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人民日報新聞研究網>>媒界縱橫>>新論研究

新聞作品版權保護勢在必行

鄭  直
2017年05月04日15:16 |
小字號

任山葳 繪

近年來,隨著數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視聽網絡媒體日益成為文化和信息傳播的重要渠道。由於絕大多數網絡媒體並無時政類新聞的採編資質,隻能轉載主流媒體的新聞作品,在網絡媒體發展初級階段,這種轉載行為並未引起過多關注,但隨著網絡媒體的發展壯大,傳統主流媒體的生存空間受到進一步擠壓,報紙、雜志等紙媒出現停刊者,廣播、電視也備受沖擊。如果說,在網絡媒體發展之初,出於新聞廣泛傳播和培育新的傳播渠道的目的默許網絡媒體進行轉載,比較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話,在現今的傳播格局下,網絡媒體幾乎免費利用主流新聞媒體的資源壯大並反噬主流媒體,那基於新聞傳播事業整體發展和社會利益平衡的原則,有必要對網絡媒體轉播新聞作品的相關版權問題進行重新審視。

當然,對新聞作品使用的版權問題進行審視的前提是“版權問題的存在”,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業內普遍覺得“新聞並沒有版權問題”,除部分感性地認為“新聞就是要迅速傳播,過度版權保護會阻礙新聞傳播”、部分別有用心地提出“新聞版權保護會損害公眾知情權”之外,主要原因在於相關法律對此問題過於簡單的描述所帶來的混淆。因本文並非學術論文,故筆者從我國的新聞能不能進行版權保護、西方國家如何保護、加大新聞版權保護的緊迫性和如何加強新聞版權保護幾個方面做一簡單討論。

“新聞”不等於 “時事新聞”

“新聞無版權”的觀點緣於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誤讀。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明確排除了對時事新聞的保護適用﹔同時,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相關規定對時事新聞的解釋較為簡單,沒有結合我國新聞實務的具體情況進一步作出明確的界定,一定程度上導致業內擴大理解為新聞都不適用於版權保護。

“新聞”不等同於“時事新聞”,根據《辭海》,“新聞是報紙、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機構對當前政治事件或社會事件所做的報道”﹔而“時事新聞”一般是指“按新聞報道的要求,以平鋪直敘的方式和簡潔的語言對事實進行記敘,說明在何時、何地、何人、因何、以何種方式、發生了何事”。

可以看出,《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的不予保護主要基於兩點:1.“事實不受保護”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時事新聞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為避免對事實的壟斷,妨礙他人根據相同事實創作不同作品,《著作權法》對這種文字描述不予保護﹔2.時事新聞的文字表達可能無法展示撰寫者的個性,也無法滿足《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所以並不構成作品。

通過對《著作權法》不保護時事新聞原因的簡單探究,恰恰可以佐証新聞作品的可版權性。新聞事業和產業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在深度和廣度方面都得到極大的豐富,從信息載體上分,有文字新聞、圖片新聞、音頻新聞、視頻新聞﹔從內容上分,有政治、經濟、法律、軍事、科技、文教、社會、體育等新聞類型﹔從體裁上分,又有消息、通訊、專訪、特寫、新聞專題、深度報道等。在載體、內容、體裁日益豐富的今天,可以說,僅對事實進行基本描述的時事新聞實在少之又少。同時,由於現代新聞業的激烈競爭,各新聞單位投入大量的資源、打造專業新聞隊伍、設立全球新聞站點、運用無人機海事衛星等技術,從多角度對國內外新聞熱點進行全方位多層次解讀,絕大多數新聞已不是原始的信息,而是體現著新聞單位的價值觀、立場和新聞風格,包含著記者的選擇、取舍、觀點和分析,凝聚著“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依據法律和對新聞業務的深入了解,對新聞的保護持積極態度。知名律師劉馳和王曉斌,搜集了自2001年至2013年我國各級法院公示的關於新聞著作權侵權的55個判例,在接近90%的案件中,權利人最終都因法院認定新聞文章、圖片或者電視節目構成作品而取得了勝訴判決。其中,央視網訴世紀龍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央視網訴福州幾何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央視網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案件都得到了審理法院的有力支持,主審法官在判決中對“新聞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系統論述,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西方國家對有獨創性的新聞予以保護

談及西方國家的版權體系,不能不先了解一下《伯爾尼公約》,該公約是著作權保護方面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與《巴黎公約》並稱知識產權保護兩大基本法。中、美、英、法、德、日等172個國家和地區作為其成員單位,其國內立法不可避免要遵循《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款。

關於時事新聞的保護問題,《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本公約的保護不適用於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就直接來源於此。但從《伯爾尼公約》的條文本身內容來看,其所排除的僅限於日常新聞以及純粹報刊性質的社會新聞這一狹小范圍,並未把其他新聞排除在保護范疇之外。對《伯爾尼公約》的一些權威解讀均指出:“被公約排除出保護范圍的新聞,僅限於事實本身。”研究《伯爾尼公約》公認的權威學術著作《國際版權和鄰接權:〈伯爾尼公約〉及對其的超越》也指出:《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僅意味著構成新聞的事實不受保護,而不是將包含了事實但構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報道排除在外。

基於這一基本原則,我們對美、英、德、日等主要國家的新聞版權保護做一簡單梳理。

美國《版權法》在第五條中明確將政府作品排除在版權保護的范圍之外,未對新聞或是時事新聞是否受到《版權法》保護作出規定。美國受到《版權法》保護的客體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原創性,另一個是固定性。但由於美國對作品的原創性要求比較低,多數文化產品都能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從而受到保護,新聞作品也不例外。同時,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在國際通訊社訴美聯社案、Wainwright Securities訴華爾街日報集團案中,法官都明確有獨創性的新聞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與美國相似,英國作為典型的判例法國家,對具有獨創性的新聞給予《版權法》上的保護,在經典的Walter訴Steinkopff案(1892)中,法官得出結論:“新聞之上不存在版權,除非主旨被記錄在實物作品上。”可見在英國隻要新聞事實被有形載體所表現就有獨創性,從而受到保護。

法國作為成文法系國家,《著作權法》相對成熟,其中並沒有“新聞消息”或“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相關條款。從其法條來看,保護作品的范圍十分廣泛,除一般“智力作品”外,還包括“智力作品的標題”。可見,在法國,隻要新聞有獨創性,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日本《著作權法》參照《伯爾尼公約》,在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每日新聞和單純的消息報道”不視為“作品”,但是它把無著作權的新聞信息限制到最小的范圍,如純事實界定為“關於人事往來、訃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通過這一明確界定,細化了對時事新聞的定義,在司法實踐中便於有效執行。

綜上可見,美、英、法、日等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在立法和審判中一方面堅持了“事實不受保護”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對具有獨創性的新聞,都視其為作品,加以嚴格保護。同時,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上述國家極為重視公眾知情權,但並未因滿足公眾知情權而放棄對新聞的保護,而是對各方利益進行有效的平衡。實踐也証明,這些給予新聞保護的國家,並未因為版權保護阻礙新聞業發展,反而發展出全球一流的新聞傳媒產業,民眾也可以隨時獲取由於傳媒激烈競爭所帶來的異常豐富的新聞信息。

新聞被大量侵權危害重重

對我國主流媒體如報紙、新聞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而言,新聞是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也是各單位的核心版權資產。但長期以來,由於新聞作品法律定位不清、新聞單位版權意識不強、侵權方式多樣且隱蔽,新聞成為互聯網侵權的重災區。以中央電視台為例,2016年2月到2017年2月間,《新聞直播間》等10檔節目的關注度最高,被盜用情況最為嚴重,侵權鏈接達到62468條,其中《新聞直播間》被盜用鏈接總數達到26344條。侵權網站幾乎涵蓋所有的大型商業網站。同時,網絡侵權形式也呈現多樣化,包括網絡轉播、網絡同步直播、視頻點播、碎片化使用、深度鏈接、二次編輯加工等。

新聞被大量侵權對新聞單位帶來嚴重的影響,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嚴重影響新聞單位的發展生存。對新聞單位而言,新聞資源是重要資產和核心競爭力,各類網站未經授權隨意使用各類新聞,嚴重分流新聞單位的有效受眾,減損了新聞單位的注意力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力。近年來,報紙等媒體的廣告連年下滑,根據CTR統計,2016年報紙和期刊廣告再次下滑38.7%和30.5%,而同期的互聯網廣告增長18.5%。廣告的連年下滑導致了報紙和期刊的停刊潮,其中當然有新聞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互聯網肆意侵權也難辭其咎。

二是嚴重影響新聞傳播安全。由於缺乏正式授權的有效規范,各互聯網機構在侵權使用新聞作品的同時,為在激烈的競爭中吸引注意力,隨意轉引、截圖、不標注作品來源,甚至篡改標題、拼湊嫁接、斷章取義、無中生有等,既影響新聞單位的整體聲譽和公信力,也對輿論安全帶來重大影響。

三是對新聞單位的媒體融合工作帶來影響。根據中央的部署,電視台、電台、報社等各新聞單位都在積極開展媒體融合工作,在內容為王的時代,新聞是其中的核心資源,而各互聯網單位未經授權擅自傳播新聞,影響了新聞單位的媒體融合和自有品牌的發展。

媒體從五方面提高版權意識

黨和政府主管部門從國家輿論宣傳大計著眼,高度重視新聞版權保護工作。可以說,加大新聞版權保護的時機已經成熟,那新聞媒體單位應該如何加強新聞版權保護呢?

一是要加強內部管理。新聞單位應該提高版權意識,設立專業版權部門,進一步完善新聞生產和管理制度﹔規范對本單位新聞記者“職務作品”的管理,在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中加入知識產權條款,約定新聞記者職工的職務作品歸屬於新聞單位享有﹔對各類新聞作品和新聞節目發布版權聲明,明確是否可以進行轉載﹔運用數字水印和DNA等技術,對重點新聞作品進行保護和監控。

二是要加強新聞的版權開發。對新聞作品的授權開發,應設置專門的管理部門來統籌協調。針對其時效性強、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等性質,需要按特點制定版權開發策略,保証對新聞作品的使用效率:對於獨立性較強、獨創性較高的視聽新聞作品,如新聞紀錄片,需要與電視台簽訂合同,通過正式授權書進行授權﹔對於獨創性不高的新聞作品,如消息類或口播類新聞視頻,可以簽訂長期合作協議,約定合作利用的方法和收益分配方式。

三是加大維權力度。互聯網侵權形式多樣、手段隱蔽、內容分散,新聞單位應充分利用技術手段,或委托專業公司,對互聯網侵權的狀況進行監控,及時掌握侵權信息。對於一些零星侵權,可通過通知移除、發函警告等方式制止侵權﹔對於長期、大量、嚴重的侵權,應及時對証據進行保全和公証,通過行政投訴和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對於性質惡劣、程度嚴重、涉案金額較大的侵權單位,如多次警告仍無效果,可考慮刑事舉報的方式進行維權。

四是要借助行業的力量。新聞作為一種快速文化消費品,如通過傳統模式進行授權,將可能出現嚴重的遲滯,更何況眾多的新聞單位和互聯網單位之間,對海量的新聞內容進行一一授權,成本將會極高。在這一形勢下,可考慮通過行業整合,成立新聞聯盟,對新聞進行一攬子授權,或通過電子授權系統和計費系統,進行新聞授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考慮引入集體管理組織制度對新聞進行授權管理。

五是要加強互聯網行業自律。目前,騰訊等很多國內網絡媒體已經認識到盜版問題對行業長遠發展的不利影響,正在加強行業自律和正規管理。互聯網新媒體企業要嚴格遵守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定,以合法途徑獲得相關授權和許可,自覺抵制侵權盜版行為,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保証內容的正規化,大力傳播優質文化。

(作者系中央電視台台辦公室版權和法律事務室主任)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責編:程惠芬、戴莉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傳媒推薦
  • @媒體人,新聞報道別任性
  • 網站運營者 這些"紅線"不能踩!
  • 一圖縱覽中國網絡視聽行業
返回頂部