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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制約因素研究

諶貽春 王皖杰
2017年01月17日11:13 | 來源: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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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媒體輿論監督受自身的發展規律限制,現階段也存在許多制約因素,正是這些制約因素成為新媒體輿論監督發展的瓶頸。新媒體自身存在的問題、監督主體道德缺失以及被監督者抗拒阻撓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媒體輿論監督能量的釋放。本文旨在通過深入分析制約因素的來源、性質及對輿論監督的影響,以期進一步發掘新媒體輿論監督潛能,減少監督過程中的阻力,促進新媒體輿論監督職能的完善。

關鍵詞:新媒體﹔輿論監督﹔制約因素

新媒體輿論監督是伴隨新媒體而產生的一種新的輿論監督形式。當前,新媒體輿論監督以其新穎的形式與獨特的優勢,在規范我國公權力運行、不斷推進反腐倡廉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新媒體輿論監督也存在許多問題,制約著其作用的進一步發揮。本文將在分析新媒體特點的基礎上,重點探討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制約因素。

一、新媒體輿論監督的特點

一直以來,以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為代表的大眾傳播媒體構成了傳統新聞媒體監督的主陣地,為我國新聞監督事業的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時至今日,新媒體已大為普及並屢屢在輿論監督事件中大顯身手,顯示出蒸蒸日上的發展勢頭。同傳統媒體新聞監督相比,新媒體輿論監督自有其特性,這些特性不僅成就了其“一鞭一條痕,一摑一掌血”的監督效果,也導致了諸多監督亂象,阻礙其監督功能的進一步發展。

(一)高效性

輿論監督的運行機制是“通過有效的方式把公眾的態度和意見轉化為社會輿論,對權力的越界以及社會不公平不正義現象產生巨大的輿論壓力,督促相關責任方加以解決,由此而程度不等地推進社會公平正義。”①新媒體輿論監督的高效性就體現為運行機制的高效性,即可以迅速匯聚公眾的意見和態度並將這些意見和態度轉化為社會輿論。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3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10億。②由於新媒體匯集了數目龐大的用戶群體且自身有著迅捷的信息傳播通道,因而一旦監督議題產生,就可以在短時間內匯聚規模龐大的公眾態度和意見。議題出現之后,多種意見和態度的逐步整合是形成輿論的關鍵一步。在這一過程中,新媒體憑借交互便利的優勢大大縮短了意見和態度整合的時間,可以比傳統媒體更快地對權力越界等現象施加巨大的輿論壓力進行監督,敦促問題解決,提高監督效率。

(二)匿名性

同傳統媒體新聞輿論監督相比,匿名性是新媒體輿論監督的一大特點。匿名性“具體來說就是網民可以憑借代號暫時隱匿部分或全部在真實世界的身份和特征包括性別、年齡、學歷、職業、社會地位乃至氣質、人格、自我等。”③虛擬的身份意味著較少的顧慮,這樣公眾就可以更加自由地參與到對監督議題的討論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態度。但是,由於缺少了承擔責任的顧忌,公眾在參與新媒體輿論監督過程中往往隨心所欲,發表一些不恰當的言論甚至做出違反法律的事情。相反,傳統媒體新聞監督由於採取新聞採編發實名制,在監督的各個環節保持理性審慎的態度,因而監督過程就顯得理性、節制、嚴謹。因而,從短期監督效果來看,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匿名性的確在許多案例中發揮了作用,但從長遠來看傳統新聞輿論監的實名制似更為嚴謹合理。

(三)娛樂性

傳統媒體新聞監督嚴肅而規范,不管是在監督材料的規范處理上或是監督操作上,其嚴謹性都非新媒體可以相比。新媒體輿論監督則帶有明顯的娛樂性特點。一方面,公眾以嬉笑怒罵的娛樂化方式對監督材料進行處理。新媒體的出現,讓公眾不滿足於被動接受和圍觀,開始主動對監督材料進行二次加工並通過這種方式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監督行動中來。例如,2010年的河北保定李啟銘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的一句“我爸是李剛”躥紅網絡后被網友改編成各種版本用以嘲諷飛揚跋扈的“官二代”。如《江城子·我爸是李剛》《丑奴兒·我爸是李剛》等,甚至有網友“聲琴相擁”將這句話改編成了歌曲傳唱。公眾自發創作的諷刺作品因符合當下的娛樂潮流而流傳甚廣,引發更多人參與到監督行動中。另一方面,公眾對監督事件抱有娛樂圍觀的心態。這種心態淡化了監督內容的嚴肅性,容易造成監督形式的庸俗化。例如,2013年海南萬寧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性侵女童案中,網友葉海燕舉牌抗議涉事人對女童的暴行。事件也因其所舉牌子上的一句“校長開房找我”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本也是一種有創意的監督方式,然而,網友的跟風模仿卻令當時反諷的話語“校長開房找我”變成了帶有曖昧色彩的污言穢語。

二、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制約因素

通過對社會熱點事件的觀察和研究可以發現,約束或限制新媒體輿論監督發展的因素主要來自三個方面:監督主體的局限、監督客體抗拒以及新媒體自身的特性。

(一)不健全的新媒體秩序

新媒體承載著公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言行決策態度、意見的表達,本意是為公眾自由交流意見提供一個暢通渠道。然而,網絡謠言等各種“噪音”干擾因素不僅妨礙了正常意見交流,甚至喧賓奪主壓制了正常的意見傳播。

1.網絡謠言干擾正常的新媒體輿論監督秩序

近些年來隨著新媒體的不斷發展,網絡謠言也呈現出高發態勢。據中國社科院發布的2013年《中國新媒體發展報告》顯示,從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微博熱點輿情案例中,虛假信息的比例竟然超過了1/3。④數量龐大的網絡謠言混入新媒體輿論監督通道造成虛假信息泛濫,干擾公眾對監督議題的判斷力,甚至將公眾的意見和態度引導到非理性的一面,正常的新媒體輿論監督秩序也將受到干擾。

例如,2013年7月14日安徽省阜陽太和縣居民楊某利用微博制造謠言,稱該縣趙集鄉村民趙磊夫妻因當地政府強拆致死。這條微博發出之后立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公眾紛紛通過微博評論、轉發等形式表達對無辜受害者的同情並痛斥當地政府草菅人命,對當地政府形成巨大的輿論壓力。事件如果僅僅到此將是一件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典型案例。但是該條微博次日就被曝光是虛假信息,涉事人楊某也坦白自己制造謠言不過是為了吸引更多粉絲來提高自己的微博關注度。虛假的謠言造成了公眾對這起事件的誤判,並將他們的意見和態度引導至政府的對立面。后果是公眾有限的輿論監督精力被虛耗,輿論監督參與熱情受到削弱,政府的名譽和公信力也無端遭受損害。

2.媒介審判導致新媒體輿論監督理性缺失

大眾傳播時代媒介審判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由專業媒體操縱,即通過議程設置制造輿論影響公眾的態度和意見來干預司法。新媒體的出現賦予了公眾更為充分的媒體接近權、知情權,但是缺乏自律,缺乏冷靜思考和獨立判斷常常令他們在新媒體輿論監督過程喪失理性,陷入媒介審判。比如2016年的“掏鳥窩”事件中,有媒體報道大學生閆某因為掏鳥窩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事件發生后引起了網絡的激烈討論,公眾認為這是相關部門小題大做,更有甚者打出“人不如鳥”的口號,對司法機關造成很大壓力。后經証實,閆某所掏的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且目的在於牟利,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也是依據法律而行。媒介審判不僅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也由於公眾監督權利的越位導致新媒體輿論監督秩序受到損害。

(二)監督客體的抗拒

黨一貫高度重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對象是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習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就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⑤沒有有效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將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滋生蔓延,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新媒體輿論監督是當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作為監督主體的公眾“自發組織起來表達觀點推動輿論的形成,從本質上來看也是主張自己權利的過程。他們希望通過網絡輿論的壓力促進問題的解決。”⑥因而公眾言論自由權利的伸張和對權力的監督彼此纏繞,統一於新媒體輿論監督總過程。

良好的政務透明度是新媒體輿論監督高效運行的重要條件,而政務透明的首要標志就是政府要對公眾的合理需求提供相關的信息。然而,我國當前政務透明度不高,這樣使得新媒體輿論監督也會受到影響。拉斯韋爾在1948年發表的《傳播在社會中的結構與功能》一文中曾提出著名的傳播“三功能說”,其功能之一就是“守望環境”。⑦拉斯韋爾認為自然環境和人類社會瞬息萬變,唯有及時了解迅速適應,人類社會才能長久生存不斷發展。而新媒體輿論監督的一大任務就是環境監視。然而,在我國當下的反腐倡廉行動中,新媒體輿論監督往往並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除極了少數官員是在被網絡曝光之后落馬,更多的時候是在問題被紀委監察機關發現之后再一擁而上地口誅筆伐。如原陝西省安監局長楊達才、原重慶市北碚區委書記雷政富等,大多數貪腐官員落馬都是在紀委通告之后才公之於眾。這就意味著監督的開始是在這些貪腐官員落馬之后,新媒體輿論監督沒有做到防患於未然的環境監視,而是成了對落馬貪腐官員“鞭尸”行為。究其原因,在於我國目前政務不夠透明導致新媒體空有輿論監督能量卻少有施展之處。

(三)監督主體的局限

1.監督主體缺乏組織性導致監督過程的跳躍

輿論監督的主體是公眾,而公眾“並不是個體公民的集合體,而是對某一公共事務感興趣的一些人。”⑧新媒體直接互聯的特性將關心同一議題的公眾連接在一起。然而新媒體匿名性和自由性導致公眾之間的連接是一種鬆散的狀態,表現為缺乏組織性,沒有明確的分工和嚴密的組織架構,同在一個空間卻互不相識,只是偶爾因關注共同的話題聚合在一起。同專業的媒體相比,一團散沙的公眾缺乏統一的行動指揮難以形成穩定持久的監督合力。在監督過程中難以形成系統化的監督議程。而傳統媒體高度組織化、有系統的新聞監督議程,相比之下,眾口喧騰的新媒體輿論監督則很難形成系統的監督議程。更多的時候公眾隻能循著社會輿論的變化隨波逐流,這也導致新媒體輿論監督經常出現輿情反轉的鬧劇。

2.網絡道德失范致使網絡行為失去自我約束

隨著新媒體的發展,網絡道德失范現象也不斷涌現。例如,利用新媒體傳播虛假信息、造謠傳謠、惡意詆毀等現象頻頻出現。這些現象不僅干擾了正常的新媒體輿論監督也導致整個新媒體傳播行為層面的混亂無序。

網絡道德失范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一方面在於新媒體的傳播特性一定程度上導致個體自我道德約束力的削弱。傳統媒體刊發或者播出新聞都要經過層層審核,這不僅在道德上也是在制度上對媒體從業人員的嚴格要求。新媒體信息傳播則是在傳播者自我把關的情境下完成的,在無人監督的情境中,傳播者自身的道德素養就成為其傳播行為的唯一約束因素。同時,在實際操作中,道德約束力也會因網絡的傳播特性逐漸被削弱。原因在於新媒體的匿名性使傳播者的真實的身份隱藏於虛擬的網絡代碼之后,較少擔心其他公眾道德聲討所帶來的壓力。即使有所顧慮,傳播者也可將壓力輕鬆轉移給自己所使用的網絡代碼。

其次,不良經濟勢力的侵蝕造成公共領域的退化。哈貝馬斯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與轉型》一書中曾提出公共領域是“政治權力之外,作為民主政治基本條件的公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活動空間。”⑨新媒體作為重要的公眾輿論表達論壇本身就是當今社會公共領域的重要構成部分。公共領域本應是公眾自由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活動、進行輿論監督的重要活動空間,然而不良經濟勢力為一己之私傳播不實、不良的新聞導致了公共領域的污染和退化。雖然新媒體的傳播渠道近乎無限,但是公眾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擠佔公共傳播渠道無疑浪費了公眾的注意力,也分散了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力量。

三、結語

新媒體輿論監督相對於傳統媒體新聞監督是年輕的,但是它顛覆了以往的輿論監督格局。新媒體輿論監督,不僅僅是人民群眾利用新媒體監督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言行,也是新媒體對人民監督權利的拓展。這種監督方式廣泛參與到當今社會的各個熱點問題之中,既成了貪腐官員聞聲色變的反腐利器,也在這一系列的活動中暴露了自己問題。在當前矛盾多發的社會中,新媒體輿論監督的潛能並未全部釋放,制約因素的存在阻礙了其監督職能的完善。作為一種新的輿論監督方式,新媒體輿論監督必然要經歷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這不僅意味著權力與權利的互動,也是人民對新媒體及這種輿論監督方式的適應過程。伴隨著這一進程,制約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因素也將長期存在。

注釋:

①於春燕.新聞輿論監督與社會公平正義[J].新聞大學,2007(03).

②張歌.CNNIC發布第3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EB/OL].http://tc.people.com.cn/n1/2016/0803/c183008-28606650.html.2016-08-03.

③晉曉兵.試論網絡匿名性的消逝[J].國際新聞界,2006(10).

④代麗麗.百個微博熱點輿情案例 事件中出現謠言比例超1/3[EB/OL].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625/c1008-21968697.html.2013–06–25.

⑤耿曉輝.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反腐倡廉重要論述研究[EB/OL].http://home.china.com.cn/lmpt/lwjzwk/2014-12-24/a322367.shtml.2014–12–24.

⑥譚雙林,張韋.網絡輿論形成過程中權力與權利的博弈[J].電子政務,2011(12):45.

⑦哈羅德·拉斯韋爾.社會傳播的結構與功能[M].何道寬譯.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3.

⑧沃爾特·李普曼.幻影公眾[M].林牧茵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3.

⑨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曹衛東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0.

(責編:石思嘉(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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