要的是向受眾提供對事件的理解,引導受眾知曉事件的內在動向。記者和編輯對事件的闡釋直達新聞的事理層面,撥開疑雲,准確解構世界,讓受眾透過迷霧,醍醐灌頂。對疑雲密布、深奧難解的社會糾葛,媒體的“說話”遠遠勝過“事實的說話”,記者的說話觸及了事件的本質,而“用事實說話”有時則無法掀去蔽障,深入事件的底層。

記者的觀點是否建立在事實之上,是檢驗反涵化報道是否符合法則的一把尺子。記者的闡釋脫離事實,空泛議論,對受眾難以產生影響。如果事實本身就能說明問題,記者洋洋洒洒地的意見純屬畫蛇添足,陷入蒼白無力的說教。記者的筆觸深入錯綜復雜的事實內部,言之成理、持之有據,符合事實邏輯,既能觸發受眾的思考,又能點撥認識的迷津,產生“用事實說話”無法達到的效果。所以,用事實說話的規律是潛移默化影響受眾的法則,而反涵化法則是直接激發受眾理性、情緒和社會輿論的規律,適用於重大社會事件與焦點問題的報道。

注 釋:

①這個新聞定義是舶來品,出自美國新聞學者約斯特1924年出版的《新聞學原理》一書。約斯特寫道:“新聞是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情的報道。”

參考文獻:

[1](日)新井直之.報道[A]//新聞學概論[C].和田洋一編,吳文莉譯.北京:中國新聞出版社,1985.

[2]劉建明.當代西方新聞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3]李普.記者甘苦談[M].北京:新華出版社,1997.

作者簡介:劉建明,男,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劉雨霏(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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