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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6·傳媒業十大新政

2017年02月15日14:51 | 來源: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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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在全國范圍全面推進三網融合工作深入開展的通知》

2016年3月1日,國務院三網融合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在全國范圍全面推進三網融合工作深入開展的通知》,該通知針對現階段雙向進入業務許可申請和審批工作,廣電、工信的行業監督職責劃分,具體工作要求以及協調機制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和重申。通知要求各地協調小組應制定本地區落實2015年8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三網融合推廣方案》具體規劃措施,主要包括具體目標任務、發展規劃、扶持政策和組織保障措施等內容,並於2016年3月底前報國務院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協調小組要按照《推進三網融合的總體方案》和《三網融合推廣方案》的要求,切實履行屬地化管理職責,保障推廣階段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提升網絡基礎能力,切實加強安全保障,推動相關產業發展。各地協調小組要協調本地區財政、發改、科技、住房與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制定三網融合發展專項規劃和配套實施方案,加大對三網融合相關的重點科技項目、產業創新項目等的經費投入和政策扶持。

點評

作為2016年國務院三網融合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一號文,該文對全面推進三網融合全國業務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為IPTV的爆發提供了足夠的政策支撐。而文件中關於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和中國移動在全國推廣地區經營IPTV傳輸業務的表述,預示著繼電信、聯通之后,移動也將獲得IPTV傳輸業務牌照,這為2016年IPTV市場三箭齊發的熱鬧格局提供了想象空間。從文件中可以看出,在健全協調機制方面,各地協調小組的權限和執行要求在加大,無論是所起的協調作用還是每季度的匯報機制,都預示著政府對於三網融合全面推進之后的重大期許。2016年,隨著三網融合全面、深入、穩步有序開展,對於電視新媒體及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將帶來極大的影響。智時代、大視野、新視覺下的融合電視和智慧生活之門正在逐步開啟。

二、《關於進一步加快廣播電視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意見》

2016年7月18日,為促進廣播電視媒體轉型升級,提升廣播電視媒體在網絡空間的傳播力、影響力、公信力和輿論引導能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快廣播電視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意見》。

意見提出總體目標:力爭兩年內,廣播電視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在局部區域取得突破性進展,形成幾種基本模式。在“十三五”后期,融合發展取得全局性進展,建成多個形態多樣、手段先進、具有競爭力的新型主流媒體,打造出數家擁有較強實力的新型媒體集團,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特色鮮明、形態多樣並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國廣播電視媒體融合新格局。

點評

這是繼2014年8月18日中央《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2015年4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推動傳統出版和新興出版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后,推動媒體融合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媒體融合發展的指示,高度重視廣播電視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工作的重要舉措。早在2013年1月,原國家廣電總局就制定出台了《關於促進主流媒體發展網絡廣播電視台的意見》,支持中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一些相對有實力、有創意、有進取精神的地方廣播電視台先行先試。為加強對廣播電視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總局於2015年下半年啟動了《意見》的研究起草工作,進行了廣泛深入調研,多次征求中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等單位意見,形成了廣泛共識。

三、《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2月4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於2016年3月10日起實施。

該規定要求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証》,同時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規定指出,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証》。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且,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証》。在網絡出版物內容保障方面,該規定特別提到,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點評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是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起草的,並將於施行之日起取代原新聞出版總署以及信息產業部於2002年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網絡出版服務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並進一步強化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管權限。在《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基礎上,《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並沒有作出革新性的突破或變化,而更多的是對相關規定的細化,並根據網絡環境的特點增加了對應措施。基於這些變化,不難看出主管部門並未放鬆對於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管態度,而是希冀於在規范產業發展和市場秩序的同時,助力我國網絡出版服務騰飛、鼓勵新舊出版媒體的融合發展。

四、《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7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界定互聯網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暫行辦法》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對互聯網廣告概念的外延進行了描述,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包括: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索廣告、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的商業廣告等。《暫行辦法》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查驗証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點評

為了進一步明確互聯網廣告的法律定性問題,國家工商總局於2015年7月1日發布了《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因爭議較大,並未於原定的9月1日起實施。“魏則西事件”發生后,互聯網廣告的法律合規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熱點,業界急切呼吁政府盡快出台互聯網廣告法律監管辦法。《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的法律定性及相關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該《辦法》摒棄了《征求意見稿》中採取“定義+外延”的立法技術,採用“定義+內涵”的立法體例。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內涵方面,除付費搜索外,還列舉了鏈接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商業性展示廣告等形式。

五、《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辦法,網絡直播平台要有許可証,網絡主播也要進行身份証實名注冊。

在該管理辦法中,主播身份証實名被提上日程。管理辦法強調,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與表演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証件進行實名注冊,並採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此外,此次管理辦法對平台有細致的條款,辦法中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許可証的經營范圍應當明確包括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編號。

點評

2016年下半年,直播領域的監管驟然收緊。網絡直播行業三大監管機構分別強化監管力度並頒布正式文件,文化部於2016年7月1日頒布並實施《關於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於2016年9月下發《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6年11月4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三大監管機構從網絡直播平台入手,全面開展對於當下盛行的網絡直播的“網絡治理”和“淨化網絡”措施。該《辦法》作為上述文件中最晚開始正式實施的網絡直播監管文件,就網絡表演經營活動(即“網絡直播”)作出細化規定並明確監管范圍、措施、要求及處罰。國家對網絡表演的監管從無到有,網絡直播平台應依據《辦法》的規定,依法經營,承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促進網絡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該法將於明年6月1日起施行。網絡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絡運營者、網絡使用者在網絡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還確立了保障網絡的設備設施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以及網絡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是我國網絡安全領域裡基礎性的法律。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是適應我國網絡安全工作新形勢、新任務,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保障網絡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大舉措。在當今的信息化時代,網絡已經深刻地融入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絡安全這個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中國是一個網絡大國,也是面臨網絡安全威脅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安全的保護水平,使我們的網絡更加安全、更加開放、更加便利,也更加充滿活力。

七、《電影產業促進法》

2016年11月7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46票贊成、1票反對、8票棄權,表決通過《電影產業促進法》。據了解,作為我國文化產業領域的第一部法律,該法將於2017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與此同時,實施多年的《電影管理條例》將依據《電影產業促進法》進一步修訂完善。

《電影產業促進法》明確:國家引導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基金加大對電影產業的投入力度,根據不同階段和時期電影產業的發展情況,結合財力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對電影產業的支持,並加強對相關資金、基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國家實施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影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點評

自2002年電影產業化改革以來,我國電影產業取得長足進步和巨大成就,無論從電影生產數量,還是電影市場規模上看,都足以証明我國已經成為世界電影大國,在從電影大國向電影強國邁進的過程中,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從2003年開始起草,經過《草案》的一審二審三審,再到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歷時12年,終於發布了我國文化產業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產業促進法》將長期以來中國電影產業改革發展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為未來電影產業持續健康繁榮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對電影產業的長遠發展具有裡程碑意義。作為我國文化產業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電影產業促進法》也將對整個文化產業的發展產生長期深遠的影響,對目前我們正在抓緊進行的文化產業領域的立法工作,將產生積極的示范作用。

八、《全民閱讀“十三五”時期發展規劃》

2016年12月27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布了《全民閱讀“十三五”時期發展規劃》。規劃指出,“十三五”期間將匯聚各類相關和個人組建各級全民閱讀促進協會,開展全民閱讀推廣工作﹔到2020年,全國所有省區市都應成立全民閱讀促進協會,50%的地級市應成立全民閱讀促進協會。

“十三五”時期將繼續開展全國范圍的“書香中國”系列活動,辦好各類讀書節、讀書周、讀書月、讀書季等全民閱讀活動﹔到2020年,所有省份、計劃單列市、地級市都有品牌活動,80%以上的縣區有品牌活動。

根據規劃,“十三五”時期我國將推出約3000種重點主題出版物,包括重大出版工程、文藝原創精品、未成年人出版物、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古籍、辭書、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出版物、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出版物等類別。規劃明確,“十三五”期間將建設3~4家國家級公益性數字化閱讀推廣、優質閱讀內容數字化傳播、移動閱讀數字化傳播平台,與各類圖書館、農家書屋等終端聯網,向讀者提供數字化閱讀服務。

點評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全民閱讀。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開展全民閱讀活動”﹔2014年以來,“倡導全民閱讀”連續3年寫入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推動全民閱讀”,並將全民閱讀工程列為“十三五”時期文化重大工程之一。“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宏偉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關鍵時期。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入開展全民閱讀對於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6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該規定旨在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同時,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點評

移動互聯網時代,APP是主要的手機應用,管好了APP,基本上也就管好了移動互聯網,從這個角度看,此次出台APP管理辦法,盡管是框架性的,但意義重大。尤其是在一些APP存在諸多不規范,侵害用戶權益的情況下。隨著移動互聯網越來越深入我們的生活,那麼用戶權益,也將面臨著更大的風險。而在這場爭奪用戶的市場競爭中,隻有更為嚴格和全面地保護了用戶權益的應用商店平台,才可能更多贏得市場的信任,從而獲得更大的市場價值。《應用程序規定》作為國內第一部專門針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進行監管的專項法規,其本著為民、便民、惠民的原則,旨在加強對通過APP提供信息服務的管理,進一步明確信息服務APP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App Store)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總體而言,《應用程序規定》的出台進一步加強了信息服務APP及App Store服務的政策監管。

十、《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6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鏈接、摘要、聯想詞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信息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鏈接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點評

這次《規定》的出台可以說是“魏則西事件”發酵的一個結果。《規定》系我國對互聯網搜索服務行業的專門性監管規定,從2016年5月2日調查組進駐百度調查到6月25日出台《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網信辦針對包括搜索引擎與網址導航在內的互聯網信息入口進行了持續治理,風格硬朗。《規定》明確了行業監管主體,即由網信辦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同時就行業准入而言,《規定》亦強調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毫無疑問,這一《規定》將進一步規范我國互聯網廣告市場秩序。 

(責編:石思嘉(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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