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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賣內容而非賣鏈接,活該被侵權?

研究事兒 研究事兒
2017年02月20日11:2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新聞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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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月13日,界面新聞發布了一份《界面反侵權公告(第1號)》。在這份公告中,界面曝光了一些媒體未經授權,非法轉載其平台一篇原創稿件,並篡改來源,文中還附了十幾家媒體的名單。 

互聯網時代,新聞作品常常“被侵權”,從私自轉載轉引、不署作品來源,到對原文改頭換面、拼湊嫁接、斷章取義等等,這些問題已成頑疾。

為此,2015年11月27日在北京召開的“第八屆中國版權年會”,還專門設有保護新聞作品版權論壇。論壇上,業內各大媒體現身說法,新聞作品版權是媒體的核心資產成為共識。

據不完全統計,中央電視台被侵權最為嚴重的前5名節目中有4檔是新聞節目。《新聞直播間》《新聞聯播》《今日說法》《今日關注》等節目,每天都在被侵權或者被疑似侵權當中。可見,新聞作品“被侵權”已經達非常嚴重的程度,保護新聞著作權已經刻不容緩。

成因

造成新聞作品常“被侵權”的原因有很多,但究其根本,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立法缺陷。

新聞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0年通過,2001年、2010年兩次修訂的《著作權法》。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同時,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2002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

2006年國務院發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從上述立法看,一般認為,新聞產品尤其是時事新聞報道,是不享有著作權的。但是由於對“時事新聞”規定過於簡單、模糊,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其概念外延往往被擴大,這也成為網絡媒體肆無忌憚轉載傳統媒體內容的重要依據。

這樣一來,就造成了今天的局面。網絡媒體雖無採訪權,但是可任意、甚至無償轉載傳統媒體新聞內容。因此,可以通過集納、聚合,形成類似今日頭條這種新聞巨頭。更有甚者,一些本沒有採編力量的“空殼媒體”卻也做得風生水起。

二是經營策略存在問題。

我國傳統媒體,主要通過“收錢+授權”的模式進行內容生產銷售。而且,出於廣泛傳播的考慮,其內容往往售價較低。因此,商業網站僅需支付很低的價格,便可以無止境、隨意地使用傳統媒體稿件。

從傳統媒體角度來看,在過去的傳播環境,這種模式並非不可行。一方面,傳統媒體有渠道控制權,可以控制信息流﹔另一方面,傳統媒體還可通過壟斷地位形成議價能力,從而獲得經濟盈利。

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尤其是自媒體的崛起,傳統媒體信息壟斷優勢迅速瓦解,議價能力也消失殆盡。傳統媒體逐漸淪為新媒體尤其是新聞聚合媒體的廉價內容生產商,為別人做了嫁衣,內容被人廉價收購使用,而且造成侵權泛濫,還難以查實。

除經濟利益損失,更重要的是很多新聞內容傳播效果並不好。一些商業網站隨意篡改標題、斷章取義,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為此,國家網信辦最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指出,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准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

破局

一是完善立法,盡快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和具體實施條例。

目前我們普遍對《著作權法》存在著一些誤讀,認為新聞作品,尤其是“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與《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解釋當中對於“時事新聞”的界定模糊不清有直接關系。因此,一些網絡媒體,往往依據個人主觀利益或從主觀角度來理解相關法律法規。

實際上,如果是新聞通稿,可以認為發布者不享有著作權,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該新聞的實際發布者可以認為是國家或是政府集體,其發布目的在於廣泛傳播,如果太過注重版權,反而影響傳播效果(這也是部分法學者認為時事新聞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依據)。但是如果這個新聞通稿經過二次創作,哪怕隻要有一句話受到加工修改,那修改后的發布單位就應該享有該新聞著作權,因為該新聞中加入了這個單位或記者個人的智力成果。由此看來,大部分新聞作品實際上是有版權可言的。

國外較早從立法方面規定新聞作品收益權的是德國。2013年生效的《德國著作權法》(第八次修正案)新增三條內容規定,報紙出版商在報紙出版一年內享有“網絡展示其內容的報酬請求權”,展示單個的單詞和短小的文本不在此列。該立法的目的是,禁止搜索引擎和新聞聚合服務提供商在不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展示其報紙內容摘要。

二是賣鏈接而非賣內容。

如今傳統媒體尷尬的局面在於,做渠道,做不過新媒體,退而求其次,做內容生產,卻賣不了好價錢。

如何改變?不妨學學國外媒體的做法,由賣內容,轉為賣鏈接。授權使用的新聞內容隻允許轉載鏈接,而非直接轉載內容。

舉例來說,你看到商業網站上的一個題目,但是點開之后,進的是原新聞生產媒體的網站。這樣一來,原新聞生產媒體,可在該網頁中打廣告,並獲得收益。最重要的是,還能保証內容不被轉載網站篡改。這種方式並不影響轉載網站在其標題下打廣告,獲得收益一舉兩得,互利共贏。

目前這種模式做得比較好的是英國的《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其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不管微博、微信還是其他網站轉載,《金融時報》通常隻提供原文鏈接,讀者可以通過點擊“閱讀原文”進入FT中文網的網站進行閱讀,既保証FT中文網的版權,也方便讀者讀到原汁原味的文章。

三是建立聯盟,形成議價合力。

從目前情況來看,單個媒體無法形成與互聯網公司議價的能力,因此傳統媒體亟需建立一個產業聯盟,聯合起來共同與互聯網公司談判,從而迫使互聯網公司接受轉載鏈接的銷售模式。

界面新聞發起了第一份反侵權公告,這是一件好事,從中可以看出媒體人的版權意識正在覺醒。再聯系到前幾天,界面新聞拿到了全國第一個短視頻版權登記証書。可見其在版權保護方面已經走在前列,但是單兵作戰能力畢竟有限。若想真正改變侵權泛濫的現狀,則必須攜起手來,握指成拳,形成保護版權的合力。

撰稿/統籌:耿磊

 

(責編:程惠芬、戴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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