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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吳英案看網絡傳播時代的精英話語行為

王 蘭,程德安
2017年04月06日14:23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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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從2012年1月,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浙江省高院維持死刑判決以來,這起已經延續了5年之久的普通刑事案件,它集合了眾多引人注目的因素,為數眾多的精英們對該事件發表了意見和看法,使這個事件成為研究網絡傳播時代精英話語行為的典型樣本。精英群體的構成和他們的觀點多元化和復雜化,具有建構和解構社會共識的功效。同時,精英的話語行為又呈現出公共性、盲目性和利益性。

關鍵詞:“吳英案”﹔網絡傳播﹔精英﹔話語行為

從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到2009年12月18日一審被判死刑,再到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進行二審判決,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與此同時,在網絡上、媒體上沸騰的民意也在持續加溫,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和輿論事件。

吳英案可謂是觀察中國當代網絡傳播行為,尤其是所謂精英話語行為的絕佳案例。這個案件卻囊括了眾多吸引人要求的因素,其中包含了巨款、死刑等刑事要素,民間資本、金融壟斷等制度要素,社會公平、價值觀標准等價值要素,女富豪、“80后”等人情要素,還伴隨著對於政府、官員、法官不信任的種種傳言。它幾乎成為中國當代總體社會矛盾的一個縮影,而參與該案件討論的社會精英之多、群眾反映之強烈、刑事裁判與社會輿論如此背離,恐怕也是大大超出了當地法院和政府的預料。新華社、中新網等主流媒體積極跟進,重量級的意見領袖也紛紛發聲。這其中,既有像茅於軾、張維迎、韓志國、馬光遠這樣的經濟學家,也包括江平、陳光中、張思之、何兵等法學家或律師,微博名人薛蠻子、陳勁鬆、易中天、吳曉波等,均對吳英案的死刑判罰表達了質疑。網民對於吳英案的關注也達到了高潮,最高一天的用戶關注度達到了近十萬。

除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以外,精英的推波助瀾作用可見一斑。在吳英之前,已經有了2009年浙江麗水杜益敏、溫州高秋荷和鄭存芬等人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的先例。那麼吳英案為什麼格外引人關注?精英們在其中又充當了什麼樣的角色?精英們的話語權和話語行為又有什麼特性?這些都是本文要研討的問題。

一、網絡時代的精英話語

話語一詞,被用來指稱口頭語言或書寫語言的使用[1]。話語有助於諸如“社會身份”、“社會主體”等不同稱呼的構建﹔有助於建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有助於知識和信仰體系的建構。話語構建了我們對於現實的感觀。因為現實是一種大量生產的、具有表現力的創造物,它本質上就不是一種“自在”之物。人類的整個社會化過程,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和傳播,就在分享並參與一種社會現實的構建和維持。一個國家與民族要想維持和延續,就必須讓人民對很多宏大敘事保持共識,比如國家、民族、傳統、疆域、基本制度等等。很多時候來自於大眾媒體和精英的話語,讓我們對於現實產生了共識。就吳英案而言,其實也是一種共識的促進與構建過程——據鳳凰網財經頻道的民意調查,88%網友反對吳英被判處死刑,超9成人反對取締民間集資[2]。在徐昕等名人的微博上所做的民調也基本上保持了一致的輿論傾向。

對於筆者而言,精英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包括了擁有一定權力、地位和財富的人,包括了在政治、學術、某主業領域取得一定成就的人,包括了擁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和社會認可度的人。精英和大眾媒體其實是一種共生共贏的狀態。精英表達話語,媒介傳播話語,他們相互裹挾在一起,構建現實和共識。正如荷蘭新聞學者迪克所說,新聞中的現實或通過新聞所再現的現實本身就是根據諸如政府或工會領導等新聞源所給出的定義之上的一種意識形態的建構。換句話說,媒體從本質上說不是一種中立的、懂常識的或者理性的社會事件協調者,而是幫助重構預先制定的意識形態[3]。就吳英案而言,其實是國家機器和學術精英、商業精英、文化精英、法律精英的對壘,他們為自己的意識形態進行布道,他們為捍衛各自的理念甚至利益而戰。而作為圍觀看熱鬧的普通網民,幾乎不是議題的發起者,而僅僅只是精英話語的追隨者和散布者。

二、網絡時代精英的絕對話語權

計算機的出現,文化再次面臨轉變。“被聯系起來和相互產生影響的個人經驗可能會帶來一系列新的公共價值觀。[4]”將“吳英案”普遍化,喊出“救吳英就是救我們自己”之類的口號,就是一種個人經驗公共化的過程。之前累積的類似事件,及人們分享的類似經驗,似乎都在為公眾提供新的價值認証體系。

設定“中心”一直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治、文化和社會的意識與觀念,網絡的出現恰恰砸碎了眾星捧月般的“偏正結構”,突破以往尺度地敞開了中國的信息大門,讓我們有了接觸“非中心”和“非主流”價值觀的機會。即使是現實社會中的主流意識形態進入網絡社會后也必然喪失其“主流”地位,不得不以一種平等的身份作為多元意識形態中的一元而存在,並受到來自其他社會意識形態的批判甚至嘲諷。而這個過程也就是社會意識形態之間相互解構的過程。吳英案讓精英和公眾開始對一些原則上的“信念”和“共識”進行審查,比如經濟類犯罪的死刑存廢問題、民間借貸的非法化生存、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計劃經濟表現、金融體制的壟斷現狀等等。這也代表著為適應時代的發展需求,官方所構建的一元化共識正由多元化的精英話語所解構。

在網絡傳播時代,很多精英都不甘寂寞,想要對公共事件發表自己的看法並且施加影響。比如知名學者易中天撰文稱, “她是卡扎菲嗎?她是薩達姆嗎?她是本·拉丹嗎?不立馬殺了她,我們就‘國將不國’嗎?恐怕恰恰相反!今天我們救下吳英,明天就會有更多的人來救我們,包括諸位法官。”再比如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湯一介、中文系教授樂黛雲夫婦,兩位文學大師鮮見的就一起死刑案發聲,“人命關天。慎用死刑!‘吳英案’應廣泛聽取各界意見,認真調查取証,依法公正判定。建議成立各界代表調查團,也許可以有助於‘吳英案’合理合法地解決。”這些“跨學界”的精英們,都在傳達著自己的價值判斷,無論他們的聲音有沒有“技術含量”都在被無限的放大和傳播著。

三、網絡時代精英話語行為的特征

1.公共性

社會學家弗洛姆區分過兩類權威:一是以納粹為代表的“公開的權威”﹔一是以美國為典型代表的“匿名的權威”,即人們自然而然地服從於金錢、市場以及大眾媒介的支配[5]。在網絡傳播時代,大眾媒體的范圍有所擴大和延伸,而眾多“實名”的權威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當中,並且被眾多粉絲所追隨。

網絡出現之后,哈貝馬斯關於“公共領域”的理論又重新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哈氏所謂公共領域,指的是介乎於國家與社會(即國家所不能觸及的私人或民間活動范圍)之間、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地方,它凸顯了公民在政治過程中的互動。比利時布魯塞爾自由大學媒介社會學中心主任漢斯·韋斯特拉滕教授認為,哈氏的公共領域概念是以如下要素為基礎的:首先,公共領域需要這樣一個論壇:它對盡可能眾多的人開放,可以在其間表達和交流多種多樣的社會經驗﹔第二,在公共領域中,各種論點和意見可以通過理性的討論來展開交鋒﹔第三,系統地和批判性地檢驗政府的政策是這種公眾領域的首要任務[6]。雖然所有能上網、會上網的公眾都能夠在這個公共領域發表自己的言論,但精英仍舊佔據著主導位置。吳英案的輿論氛圍也幾乎是由精英所引導和把持。

精英們在微博、博客上發表種種言論,包括他們的生活瑣事或者人生感悟等。但並不是所有的言論都能引起更大范圍內的關注、都能對社會現實產生影響力。不過精英們相當一部的言論具有公共性,他們爭當公共事件的評論者和傳播者,希望充當輿論領袖和公共知識分子。他們評論某一個新聞事件、某一部新頒法條、某一個社會現象,他們真正有輿論影響力的話語也正是這部分公共言論。他們打破了統一的論調,為公眾帶來了更為多元化的聲音、更加個性化的分析或更加專業化的判斷,他們企圖對公共事件的發展或解決產生影響。

2.盲目性

即使是網絡時代,我們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搜集和傳播信息,但仍舊處於一個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社會。精英話語的盲目性一方面體現為急於發表言論的盲目,另一方面則是由於信息缺乏所帶來的盲目。

比如巨人網絡董事長史玉柱發表微博稱,“浙江姑娘吳英終審被判處死刑,啥情況我不了解……再說了,一個20多歲漂亮女孩,就這麼被砍腦袋,可惜啊!”於是很多精英根本不清楚事情的詳細情況,也不太願意花時間去研究,就著少之又少的信息就沖動地進行朴素的判斷和評價。眾多刑法學者、經濟學家和律師倒是對這個案件已經被媒體披露的部分研究得很細,說出來的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話。但問題就在於,他們也不知道有多少信息是媒體沒有披露的或者媒體也不知道的,這個事件的真相究竟是什麼。他們隻能就現有的資料來判斷,最終的真相可能與呈現出的事實片段大相徑庭。

一個熱點新聞事件背后往往伴隨著眾多真假難辨的傳聞,吳英案自不例外。比如浙江十幾名官員聯名上書省高院要求判吳英死刑、當地政府賤賣並鯨吞吳英財產、當地公安局對於吳英被綁架一事拒不立案、當地政府凍結吳英房產以至於無法還清借款為由等等。雖然連浙江省高院的主審法官都出來辟謠了,但是仍舊無法消除人們的懷疑。媒體對於這些“傳聞”傳播的多、求証的少。由於法官應該與公眾保持一定的距離,所以關於案件更多細節信息公布得也很少。因此在這樣信息缺乏的情況下,眾精英們也隻有盲人摸象、以訛傳訛,隻見樹木不見森林,所發出言論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3.利益性

網絡傳播時代精英話語具有利益性,精英們代表的是他們背后的那個集團的利益。就吳英案而言,網上也有陰謀論者認為那些法學家、經濟學家們並不是價值獨立的,整個輿論事件是網民再次被媒體與權貴利用的結果。部分既得利益者的目的一是借此案讓高利貸合法化﹔二是借此案施壓全國人大制定肢解國有銀行的新法﹔三是借此案為權貴完全主導中國金融業打開一個暢行通道,或者是為今后貪官免死增加籌碼。事實究竟如何筆者不得而知,亦不想妄加評論。

參考文獻:

[1] (英)費爾克拉夫.殷曉蓉譯.話語與社會變遷[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

[2] 馬德俊.吳英案調查:88%網友反對判死刑 超9成人反對取締民間集資[EB/OL].鳳凰網財經,2010-06-12.

[3] (荷)迪克.曾慶香譯.作為話語的新聞[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

[4] (美)威廉·麥克高希.董建中,王大慶譯.世界文明史[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3.

[5] 李彬.全球新聞傳播史[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6] 展江.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與傳媒[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2(2).

(責編:石思嘉(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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